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游戏界面(游戏登陆界面可以构成知名产品的特有装潢吗)

高级游戏界面(游戏登陆界面可以构成知名产品的特有装潢吗)(1)

作 者 | 袁 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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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近期,暴雪娱乐与网易联合发表声明,宣布《全民魔兽》侵权《魔兽世界》一案诉讼有果,法院判决侵权公司向暴雪娱乐、网易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6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声明,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魔兽世界》系列游戏中的游戏标题界面、登陆界面、人物创建界面等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游戏的登录界面(以及标题界面、人物创建界面)能够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吗?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以下展开分析。

产品本身的组成部分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游戏界面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产品本身的外观是否可以构成知名产品的特有装潢

在商业外观的诸多形式中,产品本身的外观属于一项特殊的内容,即基于产品外观本身的独特性而形成的一种商业外观形式。我国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将“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纳入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但是,这种装潢是否包括产品本身外观,法律并未做出规定。事实上,无论是从借鉴西方司法经验还是从法律解释的角度,都应将产品本身外观纳入装潢的范围。从物理特性上看,产品本身外观也是属于装潢的一种形式,与仅仅体现在外部包装的装潢形式不同的是,产品本身外观是通过自身形状而将装潢融入产品自身的组成部分。从表明商品来源上看,“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能被纳入装潢的范围,根本原因在于它能够发挥指明商品来源的作用,遵循同样的逻辑,当产品形状达到能够指向商品来源的独特程度时,同样应该和外部包装一样被看成商品装潢。例如,百年老店“内联升”门口悬挂的超大布鞋,实质上就是通过产品形状在发挥着商标的功能。

外观设计、GUI和知名产品的特有装潢

游戏界面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电子产品的外观是通过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保护是否恰当

一般来说,类似于游戏界面设计,一般是选择通过电子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来申请保护的,即GUI专利。所谓GUI,是指是指图形化可视性的联接操作系统的接口界面,用户通过触发界面中的图标达到操作目的。以该界面所表现出来的设计方案或样态所申请的GUI专利一般为外观设计。GUI外观设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中于2014年5月1日起被首次纳入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众所周知,外观设计和产品装潢具有法律客体上的部分重合性。换言之,对于某个电子产品的外形设计而言,既可以外观设计专利的形式申请授权以获得专利形式的法律保护,但也可以不申请专利,而是通过扩大营销规模,提升产品知名度,最终使得相关电子产品知名,使得相关界面设计达到指明商品来源程度,从而使得相关产品的GUI外观具备“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的客观条件,从而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因此,游戏界面在理论上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游戏界面构成知名产品的特有装潢的条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其中,涉及到商品的“知名”和装潢“特有”的含义和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不正竞争法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关于“特有”的含义,《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难看出,知名商品装潢的“特有”,相当于《商标法》第9条所规定的商标的“显著性”,主要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或者说就是其区别性。对于游戏界面而言,不但要游戏本身具备足够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而且要求装潢建立识别力和区分力,能够独立令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认知和联想。(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图片来源 | 网 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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