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的现场签证(建设工程现场签证)

【建设工程】现场签证

施工过程的现场签证(建设工程现场签证)(1)

工程签证一般是指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或者承发包双方的代表等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及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前对工程量、合同价款、支付的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所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工程签证具有证明效力,作为确认建设工程相关情况的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之外,承发包双方均不得反悔。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承包人的经济效益。

工程签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特征:

(1)签证的主体必须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否酬不能发生签证的效力;

(2)签证发生的时间是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结算完毕以前,一般不依赖于其他证据;

(3)工程签证具有补充协议的性质,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可直接作为或与其他资料一起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4)工程签证的法律后果是基于承发包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发生的,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之外,承发包双方均不得反悔。

工程签证过程其本质就是一个合同或协议签订的形成过程,当出现签证的情形时,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签证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文件后认为构成签证情形的,会在承包人递交的签证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可以看出,这合同签订的过程相同,我们把它分解来看。首先,承包人递交给发包人的签证文件,这就是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要约;其次,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递交的签证文件并签字或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确认,这就是合同签订过程中时承诺。这样一来二去就构成了一个新的协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工程签证除需符合合同签订的一般要件外,还需注意以下内容:

(1)签证的主体是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授权代表有无权刀签证主要是看承发包双方施工合同是有约定或另外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有定。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一方签字不构成签证,另外,缺乏授权的代表签署的签㎡单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2)签证发生的时间是在施工过程甲或结算完毕前,施工过积中不能作狭比如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或开工令中确定的开工日期已到但不机械设备等已经进场,会产生费用,这时也可开工条件,如果承包人的人员要求发包人签证。处证的内容是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承应明确相应的金额。如某签证单只是说明工程量增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的原因以及具体的工程量,但未给结算带来许多麻烦。

(4)签证的性质是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约定,可以办理签证的事项大致有以下几种:

(1)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图纸;

(2)承包人为保护化石、文物而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发包人未及时取得合法证照或办理工程相关审批手续导致的延误;

(4)发包人逾期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6)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7)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承包人继续提供履约担保而增加的费用;

(8)监理人未按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错误;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10)监理人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且经检查检验合格,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11)监理人不按时检查隐蔽工程导致工期延误;

(12)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已覆盖的隐蔽工程,经检查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13)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费用;

(14)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在避免发包人损失的额度内产生的费用;

(15)发包人造成承包人人员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16)发包人未按期下达开工通知致使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17)发包人提供的测重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他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18)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克服不利物质余件致使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19)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致使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0)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

(21)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

(22)发包人要求赶工;

(23)发包人违约指定材料、工程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

(2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材料与工程设备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

(26)承包人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7)监理人重新试验和检验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8)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接受的;

(29)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

(30)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致使费用增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除外)和/或工期延误;

(3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产生的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费用;

(32)监理人不能按时试车致使工期延误;

(33)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拆除、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4)投料试车合格所产生费用或非因承包人原因投料试车不合格整改所产生的费用;

(35)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

(36)保修期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缺陷、损坏;

(37)不可抗力导致永久工程、现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因工程损坏造成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8)因不可抗力致使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39)承包人在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期间按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

(40)承包人代发包人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所产生的费用;

(41)发包人设计变更、设计错误导致工程修改、返工、停工或窝工;

(42)发包人或工程师拖延审批图纸、施工方案、计划等;

(43)社会条件与合同文件描述不一致;

(44)发包人拖延关键线路上工序(包括中间、隐蔽工程)的验收时间,造成承包人下道工序施工延误;

(45)发包人对工程设计、施工、材料的质量要求超出原合同的约定;

(46)发包人增加额外工程或设计变更或要求修改图纸导致工程量增加;

(47)发包人要求减少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48)工程减少导致合同单价变更;

(49)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

(50)成本变动(如人工、材料、机械费上涨);

(51)其他事项。

概括起来,签证主要涉及:工程技术方面、隐蔽工程方面、工程经济方面、工程进度方面以及其他方面。

施工过程的现场签证(建设工程现场签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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