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有多少宪法(宪法和宗教的发展)
1946 年 12 月至 1949 年 11 月期间,印度漫长的制宪过程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的自由和民族团结,并建立一个民主国家,以改善根深蒂固的社会和经济压迫和不平等形式,特别是种姓,并确保其公民的自由和平等。
1947 年 8 月 15 日,印度获得独立的那一天,制宪会议主席拉金德拉·普拉萨德在讲话中阐述了这项任务带来的挑战:“我们的理想是制定一部宪法,使人民的意愿能够得到表达和执行,不仅确保个人的自由,而且和解并使这种自由服从于共同利益。”
如何调和个人自由与当时印度3.4亿人对共同利益愿景之间的对立,为宪法制定过程提供了信息。
它会是谁的共同利益?这个问题在宪法辩论的早期就浮出水面,当时议会讨论了公民身份:确定谁属于或将被排除在国家之外的法律框架,进而被排除在共同利益之外。
在 1947 年 4 月关于公民身份的第一次辩论中,它的定义非常宽泛:“凡在联邦出生或根据其法律归化在联盟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联盟公民”。
然而,这一条款提出了反对意见,理由是印度公民身份的定义过于宽泛,一些成员坚持认为,公民身份必须与血统挂钩。
在议会成员之间不满和争论之后,公民身份问题被提交两个连续小委员会审议重新起草,但是,1947 年 6 月 3 日宣布次大陆分裂为印度和巴基斯坦,以及 1947 年 8 月 15 日的分裂,为谁属于新政体的问题设定了新的背景。
两年后,即1949年8月,最终提交议会最后讨论的公民身份条款由六条组成,他们规定了整个印度的单一公民身份。
但是他们一起没有定义国家成员资格的单一概念,相反,他们提出了一个由普遍和宗派因素组成的混合框架。
第一条规定出生、血统和住所是宪法开始时公民身份的标准,这原则上为纳入该州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另外两条条款在宪法中规定了分治的分界线。
为从巴基斯坦移民到印度领土的人以及随着分治迫在眉睫和暴力开始而离开印度前往巴基斯坦但随后返回印度的人规定了纳入或排除的条件。
那些在1948年7月19日之前来到印度的人自动被视为公民,而那些从那天起移民的人必须登记为公民,这些人主要是印度教徒和锡克教徒。
持有政府当局签发的重新安置返回印度的人除外,这篇文章提到了移民的“一个人”,没有提到一个特定的群体或社区,但是,这个特殊类别的绝大多数人是穆斯林。
在自由包容的宪法框架内,该条款大体上界定了穆斯林成为新国家公民的范围和前景他们的原始家园。
因此,虽然公民身份条款没有提及宗教、信仰或种姓,但正如他所说,自由主义和民族民族观念之间的紧张关系“从共和国成立的那一刻就存在,并反映在问题的宪法解决中”。
作者认为,在独立时,国家和共同利益的成员资格范围是广泛和包容的。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自1980年代以来,基于血统的族裔民族因素日益占主导地位,这是印度目前民主不满的结果。
在印度宪法审议时,全印度的共同利益及其在国家资源分配方面的可及性经济物质、政治和象征主要是基于允许一个以多重分裂为特征的社会,这些分裂不容易调和,这与宗教分歧不符。
印度由无数基于语言、种姓、阶级、职业和宗教的竞争和演变的少数群体组成,随着民主的到来,特别是普选权的到来,许多形形色色的组织提出了立宪会议的要求。
例如,他们要求被承认为“落后”或“独特的种族”少数群体或社会群体,并在宪法中与印度所有类似的无数社区,部落和社会群体”一起寻求政治,经济或宗教保障。
例如,落后和小印度教中级联盟种姓联盟写信给议会议长:“新宪法无疑将维护小社区的利益。
但印度教徒本身很可能被当作一个社区,但是,印度教社区是一个异质的社区,由几个主要和次要社区组成,具有独立的社会有机结构,具有不同的社会,宗教和职业标准,只是以印度教徒的共同联邦名称组合在一起“。
这些社会现实,以及辩证方式的强烈和不同的群体要求,导致了一部规范人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宪法,为社会分裂和冲突共存提供了空间。
因此,宪法确立了其核心的个人权利,同时,它以保留的形式规定了在立法机构、政府工作和教育机构中对在册种姓和在册部落的群体社区权利,承认对他们的不公正和压迫的长期历史。
除基本权利外,宪法还包括关于国家政策指导原则的一章,这些原则不能在法庭上执行,但指示印度政府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权利:人民的福利,包括营养、健康、教育和环境,并分配社区的物质资源“尽最大努力服务于共同利益。
尽管它们不具有司法性,但它们为边缘和选举弱势群体在法庭上寻求补救冤情奠定了基础。
《基本权利》和《国家政策指导原则》都“在最终确定时反映了土著人的担忧”,例如,涉及种姓排斥习俗和当地村庄机构。
宪法没有采用单一的民族语言来建立民族团结和掩盖印度深刻的语言多样性,而是纳入了其多语言性,只有大约40%的人口使用印地语,被规定为“联盟的官方语言”,英语将继续用于所有官方目的15年。
宪法还承认联邦各州可以采用的官方方言供其内部使用,这个解决方案是在经过大量辩论和公众压力后达成的,多年来,围绕语言的冲突仍在继续,英语仍然广泛用于官方目的。
作者认为,虽然“世俗国家的概念”显然被视为我们“新宪法”的“基础”,但其中没有明确的世俗主义定义。
宗教自由问题以及宗教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与平等原则有着内在的联系,间接地也与种姓制度联系在一起。
用拉马斯瓦米法官的话来说,“宪法”选择世俗主义作为建立平等社会秩序的工具,因此,它旨在促进社会转型。
正如另一位最高法院法官金纳帕红所解释的那样:“世俗主义不能与追求社会经济正义分开”。
他阐明:“宗教与国家之间的隔离墙也存在于印度的宪政世俗主义中,但有几扇门,都是一条路,从国家一侧打开到宗教方面,但绝不会以另一种方式打开”。
然而,宪法中存在不同的平等概念,可以从中破译,导致多年来不一致的裁决:平等对待所有宗教,允许差别待遇以解决不平等问题,,这是由自由主义观点告知的,认为差别待遇是不可接受的。
高塔姆·巴蒂亚(Gautam Bhatia)抓住了这些概念中潜在的紧张关系:“保障个人和社区宗教自由的宪法应该以何种方式调解宗教团体的要求与其选民的要求?
因此,宪法提供了一个框架,在这个框架内,不同的公民、权利、平等、自由和世俗主义概念共存。
通过这样做,它一方面为印度极其多样化的人民提供了空间,可以从国家就他们的个人权利和共同利益提出相互竞争的要求,并作为成员纳入一个统一的国家。
另一方面,由于宪法没有对国家成员、平等或世俗主义的单一观点作出定义,这些原则的执行、解释和裁决可能不一致,甚至与这些民主原则旨在维护的共同利益相矛盾。
宪法还包含紧急条款,使“例外状态”下的政府能够限制其授予印度人作为人民主权代理人的自由,在某些情况下,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这些规定确实被用来证明通过专制手段追求共同利益是正当的。
因此,在印度政治的演变动态中,围绕民主基本原则的政策和立法将不断受到质疑,并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产生不同的共同利益观念。
但是,要使民主首先发挥作用,印度不同的人民必须相信他们可以成为共同利益的一部分,并且可以在其中拥有发言权,这在独立时通过实施成人普选权而发生。
人民对一个多样和众多少数民族国家的意愿制宪会议在1947年4月的宪法辩论中很早就通过了普遍的成人选举权,制宪会议秘书处意识到第一次选举的筹备工作将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因此从1947年9月开始,甚至在宪法颁布之前,就开始在成人选举权的基础上编制第一批选民名册。
在独立条件下使印度选民成为选民并招募超过1.73亿人是一项全印度包容性的努力,其目的是将印度人变成主权代理人,在塑造他们的共同利益方面有发言权。
新州境内所有成年印度人登记为潜在选民,这引起了民众对民主的参与,在这种情况下,全国各地成立了大量公民组织,以确保他们在名册上的地位。
除了保障他们的选举权之外,其中一些组织的既定目标是促进“不同社区之间的善意和合作”,或促进所有公民的“普遍福祉”。
此外,选民名册的编制将所有成年印度人作为平等的个人联系在一起,以便授权他们的政府,而不管他们的种姓、阶级、宗教或语言的深刻分歧。
选民名册初稿在1950年1月宪法颁布前就已经准备好了,在宪法颁布之前,为了在像印度这样等级森严、不平等的社会中投票,程序平等的制度化,为所有印度人塑造了一种具体的集体认同感,作为追求共同利益的平等选民,印度人在成为公民之前就成为选民。
为大众选民实施普遍选举权,实际上是“个性化”的印度人,并没有阻止保留具有多样化和有争议的群体身份的社会结构。
矛盾的是,普遍选举权的成功实施为人们将自己视为值得直接代表的独特少数群体开辟了更广泛的范围,在印度第一次选举之前和期间,这种动态已经完全成熟。
各政党为中央、州、区甚至选区各级的候选人甄选过程规定了不同的机制,虽然在争夺门票的过程中有机械手段在起作用,但人们积极参与了候选人的选拔竞争,实际上维护了他们的授权权。
在选举之前,多方面的团体,有时来自社会边缘,直接参与候选人的选择,对政党施加压力,表达他们的期望,并要求代表。
来自比哈尔邦的渔民、比哈尔邦渔民联合会成员普莱斯瓦拉·普拉萨德(Phuleswara Prasad)寻求议会门票,并向国大党中央议会委员会保证,他得到了比哈尔邦“全体”渔民的支持。
他写道:“我们的宪法对时间表和社会中沮丧的部分进行了深思熟虑和考虑,我期待着成为这些不幸阶级之一的有价值的代表,为当地人,特别是渔民的最佳利益服务。”
此后不久,国会议会委员会秘书回复了普拉萨德,并承诺该党的国家委员会将考虑他的建议,档案记录的一个局限性是,通常很难跟踪最终发生的事情。
例如,在德里挤奶工协会施加的压力下,结果可以得到证实。他们能够让他们的候选人被选中,并最终当选。
边缘群体参与候选人的遴选,以及他们影响这一进程的努力表明,对来自人民及其当选职位的权力意义有着广泛的理解和感觉。
虽然代表制结构是普遍的,但自相矛盾的是,这些来自底层的强大公众压力导致政党有时延续殖民做法,并通过寻求确保充分的“少数”代表权,根据社区和群体利益分发门票。
因此,作者认为社区和种姓政治不仅仅是政党自上而下创建“选票库”的结果。
这种动态在随后的选举中得到了加强,正如我们将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看到的那样,它也延伸到了选举以外的其他政治领域,虽然这逐渐成为民主深化的一种表现,但它也助长了实现包容性共同利益的努力令人沮丧。
一部基于不同且可能相互矛盾的理念的宪法,即为严重分裂的人民和冲突政体的共同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使印度的民主得以维持,它为不同的人争取自己的权利和福利提供了广泛的范围。
但它也带来了挑战,以一女一男一票的形式出现的程序性政治平等产生了社会和经济期望,并为身份要求提供了流动的舞台。印度民主的可行性和持久性取决于其民主政治处理和纠正这些主张和愿望的能力。
参考文献:
《宪法评注,1790-1860》
《基本权利》
《公平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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