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信息流(一起GET主动披露的)

企业管理信息流(一起GET主动披露的)(1)

一起白话

海关制度中的

主动披露

企业管理信息流(一起GET主动披露的)(2)

一提到法律法规,大家的固有印象大多是“责任”“不得”,其实法律法规中也隐藏着“福利彩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海关总署7月1日发布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54号公告),进一步放宽了涉税主动披露容错范围,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看新版主动披露制度有哪些彩蛋吧。

企业管理信息流(一起GET主动披露的)(3)

一 何为主动披露

主动披露制度,指进出口企业、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放行后,通过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且在海关尚未发现之前,主动向海关进行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由海关视情节予以减轻、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是海关为推动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而实施的一项容错管理模式。

二 主动披露涉及的政策法规

主动披露制度由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第670号令)首次确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第230号令)予以明确,是推动贸易便利化,促进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体现了“守法容错”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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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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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看一个企业受益的实际案例吧~

某公司因报关失误,导致出口商品的品名和编码全部申报错误,涉及货值60余万元,该公司在自查发现问题后,向海关咨询相关政策。

海关稽查部门得知情况的第一时间为该公司详细讲述主动披露政策,该公司按程序向海关进行了报告。海关稽查部门通过核实认定了企业主动披露事项,在海关后续处罚过程中将主动披露作为减轻情节,对其免予行政处罚,仅要求企业对申报错误报关单进行改单处理,并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报关审核管理,未影响企业信用等级。

四 划重点:新规彩蛋

新发布的第54号公告相比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公告在原有“福利”基础上还有以下“彩蛋”:

彩蛋一 放宽不予行政处罚情况范围

海关总署2022年第54号公告第一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彩蛋解析<<<

1. 期限延长<<<

不予行政处罚的主动披露期限从“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放宽至六个月内

三个月→六个月

2. 漏缴税款金额提升<<<

涉税违规行为发生六个月后的主动披露免予处罚税款占比要求由10%放宽至30%金额从50万元放宽至100万元,同时增设了一年的最终期限

10%→30% 50万→100万

3. 取消“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要求<<<

实践中,企业在主动披露前无法自行补缴税款,客观上难以消除涉税违规行为的危害后果,第54号公告解决了这一矛盾。

彩蛋二 明确减免税款滞纳金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第二条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彩蛋解析<<<

首次明确符合条件的主动披露企业,经申请可减免滞纳金。

彩蛋三 优化保留企业信用等级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第三条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彩蛋解析<<<

大幅提升不影响企业信用的罚款幅度,从原先的50万元放宽至100万元,尽可能减少行政处罚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影响;新增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不受影响的规定,充分保护高级认证企业权益。

彩蛋四 扩大主动披露报告海关范围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第五条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彩蛋解析<<<

企业主动披露可报告海关增多,由“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调整为涉税违规行为相关货物的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以及企业注册地海关均有权接受企业的主动披露,增加了企业作出主动披露选择的空间弹性。

>>>特别提示<<<

除了上面几个“彩蛋”,还有几个提示也不能忽略~

1. 初次披露享福利,屡次违规将碰壁<<<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第四条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公告首次明确同一涉税违规行为仅能享受一次“福利”,“再犯”不能适用披露制度。除此之外,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如果存在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在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或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三种情况之一的,也不能适用主动披露,这也是为了促进企业守法自律。

2. 书面报告要牢记,线上提交更便利<<<

主动披露必须进行书面报告,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递交《主动披露报告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也可通过“互联网 海关”平台提交主动披露资料。仅口头说明问题不能算为主动披露报告。

>>>现场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主动披露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能够说明存在问题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计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复印件。

(四)若企业是委托代办还需要递交《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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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申请操作流程<<<

(一)登录:使用电子口岸法人卡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的“互联网 海关”系统,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企业稽核查”功能模块;

(二)开通:进入“稽核查功能开通”模块,提交《企业同意书》,开通海关总署“互联网 海关”企业稽核查相关功能;

(注意:企业确认信息成功发送海关端后,企业端将收到“海关接收成功”的回执,系统会自动退出《企业同意书》确认页面。如果系统未自动退出,则说明数据交互存在故障,需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海关人员);

(三)提交:点击“稽核查事项录入”,填写申请单,“申请项目”选择“提交主动披露报告”,填写“申请海关”关区代码及其他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文件(注意:提交主动披露报告后不需录入“作业编号”,一份申请单最多可上传10个不大于3.5M的附件,如企业在电子口岸备案了电子印章,且上传文件为PDF格式,系统将提供文档盖章功能);

(四)查询:企业提交申请单后,可通过“稽核查事项查询”功能查看申请单状态。

3. 自查违规直需报,莫待超时空叹息<<<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的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建议相关企业尽快自查过往业务及正在进行的业务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海关进行申报。而且,不予行政处罚的主动披露期限为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漏缴、少缴税款情况,最长不超过一年,如果企业想享受到免予行政处罚这一最大限度政策“福利”,一定要马上行动,不要错失良机。

最后,请收下来自小编的问候:

亲~你主动披露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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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济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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