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检查(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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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检查(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检查)

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检查

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检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公安厅 承办机构 网安总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第十八条 第一款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第二款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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