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小伙(坐豪车住山庄男子扮)
近日,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西苑派出所破获了一起涉及34起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113万元。犯罪嫌疑人姜某通过亮丽的包装和空手套白狼的手法,四年时间里作案34起,涉及19名受害者。
其中,在一起案件中,姜某通过网上购物认识了小余,骗取其信任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接着,姜某以自己经营二手车、理财投资、贩卖海鲜等理由,向小余“借钱”,总计诈骗金额超过40万元。此外,姜某还与多名女性保持恋爱关系,并采用相似的诈骗手法不断作案。他专门针对单身或离异带孩子的女性下手,声称自己经营二手车生意,名下有48辆车,实则是虚构事实。
为了进一步侦破此案,警方从姜某的社会关系入手,进行大量的搜查取证。他除了向女性诈骗钱财,还以各种理由拖欠房租、工人工资等,用诈骗来的钱财进行高消费生活。他租赁豪车、出入名店、购买名牌,甚至还向凤凰山庄老板租借山庄作为自己成功人士身份的象征。
虽然犯罪嫌疑人姜某始终拒不认罪,但通过大量的外围取证,警方用一种反向刻画的方式,将姜某这4年的整个生活经历给刻画出来,从而证明了他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整个客观行为方式,以如山铁证证实了他的犯罪行为。
最终,经法院审理,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以案释法
诈骗罪中对于个人主观的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虽然姜某一直拒绝录口供,也不承认他主观上是故意骗取他人的钱,试图以这些钱是借来的一说逃过刑法的惩罚,但是我国法律早已意识到了借款型的诈骗。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从几个客观的方面来判断:
1、借款的理由和实际用途不符。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诉贷款人借款的真实用途,但是在一些诈骗中,犯罪人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本案中的姜某就是采用这种手段,才接到了这么多的钱,从借款的理由和实际的用途中就可以得知,诈骗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的客观行为;
2、行为人的借款时的情况。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情况是判断借款人是否准备归还的重要因素,在很多诈骗案中,很多诈骗人自身都已经负债累累但是还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己装扮成富人的样子,诈骗他人钱财,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因此,在借款时就已经财务状况非常差的情况下,去借钱并在之后拒不还款的,可以认定为他借款时就已经存在不再归还的主观意图。
3、行为人是否使用假的名字或者掩饰真实的身份的行为。在借贷式的诈骗中,犯罪人会在借款时采用虚假的名字或者身份来掩盖真实的身份,方便在得手后销声匿迹,这样的行为也能够反映出借款人当时借款不愿归还的心态。
因此,在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综合分析,来判断借款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诈骗的量刑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中,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1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0元-1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判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0000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律师来帮忙#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