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被判以年化14.64(借款人被判以年化14.64)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60借条经营主体)与倪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倪某某除需向360借条支付欠款本金,还需偿还年利率14.64%的利息。
天眼查App显示,2018年7月,倪某某与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360借条平台签订《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1份,借款用途为支付旅游支出,约定被告向长江银行借款15000元,借款期数12期,借款成本每期1.22%。倪某某于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每月16日分别归还长江银行1432.96元、1432.96元、1522.11元、1250元、750元,其余借款本息一直未能归还。
2019年1月,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从长江银行处受让了本案所涉债权并支付了债权转让款。随后,360借条从银达公司处受让了该案所涉债权并向银达公司支付了债权转让款。2020年8月20日,360借条受长江银行、银达公司委托向倪某某发送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但倪某某至今未能归还欠款。
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倪某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成本及违约金的责任。现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令倪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1250元及利息(以本金112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4%,自2018年10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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