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豪车被抓(盗窃豪车反光镜要其发微信红包换回构成何罪)
2018-09-25 14:04: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瑶,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盗窃豪车被抓?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盗窃豪车被抓
2018-09-25 14:04: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瑶
【案情】
李某深夜在街上偷豪车的反光镜,然后留一张纸条让车主加他微信发红包就返还反光镜,其中有四个车主发了红包后拿回了反光镜。
【分歧】
对于李某构成何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以盗窃为手段完成敲诈勒索的目的,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这一主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现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单纯使被害人产生困惑麻烦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本案中,李某拿着发光镜要求车主发微信红包的行为并不具有敲诈勒索的性质,按照社会常理,李某拿反光镜要挟车主的行为并不具有暴力和胁迫的性质,车主只是基于麻烦才愿意给钱。
其次,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盗窃在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多样,但总的表现就是对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产生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以平和的手段将他人的财物转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本案中,李某偷取豪车上的反光镜这个行为是属于盗窃罪的行为。他窃取反光镜排除被害人对反光镜的占有,对反光镜并无毁坏的意思,而是利用反光镜要求车主发微信红包。虽然李某在本案中实施了两个危害行为,但是只侵犯了一个法益,获取被害人的财产。
最后,综合考虑李某的行为,可以认定李某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只是在盗窃的客观行为上有别于传统的盗窃行为,但纵观整个行为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窃取车主的财产,且没有对车主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实施任何的威胁,暴力,恐吓。故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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