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一个被告算重复起诉么(哪些情形会构成重复起诉)
君恒信和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意思是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禁止重复起诉的目的在于防止对同一纠纷事项进行重复处理,以免浪费司法资源,避免裁判冲突。此原则对于已经起诉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也适用。
在我国现行诉讼法中也明确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法条的规定来看,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应当比较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个构成要素,是否存在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那么,当事人相同是指前、后两诉当事人完全相同,后诉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可以认定为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接下来,我们从司法实践中尝试进行分析。
一、从当事人判断
仅从字面意思来看,当事人相同似乎是最好理解的,应该就是前后诉原被告完全一致。那么,确实是两诉原被告完全一致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吗?我们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例中分析。
在(2021)最高法民申5451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主要审查铭昊公司与建工集团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8)吉03民终1412号民事裁定认定,双方不存在混凝土买卖关系,并驳回了其起诉。在此情况下,如铭昊公司仍认为建工集团欠其混凝土款,理应就该裁定申请再审。现其未依法申请再审,而是通过追加锦鸿公司为被告的方式,造成本案形式上与前述案件并非同一案件的假象,确有规避一事不再理规则的嫌疑。就此而言,原审以其构成重复起诉为由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由此可见,当事人相同并非指两诉原被告完全一致,当事人人数虽然有所增加,但增加的当事人诉讼地位与原当事人一方一致的,属于当事人实质相同。
二、从诉讼标的判断
诉讼标的,指原告在诉讼上所为一定具体实体法之权利主张,原告起诉时,在诉状必须具体表明其所主张之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通常法院就需要结合起诉状全文进行实质判断。
在A公司仲裁案中,B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A公司依法承担因违约给B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万,具体理由是A公司迟迟未完成工程项目,无法保障项目周边道路开通,致使B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仲裁裁决驳回了B公司的反请求。B公司又以地下一层规划等原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B公司又起诉A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440余万元,具体理由是A公司迟迟未能依约完成案涉房产的合格交付,导致商业项目无法正常经营,A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周围道路开通及山顶公寓人员入住。法院认为,两案的具体表述不完全一致,主张的损失数额也不一样,但实质属于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因此判定B公司对A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
在(2021)最高法民再294号案例中,法院认为,黄浦法院708号案件系原告周家明诉被告华通机电公司、黄正定、李振林、王玉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其与本案的当事人并不相同;且本案为形成之诉,而黄浦法院708号案件为给付之诉,两案的诉讼标的也不一致。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
由此可见,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诉讼标的不同,虽然基于同一纠纷,但法院也不能仅简单地据此认定为重复起诉。
三、从诉讼请求判断
法条对于诉讼请求的规定与前两项不同,不仅要求不能相同,后诉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诉讼请求同样构成重复起诉。何为实质否定?我们仍然需要从一个案例中分析。
2012年,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房地产公司立即交付其某小区的四套房屋,请求的事实依据是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王某所诉请的房屋属于安置房。法院判决支持了这项诉讼请求。2013年,王某再次对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其在回迁房核准单确认的四套房屋,并非拆迁安置房”,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王某在前诉中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基于其旧宅的建筑面积和宅基地面积450平方米而计算出的损失,前诉法院并未支持。而本案的诉讼请求,同样是基于案涉旧宅的建筑面积和宅基地面积450平方米而计算出的损失。因此,前诉与后诉基于相同的基本案件事实,所涉法律关系一致。王某在本案中所提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认前诉的裁判结果。
由案例可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诉讼请求是否相同的识别要根据两案依据的基础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判断,而不能仅简单地以诉讼请求表述是否相同进行判断。即使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不同,但后诉案件的诉讼请求涵盖在前诉案件中(该诉讼请求在前案中未得到支持),这种情况符合法条中所规定的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前诉诉讼请求,也会被判定为重复起诉。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和理由与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请求和理由相同的,同样属于重复诉讼。
四、前诉驳回起诉,以相同诉求再次提起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于无正当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据的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拒绝审理而予以驳回的诉讼行为。主要适用于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明确;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等情形,解决的是程序上的问题。而构成重复诉讼的前提是已有前诉对当事人的诉讼事项正在处理,或已经对当事人的诉讼事项进行实质处理,没有提起后诉的必要。根据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就是说,如果起诉时符合条件的话,法院应当受理。姜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梁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梁某已经因同样的案件事实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姜某起诉。刑事案件经法院审理后,最终梁某被判决无罪释放。姜某再次根据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起诉梁某,要求赔偿损失。虽然姜某两次起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完全相同,但前诉之所以驳回姜某起诉依据的是法律中“先刑事后民事”的规定,后诉提起时刑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而且姜某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因此,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五、“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
从民事诉讼法理论上看,判决确定后即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决的同一案件再行起诉,但同样存在例外情形。
1、发生新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条是关于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情况的规定。根据此条规定,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条件为发生新的事实。所谓“新的事实”,是指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原审结束前就已存在的事实,当事人应主张而未主张的事实,也不属于新的事实。
2、当事人撤诉后又起诉的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当事人撤诉后又重新起诉的案件,大多都是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第一次均相同。但在第一次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主动撤诉,法院并没有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因此不属于重复诉讼,因而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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