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学习民法典第七条)

民法典中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学习民法典第七条)(1)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条是关于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诚信原则的核心含义就是诚实不欺、善意、信守诺言。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是各国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

诚信原则体现在那几个方面?

民事主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遵循诚信原则:

1、阿鞅徙木立信千古流传,有诗赞曰:“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民事主体在着手与他人开展民事活动时即应当讲诚实,如实告知交易各方的相关信息,表里如一,不弄虚作假。)

2、阿备在与东吴的大战失败后,在白帝城病危,将阿亮招到白帝城,将儿子小刘托付给阿亮。阿亮信守诺言,为了蜀汉江山,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传为千古佳话。(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应当信守诺言、恪守信用,按照自己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而有信;)

3、东汉末年,阿羽为了保护阿备的夫人被迫投降阿操。阿羽身在曹营心在汉,阿操送他宅院、美女、战袍及宝马,阿羽还是无动于衷,一心想打听阿备的下落。阿辽问他为什么身在曹营心在汉,阿羽说他与阿备有过生死誓言。(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相互配合,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与信赖;民事主体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共利益。)

4、阿布风流倜傥,骁勇善战,人赞“马中赤兔,人中吕布”,可阿布却最是无信之人,为荣华而杀阿原,为美色而刺阿卓,最终阿布的命运终因无信而在白门楼殒命。(民事主体应当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不得规避法律,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条款,等等。)

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是概括性的、抽象的,因此诚信原则有很大的适用性,民事主体从事任何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守该原则,不论民事主体自己行使权利,或在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之前、之中、之后都必须始终贯彻诚信原则,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善意行事。诚信原则在其他各编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如合同编第50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诚信原则不仅为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进行指导,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规则,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应善意不欺、恪守信用;同时,诚信原则对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也具有积极作用,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漏洞、弥补法律空白,平衡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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