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争实现科技创新目标(努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科技自立自强、个人信息保护、农村消费、市场主体、治理校外培训等话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邹吉忠:从“四个创新”入手,努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北京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邹吉忠认为,加强自主创新,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要从四个创新入手。首先,必须加强对已有科学理论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应用价值的挖掘利用,致力“应用创新”。针对我国经济社会、产业发展、民生改善中的技术难题和实践问题,开展开发应用研究,形成技术上和知识上的应用创新成果。在致力于原始创新的同时,更加强化和突出应用创新优势,注重培养应用创新思维,提升应用创新能力。其次,需更加注重在实践、实验基础上的经验研究,致力于“增量创新”。既要通过扎实的个案研究寻找突破点,提出新思路、新方法,形成新知识增量,又要通过归纳分析,梳理、总结、提炼成功经验,并上升到理论高度,形成创新的增量。再次,要进一步推进系统性协同性的多学科综合性交叉研究,致力于“集成创新”。最后,要持续加强基础科学研究,致力于“范式创新”。实现理论范式创新,需要从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三个层面协同推进。不仅要建立和完善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学科体系,发挥学科体系的基础性理论支撑作用,还要用中国话语总结实践经验,创设新的概念体系,形成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范式。注重贯通各种理论与知识体系,提升理论的融通力,激活和引发科学研究的范式创新。
摘编自《光明日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周辉表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个人信息的获取及使用,不仅事关个人权益维护,也关系数字经济健康发展。首先,要更好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应用不断涌现,以电子等方式记录的个人信息大量产生。个人信息保护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调整、规范各类主体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明确了包括知情权、决定权、删除权等在内的个人信息权益,更加严格地规定了敏感个人信息的范围和处理规则。其次,要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做大做强数字经济,需要不断发掘和释放各类信息资源的价值潜力、激活海量数据要素的生产潜能,这些离不开对个人信息的有效合理利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注重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同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处理活动进行了全流程规范,明确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最后,要引导数据安全有序流动。随着数字经济跨境发展,一些个人信息在全球范围流动,这给数据安全和数字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作出相应制度安排,为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则。
摘编自《人民日报》
魏永刚认为,线上线下共同发力,正成为促进消费的重要形式。不仅城里人习惯于“下单消费”,越来越多的农民也在逐步适应线上下单、线下接货的购买方式。但也应注意到,这种线上线下协调配合的消费方式,使农村消费需求积聚起来。目前,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在很多地方都高于城镇,收入的增长激发起农民更大的消费需求,并通过互联网汇聚成拉动消费的巨大力量。从这个角度来说,线上消费在农村的发展,成为一项值得期待的事业。同时,随着农村消费需求的积聚,农村在消费品质和对商品的质量需求上,几乎达到了与城市消费者同一个水准。城乡之间的消费形式和消费内容过去很长时间都存在很大落差,但有了互联网,这种落差正在迅速填平,农村消费短短几年实现了迭代提升。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带动了消费服务需求的逐步提高。可以看到,网络消费已经在农村铺展开来,但是线下服务还是短板。下一步,要更好地激发农民的线上消费热情,扩大农村消费市场,就得在短板上下功夫,线下也要“圈紧”农村消费市场。我国农村数量多,分布广,地理条件多种多样,“打通农村快递最后一公里”还需要付出很大努力。快递企业要在拓展农村市场、提高农村快递服务上多出力,把快递服务“线”不停延展。生产企业则要在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上,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做到“线上”消费进行到哪里,“线下”服务就应该延伸到哪里。
摘编自《经济日报》
马晓白、陈功表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意义重大,事关长远,攸关全局,要通过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稳增长、稳就业提供坚实支撑。截至10月底,全国市场1.5亿户市场主体在吸纳就业、创造财富、增加税收、推动创新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应对各种风险挑战提供了坚实支撑。但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还应高度重视当前市场主体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国内深层次结构性矛盾,下一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需在多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一方面要聚焦堵点痛点,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准入准营和退出通道,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健全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同时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和数据互通共享,切实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另一方面要围绕市场主体需要,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增强针对性、有效性。持续推动企业减税降费,针对中小微企业制定阶段性、规模性减税政策,采取更加精准的“滴灌式”直达机制,缓解市场主体燃眉之急。强化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降低市场主体负担。
摘编自《经济参考报》
中国人民大学董萍认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需要系统化思维,要从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原则出发,严格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让校外培训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在这个过程中,要处理好几对关系。首先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治理校外培训要发挥好政府的作用,在保证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治理市场乱象。市场使培训机构更多地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的过度消耗和浪费,易引发社会问题。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来对冲市场的负面效应,为市场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环境,起到监督作用。其次是从严治理与加强引导的关系。在“互联网 教育”大背景下,须引导校外培训融入传统教育生态,始终保持教育的本质属性,提供优质且不同于学校教育的差异化教育产品,才能吸引家长、学生购买服务,实现教育领域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有效互动。最后是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的关系。校外培训监管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灵敏度高、工作难度大,要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社会力量监管为辅的大监管体系。
摘编自《中国教育报》
(光明网记者 王晓秋整理)
来源: 光明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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