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涉密岗位与涉密人员)
1.涉密岗位的概念
涉密岗位是指机关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根据涉密程度(即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等级、数量等)不同,涉密岗位分为核心、重要、一般三类。
2.涉密岗位确定
涉密岗位是机关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不同机关单位工作性质,工作职责不同,涉密岗位必然也有差异。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岗位的特点,结合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事项范围和工作实际,按程序确定涉密岗位,并且应按照最小化的原则进行。
涉密人员
1.涉密人员的概念
按照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依据涉密岗位的分级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根据我国保密法律有关规定,涉密人员具备以下基本特征:一是在涉密岗位工作。这是划分涉密人员的唯一标准。涉密人员和涉密岗位应该一一对应,实在无法对应的,如一人在多个岗位工作,只要工作的岗位中有涉密岗位,就应当确定为涉密人员。
二是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能力。这是对涉密人员承担涉密工作的资格要求,既包括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如国籍、政治立场、个人品行、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等,还包括应当具备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三是通过任(聘)用审查。即涉密人员按照一定程序审查后,经批准才能在涉密岗位工作。这是涉密人员的程序性要求。对新录用或调动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机关单位要先审后用、严格把关,对已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涉密人员,要定期进行复审。
四是禁止性条件。即不得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情形。如不得受过刑事处罚,不得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不得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利益倾向等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2.涉密人员与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人员
涉密人员是严格的法律概念,与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人员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在内涵上,涉密人员与涉密岗位直接相关,即“以岗定人”;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人员,则属于“以事定人”。
二是在外延上,涉密人员的范围小于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
三是在保密管理上,涉密人员在审查资格、审查标准,审查周期、教育措施、脱密期限等方面需要更系统严格的管理,而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的人员则主要通过签订承诺书、强化泄密责任追究等一般性的保密管理措施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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