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形下诉讼时效为多少年(20年最长诉讼时效特点)

【原告诉称】:

1999年2月5日,原告作为买方与被告作为卖方签订了深罗房预买字98第1526号《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罗湖区(以下称“标的房屋”),面积为10.69平方米,价格为698698元。

原告于1999年2月5日支付了购房款698698元,被告于当日出具了收款收据。由于被告资不抵债,2000年9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常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被告破产还债一案。

截至目前,被告仍未向原告交付标的房屋。根据《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应于1999年6月30日交付标的房屋。第八条约定,被告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房款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被告应每逾期一日向原告支付房款总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按上述标准,计至2000年12月6日(法院受理被告破产之日)违约金为114028元。2016年6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深中法经三字第某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6年6月17日起对被告进行重整。

2017年1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深中法经三字第某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被告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9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深中法经三字第某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深圳市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其破产程序。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原告并未申报债权。《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按照《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约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43.35%计算被告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9431元。基于上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9431元。

一般情形下诉讼时效为多少年(20年最长诉讼时效特点)(1)

【被告辩称】:

被告大世界商城辩称,1.原告身份无法确认。由于原告未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未获得原告的相关资料,因此也无法向被告移交。经查询,目前清算组移交给被告有100多份购房人资料,里面没有原告的资料。

原大世界公司破产重整前管理混乱,且破产重整历时20余年,也没有保存关于原告的任何资料。所以,现在目前在被告手里没有原告的这些购房合同、收据等相关的资料,以及对于购买房屋是否购买以及购买的面积金额、付款多少都不掌握。2.被告主体不适格。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清算组对于申报债权或者补充申报债权的这些债权人是有分配方案的,在分配方案里面,他会有对于确认债权和延缓确认债权和不予确认债权有一个数额和分析以及理由。

原告从未申报过债权,对于是否应予确认以及是否有清算组、是否有预留资金,对于下一步确认、是否确认等相关情况,都与被告无关,如果原告认为清算组程序有误,应另行向清算组主张。3.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也没有经清算组确认,从法律性质上,原告所谓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该属于一般性质的债权请求权。根据原告主张被告应于1999年6月3日交房,从次日起就应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现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向被告或者清算组主张过该权利。

即使适用中止中断,目前法律所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也已经过了,所以原告已经丧失胜诉权。4.原告已经放弃债权人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此,原告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5.根据相关司法判例,原告诉求应予驳回。

一般情形下诉讼时效为多少年(20年最长诉讼时效特点)(2)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一、1999年2月5日,陈某澂与被告大世界商城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为案涉地块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地块编号H207-27、H207-19,土地使用权限自1997年2月21日至2047年2月20日,共计50年,房地产名称为大世界商城,建筑物性质为综合楼,共七层。

陈某澂购买上述房地产1133号房,位于首层,建筑面积10.69平方米。售价为65360元/平方米,总金额为698698元。原告付清购楼款后,被告应出具付清楼款证明书。被告大世界商城须于1999年6月30日将本合同规定之验收合格的房地产交付原告使用。

被告不能按规定时间交付房地产予原告使用,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附表一中双方约定:建筑期购楼一次过付款:签订此合同时付清全部楼价款,可获售价86折优惠,共计698698元。

原告提供一份盖有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载明:收到陈某澂1133商铺款698698元。

二、2000年9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湘高法经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金北投资有限公司和大世界商城共同偿还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及利息。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6日作出(2000)湘高法执字第某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

2000年9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常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被告大世界商城破产还债一案并指定清算组负责破产清算工作,同年12月6日裁定宣告被告大世界商城破产还债,但未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

2000年12月25日,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大世界商城清算组申报债权,并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对大世界商城进行重整。重整事项经征求机构债权人及小业主债权人的业主委员会意见,多数债权人同意大世界商城转入重整程序。

2016年6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深中法经三字第1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中止执行大世界商城破产宣告裁定;2.自2016年6月17日起对大世界公司进行重整。

2017年1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深中法经三字第15-6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1.批准大世界商城重整计划草案;2.终止大世界商城重整程序。

2020年6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延长大世界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20年10月11日。

2020年9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深中法经三字第15-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确认大世界商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终结大世界商城破产程序。

三、2016年10月28日,大世界公司清算组制定《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深圳市宝华白马实业有限公司版)。2016年11月23日,大世界公司清算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白马公司版)》进行修订,名称为《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修订内容(深圳市宝华白马实业有限公司版)》。

2016年12月1日,大世界公司清算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白马公司版)》及《重整计划草案修订内容》作出修订,名称为《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修订内容(二)(深圳市宝华白马实业有限公司版)》。

2016年11月16日,被告中泰来公司出具《担保函》,内容:为了保证白马实业充分履行其在重整预案中载明的重整方案,保证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承担白马实业在被法院裁定为大世界商城重组人后执行重整计划的所有担保责任,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自宝马实业在被法院裁定为大世界商城重组人起生效,至大世界商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或大世界商城再次被裁定破产清算之日止,如白马实业在大世界商城重整计划实施过程中,无法按重整计划草案的,明确约定进行重整安排,自本公司接到债权人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承担代偿义务或代履行义务。

一般情形下诉讼时效为多少年(20年最长诉讼时效特点)(3)

【法院认为】:

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相比,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采用客观标准,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计算。 二是不考虑权利人何时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及具体义务人。即使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一直不知道,但是只要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除极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时效延长外,人民法就不予保护。 三是具有固定性,该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固定为20年时间。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1999年6月30日,签约时的主体大世界商城未能如期交房,原告的权利已受到损害,截止至本案立案之日已超过20年。

原告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存在符合延长条件的特殊情况,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自身的权利,而时效制度的目的和价值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判断以及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稳定。

因此,本院采纳被告的抗辩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庆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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