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解读(每日一典)
《民法典》条文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解读?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解读
《民法典》条文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条文注解
通常认为,所有权是对物的支配权,这样讲是很抽象的,具体来说在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所有权具有四项基本权能:(1)占有。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2)使用。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以便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3)收益。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收益也包括孳息。(4)处分。处分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处分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但在某些情況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有处分权。
《民法典》条文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条文注解
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的具体体现。由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都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因此都称为“他物权”,与此相对应,所有权称为“自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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