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此人不是公司员工的证明(企业不能证明向员工告知过员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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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企业不能证明向员工告知过员工手册,应予以赔偿

证明此人不是公司员工的证明(企业不能证明向员工告知过员工手册)(1)

【实操疑问】

企业会出台一些对员工行为进行约束、处罚的制度,但如果员工说,我并没有收到过这些制度。法院该如何审理、判决呢?

【案例简析】

2014年6月员工入职企业,企业于2020年12月18日以员工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为由,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

1、仲裁阶段:磐劳人仲字(2021)第22号

员工不服,向仲裁委提请仲裁。

仲裁委裁决:

企业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8100元。

2、一审阶段:(2021)吉0284民初1704号

企业不服仲裁委的裁决结果,上述至一审法院。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载明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企业主张因员工未尽到工作职责,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但始终未提交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方面存在哪些失职行为,造成了具体哪些损失,故对其该项主张,无法确认,亦无法采信。

法院判决:

企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员工赔偿金48100元。

证明此人不是公司员工的证明(企业不能证明向员工告知过员工手册)(2)

3、二审阶段:(2021)吉02民终3047号

企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

法院查明:

2020年11月2日,企业发布编号20xxxxxx《公告》:营运经理员工由于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所管辖部门水产课,大量鱿鱼变质,导致无法正常售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损失金额:11,640元(品名:小鱿鱼,商品编码:65xxx,库存数量582KG,进价19.995元/KG)。根据《吉林市XX公司员工手册》第56条规定因失职或本人过错,造成公司轻微财产损失,公司人员伤害或顾客财、物损失,价值超过300元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随时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且不支付任何补偿。)鉴于营运经理员工平时表现,此次酌情处理,保留员工营运经理岗位,罚款500元,并于2020年11月3日下班前交齐,如有特殊情况,公司将按规章制度执行。

2020年12月14日,企业发布《公告》:2020年11月3日,营运经理员工由于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所管辖部门水产课,大量鱿鱼变质,导致无法正常售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损失金额:11,640元(品名:小鱿鱼,商品编码:65xxx,库存数量582KG,进价19.995元/KG)。关于此事件公司未按《吉林市XX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执行,处罚员工500元罚款错误,公司决定12月17日17:00前将500元罚款退还本人,原编号2020xxxx公告作废,并向员工本人表示歉意。

2020年12月18日,企业发布《公告》:营运经理员工由于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所管辖部门水产课,大量鱿鱼变质,导致无法正常售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损失金额:11640元(品名:小鱿鱼,商品编码:65xxxx,库存数量582KG,进价19.995元/KG)。根据《吉林市XX公司员工手册》中,第42条对部下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过失或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的;第56条规定因失职或本人过错,造成公司轻微财产损失,公司人员作害或顾客财、物损失,价值超过300元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随时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且不支付任何补偿。按《吉林市XX公司员工手册》,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故撤掉员工营运经理职务,并将2020年12月18日解聘该员工,自本公告发布日起员工任何行为均与本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

关于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企业依据《吉林市XX员工手册》认定员工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应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应对员工签署过或企业向员工告知过《吉林市XX公司员工手册》包含了上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现企业对此未予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企业据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法院判决:

驳回企业上诉,维持原判。

(即企业向员工支付48100元)

4、再审阶段

截止2022年2月28日,还未查询到相应信息。

证明此人不是公司员工的证明(企业不能证明向员工告知过员工手册)(3)

【案例回顾】

企业:我依据《XX制度》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法院:请问,你有证据证明你曾经告诉过员工上述制度了吗?

企业:我没有证据。

法院:赔!

【大胆胡说】

假设企业真的告诉过员工,只是拿不出证据;或者,企业不知道自己有证据(比如经办人已经辞职或调动)呢?

【特别说明】

客观阅读本文!本文目的不是拉仇恨、抹黑某方,也不是怂恿或鼓励企业、员工双方对立。如涉侵权或伤害,请务联系删除。

出于笔者对法律理解的深度、广度有限程度,以及本文拟展现的主线和主题,本文并未对相应判例做全面阐述,如有需要请读者下载法律文书原文并详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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