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四大误区(当心朋友圈里的那些)
如今,许多商家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宣传信息、售卖自制食品,吸引顾客购买。如果朋友圈里宣传的产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又出了问题,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案例①
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
构成欺诈被判退一赔三
老宰和阿吭系夫妻关系,妻子阿吭2011年在南安注册了一家美容馆。自2019年3月起,老宰在微信朋友圈陆续发布了近20则包含美容馆名字的广告,内容包括“进口除皱针、进口玻尿酸、面雕瘦脸针、自体脂肪填充”、“美国RGB丰胸-乳房第二次发育,脂肪提取种子细胞 血液里面提取11种血液因子,来激活种子细胞有序分裂再生,无痛-不全麻-不开刀,做完即走,无异物无排斥”等。
2019年6月24日,妮妮经朋友介绍,加了该美容馆员工思思的微信。妮妮在微信中咨询丰胸项目,思思称“RGB丰胸做完即走,无异物不排斥,主刀医生为国际名牌大学学者、教授。思思告诉妮妮,做手术需要到厦门。而老宰也称厦门这家美容公司系其入股的公司。
妮妮确定要做美容整形手术后,老宰开车将妮妮及其朋友载至厦门。2019年8月11日,妮妮在厦门某美容公司进行RGB丰胸手术。术后,妮妮觉得效果不佳,遂添加了老宰的微信,要求进行第2次丰胸手术的预约。术后,妮妮发现没有明显效果,反而体态变丑,身体及精神都受到严重损害,遂把两家美容机构以及阿吭诉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思明法院认为,妮妮与厦门某美容公司之间已实际履行美容服务内容,依法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南安某美容馆作为自认并且实施了与厦门某美容公司合作行为的主体,依法应与该公司共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两家美容机构存在虚假宣传,故意隐瞒主诊医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医疗美容执业人员资格等情形,被依法认定为宣传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被判返还消费者已付款项,并赔偿3倍损失。
法官说法:
在朋友圈发广告应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老宰在朋友圈代表南安某美容馆发布多则微信广告,性质属于互联网广告。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具备合法的发布主体身份。南安某美容馆的经营资质仅限于从事生活美容项目,并不具备医疗美容经营资质。因此,加盟合作医疗美容行为,包括发布广告行为,并不具备合法性。而且,老宰在朋友圈关于丰胸的广告内容,明显属于没有任何医学依据的夸大甚至虚假的宣传。种种情形均属于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的欺诈范畴,足以确信两家美容机构共同实施虚构及隐瞒的行为,应认定欺诈事实存在。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陈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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