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空抛物法律法规规定(上海一住户两次高空抛物)
11月30日,南都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获悉,静安区法院近日对上海市民徐某高空抛物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做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予实施缓刑。
今年6月8日晚,住在静安某小区30层的徐某将一个盛有饮品的塑料咖啡杯从窗户抛下,砸至路过居民脚边,后者在浏览杯上相关订单信息后报警。警方通过查看公共视频画面,证实作案人为徐某。在警方调查阶段,6月15日,徐某再次装有小龙虾残渣的塑料餐碗,掉落小区主干道。
徐某辩称,自己平时工作压力较大,常靠喝咖啡、饮酒解压,抛物时也精神恍惚。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291条之2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予实施缓刑。
采写:实习生 闻梦真 南都记者 黄驰波 通讯员 李弘宇 田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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