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新世界(来自新世界人权)

天赋人权观VS进化人权观

藏在这本科幻小说与堕胎问题背后的权利逻辑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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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跟朋友们持续讨论美国堕胎案,说着说着,突然想起若干年前看过的一部动漫老番:《来自新世界》。

来自,新世界(来自新世界人权)(1)

它由日本作家志贵佑介的同名科幻小说所改编,于2012年被动画化。

原著小说虚构了一个世界背景:自2011年起,人类中的一部分突然觉醒了超能力。类似漫威迷所梦想的:蜘蛛侠、美国队长、X战警啥的,真的漫天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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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在这个很漫威的狂想之后,突然问很严肃的问了一句——然后呢?人类社会的结构,会因此发生什么样的改变?

其实类似的探讨,柏拉图早在他的《隐身人之喻》中就已经讨论过了:柏拉图认为,当一个人拥有了远超其他人的力量时,人类的现有道德将无法约束他。

该小说也给出了一个类似的残酷答案——那些拥有超能力的人不会像“漫威英雄”们一样成为救世英雄,而会因为失去道德和法律约束成为混世魔王。

因为能力弱小的他人在这些超能者眼中不过是虫豸,根本没理由让他们平等相待。

小说写道,超能力觉醒后,很快发生了“少年A事件”,拥有超能力者像捏死虫子一样随意的虐杀了大量的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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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说一句,真实的日本历史上也发生过一起“少年A事件”……

于是很快,人类的既有道德、法律秩序就随着不受约束的超能力者们的肆意妄为而崩坏了,陷入了长达500年的乱世。

而在这段漫长的“历史”中,不仅普通人和超能力者之间的秩序荡然无存,超能力者与超能力者之间的秩序也是失效的——因为超能力其实早就了一种极度的“攻守不平衡”,一个超能力者如果抢先对另一个超能力者发动攻击,后者必死(想象一下美国的枪支问题,并把这个难题放大一万倍)。

理论上讲,人类在这种极度的攻守不平衡中,是无法达成互信并构建社会秩序的。但人类想要发展,又必须重建一种“新世界”的新社会秩序。让柏拉图所说的这些无法遵从秩序的“隐身人”们遵守另一种新秩序。

那么这种“超人秩序”是什么?

《自新世界》的回答,可以说非常日式——

千年之后,新的社会秩序终于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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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社会中,社会想尽了一切办法遏制人们的彼此攻击。

最先使用的是教育的手段、教育超能力者之间不能互相攻击,其次还有心理学(催眠等)、动物行为学(参考倭猩猩的同性恋行为,鼓励人通过这种行为更多的爱自己的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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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仅仅这样还是不足够的,毕竟一个不受约束的超能力者的破坏力实在太强了,出一个就能毁灭整个社会。

最终方案是借助基因改造技术,将“攻击抑制”和“愧死机构”内化到人类的基因之中。

这是一种强化了“人类对伤害行为的愧疚感”的神经反射,让人一旦有了产生伤害他人的念头就会产生“攻击抑制”,强烈的伤害意念甚至会导致死亡(也就是“愧死”),这样就从根源上杜绝了“新人类”互相伤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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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里面还有个问题——基因是不稳定的,万一新生的“新人类”中有哪个人突变掉了“愧死”或“攻击抑制”,觉得杀个人也无所谓怎么办?

又或者,万一哪个“新人类”突变掉了超能力基因,他们怎么在社会中立足?他们凭什么享有免受能力远超他们的超能力者攻击的权利?

另外,“愧死”和“攻击抑制”基因,必须通过催眠和教育的辅助才能起作用的,怎么保证“新人类”的儿童们都能成功的接受这种教育,让这套“新世界”赖以维系的机制一定能生效呢?

于是小说中一个最重要的设定就出现了:参考旧世界认定母亲腹中的胎儿不算人的思路,“新世界”将完整的“人格授予”推迟到了孩子们18岁成年,被验证为合格,并接受完教育以后的人,才会被真正视为完整的人。

而在此之前的儿童呢?他们被认为只是在母亲子宫外发育的“胎儿”,只拥有部分人权的。而一旦发现这些已经出生的“胎儿”“发育不良”(不接受催眠、没有愧死机制、或者丧失了超能力),政府就有权像医生终止母亲妊娠一样,终止这些“胎儿”的发育——简单的说,就是用一些手段把这些孩子杀掉。

通过延展妊娠的概念,小说里的“新世界”终于完成了超能力者之间社会秩序的架构。

《自新世界》是一本被严重低估了的软科幻佳作,志贵佑介借该小说比喻了很多人类现代社会正面临的难题——比如同性恋、拥枪、权力约束、各种族共存等等。甚至小说的最后还安排了一个嘲讽以为浓厚的“惊天反转”……这里我就不剧透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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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小说比动漫更好。建议先看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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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觉得最引人深思的讨论,还是小说中那个“延展妊娠”的设定,它触及到了一些根本问题——

人究竟什么时候才能被视为是一个人?

我们可不可以认为的去界定,人在某个时间点以前不算人,以换取一定的社会收益?

如果认为胎儿不算人,不拥有这些权利,那么进一步的,在某些“形势所迫”下,我们会不会造就一个《自新世界》式的乌托邦,认定儿童、老人、残疾人甚至接受教育失败的“异鬼”也不是人呢?

这个问题,并没有看起来那样好回答。

2

曾经看过一则新闻,说某家医院的下水道有一天堵了,下水管中还传来渗人的啼哭声,院方报警,切开水管子一看,发现里面居然是一个沾满污泥、粪尿的婴儿。

怎么回事呢?一查,发现原来是一个姑娘意外怀孕了,却一直拖着不敢声张,等到孩子快足月了才来这家医院等打胎。

而可能是因为心情太紧张,排队的时候孩子早产了,该孕妇在如厕时把孩子生下来了。惊慌之下,她下意识的就把这个不该出生的孩子丢进了下水道里。

真相大白之后,这个母亲当然要因为杀婴未遂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这个可怜的女孩临被带走之前说的一句话很讽刺:“早知道就再忍耐一下了,等上了手术台就能把这个孩子打掉。”

是啊,明明就隔了一道手术门,为什么医生用碎颅钳、手术刀把腹中的胎儿搅碎,将碎块一片片取出来就是合法的。而母亲自主生产后把孩子丢掉,就要被控告“涉嫌杀人”呢?

看过一个美国电视节目,有个反堕胎者就拿类似的问题去激一个支持堕胎权的女权律师,结果后者被逼急了,口不择言的说了一句“是的,即便婴儿被生下来,女性依然有这个权利(决定婴儿的生死)。

此话一出,当然是引得的举座哗然。

但你得承认,这位律师至少在逻辑上是自洽——如果你支持晚期妊娠堕胎,那你就应该支持孕妇在把孩子生下来之后仍有权决定它的生死,毕竟两者之间,只差了一次生产。

至少前述新闻来说,我觉得这位女律师说的是对的:当社会允许一个晚期妊娠的孕妇随意打胎,那么它也就不能以“杀人罪”控告那些把婴儿扔进下水道的可怜少女。

3

在之前《反堕胎,就一定是开倒车吗?》和《那个“进步”的罗诉韦德案,为何活该被推翻》两篇文章中,我写了一些对美国最高法近期推翻“罗诉韦德案”的观点。老实说,文章下的功夫不少,在我写过文章中并不算特别爆的那种。但来骂的人不少。

这可以理解,在中文互联网圈里,比较关注美国堕胎案的人其实主要有三类:喜欢美国出洋相的人、国内“自由派”、女权主义者。后两种人极力拥护堕胎,前一种则只要能看美国出乱子就好。按说这三种人平素怎么着都是尿不到一个壶里去的。此次却结成了神奇的“神圣同盟”,强大的不得了。

在当下的中文舆论圈里,你顺着他们说“堕胎就是好,反堕胎就是糟”,反美的人看成了笑话,自由派觉得打碎了枷锁,而女权主义觉得权益受了尊重。是很讨好的。

但在这种时候,你非要说罗诉韦德案没有传说中的那么伟大,此次最高法的推翻判决也有其道理,无疑踩了所有人的尾巴。

但这种观点,正是我想提醒大家的。严格的说,我并不反堕胎,但我觉得“堕胎权”不应来的那么理所当然、心安理得、不受限制,而是需要立法机构(而不是联邦最高法那样的司法机构)基于民意和医生专业意见慎重协商、讨论,并最终成型的。这在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应该是一个非常缓慢、成本巨大的过程。

而50年前,美国的“自由派”为了图了个省事,直接通过联邦最高法判例的方式把这个过程规避掉了。于是50年后,现实正在教育他们这种“图省事”的代价其相当巨大,因为你可以通过联邦最高法院“不走寻常路”的解决这个问题,反堕胎者也可以这样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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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美国这场反堕胎风波,说白了就是这么点事——自由派的一次“投机取巧”招致了美国宪政体制下必然的回摆,本不值得多说。

但我看到有人在我文章下留言,说:“胎儿就是不算人,胎儿只不过是寄生在母亲身上的寄生虫而已,怎么处理当然是母亲自己的事。

每当看到这种留言,我就特别想把上述这几个故事讲给他们听,然后问一句:如果算不算人可以被这样轻易定义,如果被认定为“非人”就可以被随意处置,那么这个定义应该由谁来做呢?怎么做呢?像小说中那样可不可以?你自己,又有没有可能被定义为另一种语境下的“寄生虫”?

再强调一遍,我问这些问题,不是说我反堕胎,而是我希望大家有些更深度、不站队、不那么情绪化的思考。

4

让我们回过头来,重新审视《自新世界》中的那个看似奇特的社会规则。

你会发现它与我们所熟悉的现代社会最本质区别,其实在于人权观念的不同。

不可否认,现代社会的人权利观念起源于西方,而西方的人权理念其实是深度受到基督教的影响的。在基督教理念中,人之为人的权利是被上帝赋予的,这也就所谓“天赋人权观”——认为人在来到这个世界上的那一刻起,他的那些基本权利就被“天”(上帝)一整块的、不可分割、不可剥夺的赋予给了他。人类整个现代社会,就是基于这种理念塑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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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天赋人权”会产生一个理论BUG:人究竟什么时候才算是人?既然“天赋人权”,那这个“天”到底在哪一个时刻把“权”赋予了这个人的?

这种社会在讨论堕胎这类问题时必然会非常纠结。因为人们需要寻找“人权”被“天赋”的时间点。

如果有人非要代天界定说:“出生以后才算”,就会有人抬杠问:“那剖腹产咋算?”这样争下去,最原教旨的理解,一定是一杆子插到底,认定受精卵就算人。

所以堕胎权是“天赋人权”观的一个死结。是争不清楚的,只要你在这个权利逻辑下讨论这种问题,无论你信不信基督教,你其实都是在“代天立言”。

而《自新世界》那种社会,它就不会纠结这种问题,因为与“天赋人权观”不同,这种社会的人权理念,可以被称为“进化人权观”。

就像小说所体现的,生活在这种社会中的人,其人权不是生来就有,而是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小说中的接受教育、超能力觉醒、接受催眠、产生愧死反应等等)之后,才被分批次阶段性赋予的。人之为人的权利是随着人的成长,一点一点“进化”出来的。

那在这种社会中,堕胎肯定就不会成为一个问题,因为人之为人的权利赋予是一个随其能力成长的平滑的曲线,孕妇腹中的胎儿,既然没有任何作为人的能力,自然也就没有任何作为人的权利。

所以,别说堕胎了,就算是像小说中那样“处理”未达标者,在其体系下也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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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小说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个社会中的孩子们在成长中有极大的焦虑感,因为他们如果做的不好,就会“人间失格”,被淘汰掉。

那么,“天赋人权观”与“进化人权观”究竟哪一个正确?——或者功利一点说,哪一种让人们能活起来更舒服?

请您闭目沉思一秒钟,先凭直觉做一下这个选择,给出自己的答案。

然后我们进行接下来的讨论。

5

从历史上看,现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天赋人权观”,反而是一个“制度孤岛”——在启蒙时代以前的几乎所有人类社会,都是遵从“进化人权观”的。

也就是说,志贵佑介所写的那个“新世界”逻辑,其实是我们刚刚走出的“旧世界”逻辑。

比如在我国古代,贵族男子20岁时会举行隆重的“及冠礼”,被正式赋予各种权利,有权参加社会生活。

而婴儿早于一定年龄夭折则是“不叙齿”的,没有权利加入家族的排行,大家就当这个孩子没出生过。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曾经讲过二十四孝中“郭巨埋儿”的故事,以今天的观点看,为了让母亲有口吃的,把亲生骨肉活埋了,这绝对算不上值得鼓励的孝行。

但在古代社会的逻辑下,这个行为是说得通的,因为被埋的那个幼儿连“叙齿”的权利都没有获得,压根就不算个完整的人,在必要时,当然可以为了更“重要”的母亲被牺牲掉。

也是在同样的逻辑下,“易子而食”这种词在我国古代也只被用来描述百姓生存的艰难,而不含道德谴责意味——因为人权是“进化”出来,还没有成长完成的孩子没有人权,被认为死不足惜。

你看,这种社会体系,跟志贵佑介所描写的那个“新世界”是非常相似的——“人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被视为人。”志贵佑介也并不讳言他从日本旧社会的风俗中获得了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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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楢山节考》,在日本古代,不仅婴儿“不是人”,老人也不是。

而在西方,在基督教传入以前,这种“进化人权观”其实也非常普遍。

比如在古罗马,“公民”的这个概念是被无限细分的,从最高等的“罗马公民权”、到“拉丁公民权”、“友邦国民权”,再到最低的“外国人”。各自有各自的义务和权利,有一个人,可以像玩游戏升级一样,在这个体系里的“升级”。你为罗马服兵役、或者交更多的税,就会有机会获得更高“公民”资格,完成你的权利的“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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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科幻作家海因莱因就非常认同这种制度,他在其小说《星船伞兵》中就描述了一个非常类似罗马的未来社会体系。

在该体系中,人刚出生的时候都只是权利受限的“国民”,想获得公民资格,必须通过服兵役才能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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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对比,就非常有意思了——如果说海因莱因在设想的未来中“复兴”了古代西方式的“进化人权观”。那么志贵佑介也无非是在其小说中复刻了古代东方式的“进化人权观”。

虽然今天的现代社会是以“天赋人权观”为基础的,但在东西方,对“天赋人权”的怀疑,都从未间断过。很多人都设想过,我们的社会会在一定条件下,放弃目前的“天赋人权”理念。

6

而实事求是的说,更为古老的“进化人权观”确实能帮我们规避掉许多在现代社会“天赋人权”理念下无法争论清楚地问题。

比如女性是否可以随便堕胎?社会要不要拿大量的钱“养懒汉”?政府是否有权驱逐外来非法移民?

原因很简单,因为“进化人权观”将人是否为人的界定标准把握在了人自己手上。遇到这种难题时,你做个界定,说胎儿、懒汉、非法移民都不算人(或者是权利次一等的人),就很好选了。

可是“进化人权观”也有一个非常大的BUG——把这个理念用的态度,很容易陷入到一种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野蛮当中。

比如堕胎问题上,如果我们斩钉截铁的说:“胎儿不是人,孕妇有完整的人权,而胎儿尚未‘进化’出人权,所以必须优先尊重女性的选择自由。”那么紧接着产生的一个问题就是,在孩子生下来后,父母是不是依然有权利为自己“追求幸福”的选择自由而弃养?

如果你的回答是不可以,那请问:为什么生出来的孩子有这么多权利,而一个晚期妊娠的胎儿就没有呢?

思索后你会发现,如果想破解这个悖论,还是要借助一点“天赋人权”的理念。认定一个胎儿,在他发育过程中某个时刻,在他还什么都没做之前,就被赋予了一些不可被剥夺的基本权利。

至于这个时间点应该怎样去界定,这么严肃的问题,必须要让一个社会真正达成共识之后,才能最终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确立。而不是几个法官讨论一下,自己就把事情给定了。

就像在“罗诉韦德案”中投反对票的威廉·伦奎斯特大法官说的那样:“我并不反对女性为自己争取堕胎权,但是最高法院无权反应美国社会不断变化或扩大的价值观,这是国会和各州议会的职责,属于立法权的领域。司法不能够越过边界,干涉立法。”

因为立法关乎一个社会要按照什么样的权利逻辑来运行。如果一个社会真的要重新订立共识,在“天赋人权”与“进化人权”之间光谱上重新选择一个位置,那么这种讨论也应该更严肃认真地进行,容不得走捷径和投机取巧。

7

结尾,我想再跟一些过于激进的主张堕胎权、支持晚期妊娠堕胎、随意堕胎的人说两句:

如前所述,我其实并不反对堕胎权,但我在与你们的讨论中,发现了一个问题:你们中的很多人,好像把“自由”“权利”这些词汇,当做了工具而不是信条。你们强调孕妇“有完全的自主权,可以完全自由决定腹中胎儿的生死”,甚至“即便孩子已经生下来,女性也有权做决定。”那么请问,你们这样说,对生命最基本的尊重又在哪里呢?如果对人之为人的尊重都没有,又何谈尊重女性呢?

还是说,你们口中的“自由”和“权利”,仅仅是一种拿来说事的工具,于己有利则用之?不合则弃之?

我不反对堕胎,我支持所有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立法,平衡并保护孕妇与胎儿在孕期各阶段分别应该被保障的权利——包括胎儿的生命权,当然更包括女性的自由选择权。

但这种法律,必须谨慎的讨论,达成社会共识后走正常立法来形成。而不是几个自由派大法官写上一篇小作文,就这么轻易决定了。

我也不想跟任何满嘴说着“自由”、实则只想着利己的人讨论问题。因为他们的观点一定是极端,而任何极端所最终通向的,一定是一个拿人不当人的反乌托邦。

来自,新世界(来自新世界人权)(15)

《来自新世界》的副标题,叫“与伪神的对抗”。这句话的意思很深——随意决定他人是不是人,这本不是人有能力做的事情。即便迫不得已,我们有时必须要给出界定,也不应该做的那样武断而随意。

否则我们将面临一个反乌托邦,今天你随意的“堕”了孩子,明天自会有人来随意的“堕”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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