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需要的品质(法律人的生命史)

法律人需要的品质(法律人的生命史)(1)

马建红(法学博士)

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法律文化传统的形成,通常会受该国家或民族所处的地理环境、经济状况、政治生态、民情风俗、道德准则、宗教信仰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当然也离不开生活于其中的法律精英群体有意识地构建或塑造。这些问题往往会具化为东西方法学差异的成因为何、决定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或中华法系特征的因素是什么,等等,它们也往往是比较法学者研究的焦点。

在法律文化的大家族中,英国法无疑具有鲜明的特色。它以判例法为其重要的法源,在历史上它的法律体系由普通法和衡平法构成,在法庭上采用的是对抗制原则,而陪审团则是辩护律师所要说服的对象,法官的裁判具有为后世立法的功能,被称为“法官造法”,与注重实体权利的其他法系相比,在英国法律发展中,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并有“程序先于权利”之说。英国法的这些特征的成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法律人群体的贡献则不容忽视。

威廉·赛尔·霍尔斯沃思是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他在《英国法的塑造者》一书中,向读者介绍了英国历史上的“1位国王(即爱德华一世)、22位法学家以及1个法学家群体(即活跃在英国法律史舞台上的罗马法专家们),”这些人“要么通过自己的判决,要么依靠自己的著作,要么凭借自己的理论观点,促使英国建构起了法律体系”。也正是这样一群有着实践情怀的法律人,在英国普通法、衡平法的发展过程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奠定了英国法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他们是英国法当之无愧的塑造者。因此,与其说英国法史是法律的历史,不如说是“法律人的生命史”。

讲法律史的人,通常会遇到一个障碍,那就是将什么时间确定为法律的“起点”。学过世界历史的人,都知道两河流域的《汉穆拉比法典》,它的定位是“迄今为止保留最为完整的法典”,不过,还有一部法典产生得比它还要早,那就是同样产生于两河流域的《乌尔纳姆法典》。

英国的“法律记忆”可以较为准确地定格在12世纪的最后几年。大约在这个时期,英国最早的普通法教科书《格兰维尔》问世,它被视为是“普通法真实起点的标志”。在12世纪下半叶,英格兰处于亨利二世的统治下,他之所以能将其领地治理得井井有条,“是由于他的法庭网罗了一批当时最能干、最有教养的人”。当时,集政治家、战士及法学家于一身的格兰维尔,是草创英国普通法的政治家与法学家中的最重要者之一,在以其名字命名的法律著作中,他探讨了普通法最早的分支即程序法、刑法与土地法。

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国王很多,他们由于不同的原因而在青史上留名。不过,唯一上了英国法塑造者榜上的国王则只有爱德华一世。我们都知道今天的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议会主权至上是其宪制的最基本特征。爱德华一世做出的最突出贡献,就是他实质性地解决了议会组成的问题,“由地位较为显赫的男爵们组成的上议院的雏形,及与之并驾齐驱、由来自各郡县与自治市镇的代表们组成的下议院”所组成的两院制议会,成为了这个国家的立法与征税机关。作为一个本可将自身权力无限扩大的国王,却在自己统治的时代创立议会,并将王权自觉地收束于议会权力之下,“自废武功”,这样的胸襟可不是每位国王都具备的。

在英国法律发展史上,詹姆斯一世时期的柯克大法官是一位普通法的坚定且顽强的守护者,而作为柯克对手的弗朗西斯·培根,则是英国法律体系衡平法分支的奠基者。培根在维护衡平法院的独立性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他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和谐关系,为衡平法院的活动设置了规则。

普通法与衡平法均属于判例法。然而,在判例法统领法律诸领域的英国,居然也有罗马法的知识在传播。民法博士会馆中的罗马法专家们,虽然是一个很小的群体,但他们对英国法也发挥了塑造者的作用,因为“我们关于遗嘱检验与管理的很多现代法律,我们关于婚姻的许多现代法律,我们关于海事和捕获问题的许多法律,都是从罗马法专家运用的诉讼与程序体系中获得其特点的”,这些法律一直提醒着人们,“英格兰法律体系的不同部分分别有着不同的渊源”。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英国人是保守的。从其法律发展的角度来看,确实如此。比如,在今天的英国施行的一项制度或惯例,可以追溯到亨利二世时代或是更早;某项制度的改革或变迁,可能会在多方博弈下历经数年方能完成。不过,英国人虽然保守,但他们并不反对变革,只是这种变革即便是革命性的,它也会以渐进的方式进行。英国的历史上发生过无数次的内战,但在种种的战争与革命过后,其法律制度却仍能保持其连续性,为人们变化了的生活提供应有的遵循,避免了规则缺失或变化造成的动荡,其背后的原因或许正在于有一个贯穿于其历史长河中的法律精英群体,他们塑造又维持了法律,他们可谓是英国法律发展中的“定海神针”。

漫画/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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