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转账的法律规定(七夕别亏待自己)

浙江31岁女子与小8岁男子因网络相识并恋爱,交往期间,女子认为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交往,于是多次向男友转账共计14万余元,还备注“七夕快乐、不要亏待自己,吃好睡好……”分手后,女子要求男子还钱。但男子认为,女子为表达爱意主动转账,不能因恋爱关系的结束就将维护感情的转账认为是借款。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如果在恋爱期间,赠与的金钱并不以结婚为目的,而是为了表达感情,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要求主张返还。

情侣分手后转账的法律规定(七夕别亏待自己)(1)

判决书显示,原告张某,女,1990年生,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丛某,男,1998年生,住山东省海阳市。

原告与被告恋爱期间,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9月3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和红包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款项最小金额为610元,共五笔,发生时间为2021年6月1日。另有多笔888.88元、1888.88元以及5200元。最大金额为30000元,另有一笔20000元、两笔10000元。

经核算,原告转给被告的款项合计149303.4元。期间,被告丛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三笔款项,分别为45000元、30000元、50000元,合计125000元。

2021年9月20日,原告张某在微信对被告丛某表示“没了,转账之类的账目不做任何清算”。同日,被告丛某向原告表示“没有谁亏欠谁、我也不欠你的你也不欠我的”。原告表示“好……”。2021年11月15日,原告通过社交平台与被告聊天,将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短信扣款记录发给被告,表示被告还欠原告钱,被告表示是原告欠被告。

判决书显示,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147489.4元。原告称,她与被告于2021年4月底通过网络认识,5月份确定恋爱关系。交往后,被告以交房租、为母亲治病等理由频繁向她借钱,因被告提出与原告恋爱、原告是以结婚为目的答应双方交往,故前后多次向被告转账,原告共支出人民币147489.4元。

原告还称,2021年10月,被告约原告出去游玩时,偷拿原告的手机,将其中与被告有关的微信、照片等内容全部删除并向原告提出分手,还将原告的微信等联系方式拉黑及删除,致使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

对此,被告丛某辩称,他与原告恋爱关系期间,原告的转账性质为赠与,用途包括特殊含义的红包赠与以及请客吃饭、购买衣服等。被告从未主动索要金钱,双方没有借贷的合意,案涉款项无需返还。

被告还称,双方确认恋爱关系后,原告为了表达爱意主动转账,并且通过备注“七夕快乐、不要亏待自己,吃好睡好……”等明确表达的真实意思是“送”即赠与的含义,不能因为恋爱关系的结束,就将维护感情的转账认为是借款。

法院认为,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与双方的恋人关系密不可分,其中包含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恋爱期间,赠与的金钱并不以结婚为目的,而是为了表达感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小额的给付或者含有特殊含义的给付应当认定为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要求主张返还。

2022年5月30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潇湘晨报记者 蒋紫雯

来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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