证据先行登记保存7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的)
网友问题: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的“七日”是指工作日还是自然日?是否包括本数?是从下达先行保存证据通知书当天开始计算还是次日开始计算?
谭律答复: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或者本级。因此,此处的7日是包括7本数的。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先行登记保存当日不计算在内,应从次日开始计算。
如:某交通执法机构在一起交通工程质监执法中,于2022年9月3日14时对某一批“钢材”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那么这批钢材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就从9月4日开始计算,这是证据保存的第一天。其证据保存期间从9月4日起计算7天,其到期日应当是9月10日中秋节到期。
由于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9月10、11、12日为中秋节法定节日,因此这份证据保存期间的到期日为9月13日,9月14日就逾期了。 另根据《行政处罚法》,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明确时间上的先后要求。因此,无论在这7日之内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应当于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7天内作出。如前述案件中,应当在9月13日作出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决定。如果交通执法机构没有在这期间内解除证据保存,则属于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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