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发生交通事故(详细发生交通事故)

随着机动车的日益普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也大幅增加。2018年至今,威海荣成法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025件,同比上升34.5%。虽然有车族每年都要花一大笔钱购买各种车险,但法官在长期审理中发现,不少驾驶员存在着法律意识不足、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出险后常常遭遇保险公司的闭门羹——拒赔,这让很多车主郁闷不已。

其实,车险拒赔的小秘密都在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而这些规定又常常被投保人所忽略。今天荣成法院交通事故团队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给广大车主朋友提个醒,明确哪些常见情形会导致商业险理赔受阻。

发生事故后找人顶替、逃逸

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

被告于某在人保威海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17年12月7日,于某超速驾驶机动车与无证、饮酒后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二轮机动车的周某相撞,致周某死亡,两车损坏。肇事后,于某未向公安机关表明自己是驾驶员的身份,找同车的蒲某顶包,后被交警发现。此次事故造成周某亲属经济损失共计27万余元。经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于某与周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后于某向保险公司进行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于某肇事后逃逸,公司只须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而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详细发生交通事故(详细发生交通事故)(1)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向公安机关表明自己是驾驶员的身份,找他人顶包,即使没有逃离事故现场,但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的顶包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该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人保威海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已将保险合同及保单交付于某,并在保险合同中对免责事由进行了加粗加黑,人保威海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免责条款生效,其依据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主张商业险免赔,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于某自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团队说法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后找人顶替、直接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很多驾驶人抱有侥幸的心态,认为事故发生后先逃了再说,大不了抓住再承担责任。殊不知因为有了逃逸行为,将面临责任认定重、损害赔偿重、行政处罚重甚至刑事责任重的“四重”处罚。

故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

购买保险后,合同仔细看。

发生事故后,救人最重要。

监控四处有,别想侥幸逃。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酒驾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

被告孙某在人保威海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17年7月7日,孙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孙某、赵某受伤,两车损坏。此次事故造成赵某经济损失4万余元。经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详细发生交通事故(详细发生交通事故)(2)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系酒后驾驶,属于商业险免责范围,人保威海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已将保险合同及保单交付孙某,并对其中的此项免责事由进行了提醒,人保威海公司已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刘某应自行赔偿原告赵某交强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故判决人保威海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赵某2.4万元,孙某赔偿赵某1.9万余元。

团队说法

酒驾分为饮酒驾车与醉酒驾车,饮酒驾车是一般违法行为,醉酒驾车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险免责条款中均是约定酒驾即驾驶人酒精含量等于或者超过20mg/100ml,保险公司即可依约免赔。

故在此提醒众多驾驶员朋友:

喝酒若开车,手抖眼迷离。

倾家又荡产,亲人两行泪。

法条链接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车辆超载

保险公司商业险可部分免赔

被告于某在阳光保险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7年12月15日,于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承载质量且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轻型厢式货车与姜某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三轮机动车追尾相撞,致姜某死亡。此次事故共造成姜某亲属经济损失24万余元。经认定,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庭审中,于某主张保险公司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阳光保险主张于某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其可依约定增加10%的免赔率。

详细发生交通事故(详细发生交通事故)(3)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通过中介缴纳保费购买了保险并且收到了保单。在交付的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对“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免赔率10%”的责任免除条款做了颜色加重处理,应视为尽到相关提示义务,可依据商业险条款增加10%的免赔率。故阳光保险只需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90%的赔偿责任,于某自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团队说法

违法超限超载被称为公路“第一杀手”,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而且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超载属于法律明确禁止性行为。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只需尽到提示义务即可免责。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增加免赔率的保险条款已经做了颜色加重提示,且将保单等材料交付给于某,履行了提示义务,可依约增加免赔率。

故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

驾车若超载,制动受影响。

事故系数高,保险少理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详细发生交通事故(详细发生交通事故)(4)

团队介绍

荣成市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团队主要负责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侵权责任纠纷。

团队成员

法官:卫燕齐、孙爱平、万波

法官助理:王德乾、马涛、宋婷婷

书记员:吕欢欢、宋路路、孙晓慧、赵丹

来源:威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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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慧 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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