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内写的孩子抚养协议是否有效(婚姻纠纷中子女直接抚养权确定的原则)
孩子是父母心中最珍贵的珠宝,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甚至有些父母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纵然夫妻双方存在矛盾,但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还是会选择忍下一时的愤怒而妥协。由此可以看出父母对于孩子深厚沉重的感情。
但其中同样也存在矛盾过于激化的夫妻,此时对于他们来说,或许离婚才是最好的决定,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孩子的话便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等分配,同时再结合照顾女方原则以及无过错一方原则进行合理划分。
可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孕育了小孩,针对于婚姻纠纷中子女直接抚养权确定的原则又有哪些呢?毕竟如果不是处于什么特殊情况,为人父母的,又有谁会愿意与自己的孩子分离。因此“孩子归谁”成为很多婚姻家庭纠纷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案例分享
乐丽与丈夫孙志早年间是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后分别在2011年与2013年生育了儿子小孙以及女儿小乐,一家四口生活算不上富足,但每天也是喜笑颜开。可生活久了,夫妻之间总是会存在矛盾。
再加上双方之间出于老夫老妻的原因,以及生活的平淡,这段不愿沟通的婚姻逐渐走上了僵化。乐丽与孙志开始频繁因为一些琐事争吵,最终由于感情实在是无法调节,两人担心彼此之间的感情会对孩子的身心产生影响,于是便在2016年11月底正式开始分居生活。
其中女儿小乐跟随父亲孙志生活,而儿子小孙则是与母亲乐丽一起生活。双方经过将近一年的冷静期,思虑再三之后达成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对于其他的分配双方之间并未存在任何矛盾,可涉及到两个小孩的时,乐丽与孙志却发生了争执。
两方都想将这一双儿女待在自己的身边,争执不下后,孙志只好将乐丽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儿女都跟随自己生活。而乐丽辩称同意离婚,但也请求判决两个孩子跟随自己共同生活。这起因婚姻纠纷而产生了抚养权争夺问题,法律又会如何判定?
以案说法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也就是说无论小乐与小孙最后到底归父母哪一方,但孩子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之间的离婚而消除。就算被判给另外一方,两个孩子同样还是乐丽与孙志的子女,身为孩子父母同样要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
那么对于离婚诉讼中,关于孩子直接抚养权的判定,无论是立法原则,还是司法实践,其实都是围绕子女利益最大化这个原则来进行的,也就是看哪一方直接抚养对抚养人有利,就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定给哪一方。
针对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确定,《民法典》对此在孩子的年龄上进行过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据悉本次离婚纠纷案件中,乐丽与孙志双方都有稳定的工作,在两人其他条件都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如果一双儿女的年龄未满2周岁的话,除去乐丽本身存在重大疾病或者是拒绝抚养等的特殊情况之外,上诉至法院后,自然会直接将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判给乐丽。
但彼时两个小孩皆已超过了2周岁,双方也未对抚养问题协议成功,此时则是由人民法院对乐丽与孙志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其中不仅要考虑到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还有家庭各方的因素,同时还包括夫妻的品行、学识等方面,皆要考虑周全,只为了让孩子获得更好地成长。
本次关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婚姻纠纷中,在法院的审理下,乐丽与丈夫之间条件并无较大差异,本身也不存在其他不良嗜好,且子女对两人的关系都为亲近,因此最终在法院的审判下,维持两人在分居时的生活,小孙的抚养权被判给了乐丽,而小乐的抚养权则被判给孙志。
同时又从有利于两个孩子共同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看,为了让两兄妹感情不生疏,同时也考虑到孩子年幼,需要父母的共同陪伴,法官出面协调,乐丽与孙志就周末子女探望问题达成了一致。
当然,其实除了这一个方法之外,如果乐丽与孙志能够接受的话,也可以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只要是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一般会应与支持,毕竟这一点也是在最大限度的尊重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所达成的共同意向。
最后,以上都是对于因婚姻纠纷而对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判定,非婚生子女同样也可以根据前面的原则进行判定,毕竟法律条文也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享有同等的权利。
夫妻双方矛盾,其实受伤最深的还是孩子,纵然在当时看不出孩子的想法,可随着他们年龄的渐增,同样也会对他们的身心产生影响,甚至还会形成极端的性格。纵然法律都是出于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出发,但多少还是会在孩子心底留下一道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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