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分配顺序(遗嘱载明抚恤金分配方式)
被继承人死亡后的抚恤金应如何分配?如遗嘱载明抚恤金分配方式,继承人能遵照遗嘱处置吗?另外,同居女友能否参与分配抚恤金?以下这则案例,告诉您答案↓↓↓
老人立下遗嘱
家住广西的章某,原本家庭幸福,与妻子唐某共同生育5个子女:老大章某1、老二章某2、老三章某3、老四章某4、老幺章某5,可谓儿女满堂。但好景不长,2005年老幺章某5的意外身故让一切美好戛然而止了。
作为家里最得宠的孩子,章某5的去世,让白发人送黑发人的长辈们难以承受,特别是身为母亲的唐某,可谓悲痛欲绝。为此,她整日闷闷不乐,郁郁寡欢,不久便撒手人寰。
此时,由于儿女们都大了,各自忙着生计,无暇陪在父亲身边,导致身心俱疲、饱受打击的章某体质大不如前。长此以往,上了年纪的他,在生活上也的确需要有个人来照顾。于是,2008年,覃某应聘来到了章某的家里,照顾他的生活起居。
朝夕相处下,章某与覃某互生好感,两人从2009年起,便开始了共同生活,但两人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间,章某每月照常向覃某给付保姆费。直到2012年,章某为避免家人在其身后产生纷争,便趁着自己神志还清醒的时候立下一份遗嘱,以绝后患。
在遗嘱中,章某亲笔书写了自己名下房产的归老二章某2、老三章某3、老四章某4三人平均继承;其死后名下的银行存款以及由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等其余财产,分别由一个孙子、两个孙女各继承四分之一,其余四分之一赠与覃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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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引争议
时隔7年,章某因病故去。覃某以及章某2、章某3、章某4操办了章某的后事,并前往章某退休前所在的单位领取了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230000元。
几人按遗嘱载明的内容进行了分配:章某2领取了95000元(包含处理后事费用),章某3、章某4、覃某各领取45000元。长子章某1未参与任何丧葬后事处理,亦未领取到父亲章某的抚恤金。
对此分配,章某1感到非常不爽。他认为,扣除为父亲办理后事的费用约50000元以外,所剩余的抚恤金应当由其仍健在的4名子女平分,但他一分钱都没有得到。而覃某并不属于家庭成员,却跟着章某2、章某3、章某4一起,在他不知情的情形下,擅自处理了这笔抚恤金。4人的这种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于是,一怒之下,章某1便将无视他的这4个人一并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分配抚恤金。
2020年4月下旬,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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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过程
争议焦点:
焦点一:遗嘱载明抚恤金分配方式,继承人能否遵照遗嘱处置?
焦点二:同居女友能否参与分配抚恤金、被继承人死亡后的抚恤金应如何分配?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方认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因此,被继承人章某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处分抚恤金的行为无效。而4名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形下,连招呼都不打就擅自按照遗嘱领取并分配被继承人章某的丧葬费、抚恤金等钱款,这于法无据。故此,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分配。
被告方则辩称:被继承人章某所立遗嘱真实有效。因为遗嘱已经载明被继承人章某的抚恤金、丧葬费分配方式,4被告是尊重被继承人章某遗愿处置了抚恤金,不应重新分配。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方提出,被告覃某与被继承人章某并非夫妻关系,不属于章某的直系亲属,不能参与抚恤金的分配。
对此提法,被告方认为被继承人章某晚年的生活起居均是由覃某照顾的,覃某与章某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是夫妻,却胜似夫妻关系。特别是被继承人章某病重之时,覃某不离不弃地守护在被继承人身旁,尽到了对章某的主要照顾责任。
至于抚恤金的分配,覃某并未直接参与,实际上是被继承人章某遗嘱中载明参与分配的直系子女章某2、章某3、章某4自愿分给她的。反倒是原告章某1,作为长子的他,既没有在父亲重病时前往看望,亦没有参与任何丧葬后事处理,未尽赡养义务,故不应参与抚恤金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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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丧葬费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后的一种补助。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抚恤金分配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参照遗产的法定继承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中进行分配。
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但同时应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以确保抚恤金的分配公平、合理,且不违背抚恤金发放之目的与初衷。
因此,分配抚恤金应当对死者生前赡养扶助较多的亲属多分配,并兼顾其他亲属情况为原则酌情进行分割。综合考虑本案情节,酌定章某1、章某2、章某3、章某4作为被继承人章某的子女,均有权参与抚恤金的分配。而覃某并非被继承人章某亲属,不具备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故覃某不应参与章某抚恤金的分配。
对于抚恤金的分割,应在扣除章某丧葬事宜支出后,根据与章某关系的亲属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章某1认可处理父亲章某华后事花费为50000元,并同意先扣除该款后所剩款项再予以均分。按均分原则,章某1、章某2、章某3、章某4每人应分得45000元。但是,原告章某1作为长子,在章某去世后并未参与其身后事的办理,可见章某与章某1之间的感情较其他三子女的感情更为疏远,故酌情认定原告章某1应该少分章某的抚恤金,即章某1应分得抚恤金30000元,章某2、章某3、章某4各分得抚恤金50000元,覃某已经领取的抚恤金45000元,应向章某的子女返还。
综上,2020年9月,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覃某向原告章某1返还30000元;向被告章某2、章某3、章某4各返还5000元……”
判决下达后,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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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的财产都是遗产
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抚恤金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取得,是对被继承人直系亲属物质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抚慰,因此抚恤金既非夫妻共同财产,也非遗产,即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可以通过遗嘱等形式处理的财产。
因为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而遗产在死者死亡前就已存在。所以,从性质上来说不属于遗产范围。即便是被继承人写入遗嘱,并明确记叙分配方式和分配人员,也属于处分了他人财产的情形,是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
而关于抚恤金的具体分配,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对抚恤金的分割,是参照遗产继承顺序和比例来处理的(但不是遗产)。法院一般会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到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被继承人章某的遗愿十分明确——对覃某长期以来的同居照顾十分感激,但却因其处置的抚恤金不是遗产,加之覃某与章某未及时确立夫妻关系,导致覃某丧失了参与分配抚恤金的资格。
在此,小魏也希望大家以本案为例,在决定立嘱前,应当梳理自己名下各项财产的性质,确保遗嘱中载明的各项财产属于遗产,如此才能通过遗嘱自由处分遗产。
如若当事人不能确定自己某项财产的性质,立遗嘱前,不妨到专业机构咨询后再订立,届时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遗嘱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也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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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同居人员并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继承人及家庭成员范围,如双方关系确实亲密或者是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意愿,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能切实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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