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特性(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专用权是如何实现的)
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知识产权其实质是一种垄断权、专用权,在专利法领域表现为“实施权”,专利权具有无形性,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技术方案是无形的,只有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个载体才能体现出来,所以,专利法通过禁止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实施”专利产品,来实现自己的专用权和专有实施权,从而实现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的技术垄断,实现技术方案专用或以许可、转让、融资、入股等方式进行专利运营。
那么,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用权即专有实施权如何实现?主要包括:
一、禁止他人实施授权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以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专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具有对世权,如果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人需要实施,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
二、禁止实施专利的方式。
(一)对于发明专利,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目的是出于生产经营。实践中,属于非经营目的的行为有两种:一是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二是公民出自个人爱好和需要实施有关专利的。对于第二点,仅限于公民个人的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94条明确写明:单位未经许可制造、使用他人专利产品,则不能以非经营目的进行侵权抗辩,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以经营为目的并不以获利为前提,以经营为目的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是单位的消费行为,也属于以经营为目的的行为。
2、禁止的行为。对于专利产品有五项,即禁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对于方法专利有一项,即禁止使用;对于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有四项,禁止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3、禁止行为的载体指向有三项,即专利产品、专利方法、依靠专利方法获得的老产品或新产品。
(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禁止实施方式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实用新型的禁止实施专利的方式与发明专利中专利产品是一致的,而专利申请过程中,部分实用新型产品也可以申请发明。
(三)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禁止实施方式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比较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产品,禁止的行为不包括使用,之所以作此区分,原因在于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相比,保护客体在性质上有很大不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都是技术方案,看重产品的技术性能或功能;而外观设计的客体是产品的外观,看重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带来的赏心悦目的视觉感受。因此,外观设计的使用行为多数情形下都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这也就是外观设计的使用不被禁止的原因。
三、禁止行为的例外
专利法第11条规定了“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的除外条款,那么专利法另有规定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合法实施专利的行为有哪些?
专利法75条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专利权一次用尽);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在先权利原有范围使用);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临时过境);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科研实验);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专利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
本文由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黄继保律师团队撰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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