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参加高考(期间还出去参加了个高考...)
4月19日,18岁的赵某因涉嫌网络诈骗,被德州市武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然而,4月21日,赵某需参加全国高等院校单招考试,但行政拘留未满,警察蜀黍能放他去考试吗?
4月20日,赵某父母来到武城县公安局甲马营派出所,向民警求助,“孩子要在4月21日参加全国高等院校单招考试,要是错过这天,还得再等上一年。”
可怜天下父母心,民警立即翻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与市拘留所协调沟通,为赵某参加升学考试想办法。最终,在不发生社会危险性情况的前提下,为赵某办理了因升学考试请假离所的相关手续,帮助他按时参加了全国高等院校单招考试。
4月27日下午,赵某刚出了拘留所,就同父母来到甲马营派出所致谢。“没有两位民警的帮忙,孩子就没有参加考试的机会,也就没有考上大学的机会了,人家没有喝俺一口水,没抽一根烟,还一天跑了两趟拘留所,我不知道该怎样感谢他们。”赵某父母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普法小课堂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遇有升学考试、配偶生育或者直系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所、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审批决定。
现实工作中,一般是由被拘留人亲属向决定拘留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死亡证明、入学报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批准请假出所批示表,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部门将批准的文件交拘留所,拘留所再放人。
虽法可以容情,但情不可逾法!不为别人,也要为自己遵纪守法!
通讯员 孙风超 赵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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