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轶教授法律人生(百辑专栏王轶三十三年学与思)

王轶教授法律人生(百辑专栏王轶三十三年学与思)(1)

王轶教授法律人生(百辑专栏王轶三十三年学与思)(2)

王 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根据笔者2022年6月1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毕业生“最后一堂课”上的授课内容整理而成,感谢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协会的邀请。

*篇幅所限,本文已经省略脚注和参考文献。从最大程度保留原文角度出发,亦未对本文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修改。

*本文原载于《判解研究》2022年第2辑第52-66页。转载时请注明“转自‘判解研究编辑部’公众号”等字样。

王轶教授法律人生(百辑专栏王轶三十三年学与思)(3)

正 文

王轶教授法律人生(百辑专栏王轶三十三年学与思)(4)

从读大学算起,到现在已经三十三年了。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借《判解研究》百辑之际,简要梳理学思历程,借以回顾过往,反省自己,感恩师友,筹划未来。

01

大学本科阶段

(1989年至1993年) Law

王轶教授法律人生(百辑专栏王轶三十三年学与思)(5)

我是1989年读大学的,学的是经济法专业。我父母都是中学老师,我们家弟兄三个,我居中。我父母的“计划经济”观念挺强的,在我们兄弟三个很小的时候,就已经给我们定好了方向——我哥哥学理工科,我学文科,我弟弟学外语类。我们三个后来就是按照父母给我们的分工去考大学的。当然,后续执行过程中情况还是有所变化,比如,我弟弟当年报考的是外语类,但现在从事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

我读大学的时候,最感兴趣的是民法学课程,这要感谢三位老师。第一位是我民法学的启蒙老师——罗晓静。罗老师于1989年在吉林大学法学院获得民商法学硕士学位,师从老一辈民法学家王忠教授,然后到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任教,我是她教的第一届学生。罗老师上课给我印象特别深的是,普通话好、民法学功底扎实、思路特别清晰。她在课堂上给我们讲了许多民法学家的逸闻趣事和学术观点,包括老一辈民法学家,如佟柔先生、谢怀栻先生、王家福先生、江平先生、魏振瀛先生、陈国柱先生、金平先生、崔洪夫先生、吴文瀚先生、周枏先生、余能斌先生、寇志勋先生等,以及当时已经崭露头角的青年民法学家,如王利明老师、崔建远老师、梁慧星老师、郭明瑞老师、马俊驹老师、王卫国老师、孙宪忠老师、孟勤国老师、钱明星老师、刘凯湘老师、李仁玉老师、徐国栋老师等。我当时听了感觉非常神往,特别想向他们学习,想做跟这些老师一样的人。

当时对民法学这门课感兴趣,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罗老师当时给了我一个年级最高分,对我而言这是一个莫大的鼓励,增加了我对这门课的好感。

第二位是我本科阶段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的导师——姜建初老师。姜老师视野开阔,博览群书,当时他给我们讲授票据法和自然资源法课程。在授课的过程中,他总会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法学以外的知识来解释、论证问题。他的一句话给我留下了特别深的印象——“功夫在诗外”,他常常以此鼓励我们多读法学以外的书籍。

我本科阶段学年论文的题目是《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之所以选择这个题目,是因为当时读到了王利明老师的博士学位论文——《国家所有权研究》,一方面深受启发;另一方面由于“年少无知”,所谓“无知者无畏”,有些想法与王老师不一样,特别想借学年论文写作的机会,表达自己对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看法。现在看来有些幼稚,但是姜老师并没有批评我的幼稚,反而肯定了我表现出的这种对权威学者质疑和挑战的精神。记得姜老师看完论文后说:“小王轶想法还挺怪的,将来搞学问吧!”姜老师当时只是无意间的一句话,却对我产生了很深的影响。所以我任教以后在与本科学生交流的过程中,愿意多鼓励学生,也比较注意给本科学生讲授的内容。因为有时候,老师无意中说的一句话,就可能对某位学生产生影响,这是我的切身体会。

我本科毕业论文的题目是《论债法的演进》,诸位一听可能都要发笑,这确实是个大而无当的题目!这个题目是我自己定的,起初还有些得意,试图将罗马法以来的债法演进进行梳理并指出不同阶段的特征。姜老师对我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他说这不是一个本科毕业论文可以讨论的问题,甚至博士学位论文都不行。他对我的批评让我受益匪浅,至今依然印象深刻。

第三位是张文显老师。因为我当时是经济法系的学生,所以大多数的课程都与经济法有关。讲授经济法原理课的程宝山老师在课堂上谈道,就“什么是经济法”这个问题,学界有一百三十多种不同的观点,我觉得很困惑。于是,就给在吉林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张文显老师写了一封信。之所以给张老师写信,是因为偶然看到了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张老师的著作——《当代西方法学思潮》。张老师在这本著作中以非常流畅、清晰、简洁的语言对西方的法学流派逐一进行了介绍。我鼓起勇气给张老师写了一封信,谈了自己的困惑,请教怎样才能学好经济法。张老师当时早已名满天下,居然很快给我回了信,并告诉我:要想学好经济法,就要学好制度经济学、法理学和民法学。他尤其强调了民法学在整个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这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张老师的这封回信与我后来下决心报考民商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有着非常大的关系。

总体而言,在我的大学阶段,之所以对民法学感兴趣,这三位老师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当然,本科阶段,我对民法学知识的学习和把握还处在一个相当肤浅的层面,但那个时候有一种非常朦胧的感觉,觉得民法学很亲近。

02

硕士研究生阶段

(1993年至1996年) Law

王轶教授法律人生(百辑专栏王轶三十三年学与思)(6)

大学即将毕业,我报考了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经过初试和复试,1993年9月,我来到吉林大学攻读民商法学硕士学位,师从崔建远老师。在吉林大学学习的第一个学期,就遇到了对自己民法学的学习和研究都有非常大影响的一件事。1993年年底,我国立法机关决定启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并委托国内十二所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分头工作,完成合同法专家建议稿,其中就包括吉林大学法学院。崔老师承担了合同法专家建议稿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合同的消灭”这两章的起草任务。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决定,崔老师可以用1200元的经费聘两个助手来协助进行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当时马上就要放寒假,准备过春节了,崔老师把我和当时也跟着崔老师攻读硕士学位的杨明刚师兄约到法学院图书馆里,告知由我们两个作为助手。我们的工作是阅读文献、收集资料,在此基础上梳理、评析争议问题,寻找不同国家和地区针对这些争议问题给出的法律解决方案并对这些法律解决方案进行分析,最后在崔老师的指导下草拟专家建议稿的条文。这个过程使我受益良多。如果说以前只是作为一个食客去品尝厨师做好的饭菜,这一次是作为厨师的助手把饭菜做出来,感觉是不一样的。

接受这个任务的时候,我觉得压力很大,因为我知道自己在知识积累等各个方面都与崔老师提出的工作要求有很大的距离,所以回到宿舍后我向室友表达了自己的担忧。我们宿舍的人员结构是一位寝室长、一位副寝室长和一位普通的寝室成员,我就是这位普通的寝室成员。寝室长是现在在吉林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孙学致教授,副寝室长是现在在大庆师范学院担任副院长的王福友教授。他们两个谆谆劝导我,并给我举了当时在吉林大学法学院任教的一些前辈民法学家的例子,说:“你看老先生们一辈子都没赶上合同法起草的机会,你才21岁,居然有机会参与到合同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中,你应该感到很幸运,要珍惜这个机会。”现在看,为什么他们一位是寝室长、一位是副寝室长,就是因为他们确实比我的境界要高。

在一开始参与这项工作的过程中,我对民法学知识的认识还停留在这样的一个层面:将民法学著述上的内容奉若神明。那个时候能够看到的文献和资料是很有限的,例如,史尚宽先生所著的民法全书,只能看到竖排、繁体字的版本。王泽鉴教授所著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只能看到前三卷。阅读这些有限的文献和资料时,真是把他们所表达的观点当作是不能质疑、不能挑战的真理。例如史尚宽先生在《债法总论》中特别强调,法定解除是一种债务履行出现障碍时的责任承担方式。我们知道,如果法定解除属于责任的承担方式,那就必须有可归责事由、必须满足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如果法定解除是债务履行障碍的救济方式,并非责任的承担方式,就算没有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取得法定解除权。当时我在设计法定解除权产生条件建议条文的时候,因为没有胆量去质疑和挑战史尚宽先生的观点,所以仍然把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与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联系在一起,事实上还是把合同解除作为一种责任的承担方式来对待,而不是从广义的违约救济方式的角度去考虑。

我自己第一篇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也与协助崔老师起草合同法专家建议稿有关。我具体分担的任务中有一项是设计代为履行的法律条文,具体包括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条件和法律效果。在设计条文的过程中,我对这一问题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想法,就整理成了一篇论文,然后请崔老师指导。崔老师进行了特别细致的批改,包括很多标点符号都有修改。随后我将文章寄给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评论》。我是1994年秋季学期寄出去的,寄出去之后也不知道这个文章的命运会怎么样。1995年过完春节返校,我在北京转车期间到几所法学院校的图书馆查阅资料,在中国政法大学的图书馆里看到了1995年第1期的《法学评论》,好像刚出刊不久,还有油墨的香味,拿起来一眼就看到了自己写的《代为清偿制度论纲》,激动的心情难以言表,站在那里将它翻来覆去看了好几遍。

这一段工作对我以后民法学的学习和研究影响很大,尤其对我民法学学术功底的积累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因为崔老师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地阅读相关的文献,逐字逐句地读并且读懂它。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崔老师诚以待人、严以律己、与人为善的生活作风,以及严谨的学风、厚实的功底、深刻的思想,也对我产生了长远的影响。

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学习期间,还有两点令我印象深刻,至今都心怀感激。一是吉林大学的哲学学科,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国内是顶尖的。吉林大学有一位老一辈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高清海教授,我现在还会推荐自己的学生去读一读他的作品,因为阅读高老的文章一定会有很多收获,受到很多启发。高清海教授带出了很多非常优秀的学生,例如现在仍然在吉林大学工作的孙正聿教授。孙正聿教授给我留下特别深印象的是,他当时在萃文楼做了一个关于后现代哲学思潮的讲座,讲得特别精彩。孙正聿教授是一位很有哲人风范的老师,讲座的时候片纸不带,两只手背到身后在讲台上走来走去,语言流畅优雅。当时我想,哲学家恐怕就应该是这样的吧。孙正聿教授在讲后现代哲学思潮的时候说了一句话,“后现代哲学思潮是无底棋盘上的游戏”,这句话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后来在写硕士学位论文的时候还引用了这句话。

二是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法哲学研究特别强。我在吉林大学法学院读书的时候,张文显老师、郑成良老师都在吉林大学法学院任教,而且都给学生们上课。我选了张老师的西方法哲学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课和郑老师的法学方法论课,这几门课是我在民法学的相关课程之外收获最大的。后来,法学界很多老师对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生的风格进行描述时都会说:“凡是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出来之后都有一个特点,就是比较偏好理论的思考。哪怕是研究部门法的,也是如此。”我觉得这跟张老师、郑老师以及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哲学的传统是有非常大关系的。我2017年7月26日接任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之后,就下决心,一定要让法学院有国内最好的从事法哲学研究的学者和国内最强的从事法哲学研究的团队。我们引进黄文艺教授、陈景辉教授、侯猛教授等,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没有好的基础法学研究,好的应用法学研究很难行稳致远。我回到法学院接任院长之前,在学校的发展规划处担任处长,和同事们一起做学科规划时,我一直有这样的一个想法:中国人民大学的优势学科是社会科学,而社会科学要想长久保持自己的优势,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那就是中国人民大学必须有中国乃至世界最好的人文学科。现在看,还要加上数理化等基础学科。

03

博士研究生阶段

(1996年至1999年) Law

王轶教授法律人生(百辑专栏王轶三十三年学与思)(7)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后,我面临着未来向何处去的问题。当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主持工作的杨立新老师同意接收我。但思考再三,觉得自己无论是知识储备还是法律素养都还有待提高,因此决定要考博士,而且要考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老师的博士。

我在从事民法学学习和研究过程中遇到的“三连击”,就发生在这一决定作出之后。其中的“两击”发生在我备考的过程中,还有“一击”发生在我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之后。就是这个“三连击”让我意识到了,法学知识,包括民法学知识,是具有多种可能性的,不论是哪位学者,哪本民法学著述表达的观点,哪怕是写入教材的观点,都不是千古不易、经久不变的,都不是不能质疑和挑战的。

我所遇到的“第一击”,是王利明老师在《法商研究》1995年第3期上发表的《论履行不能》一文。王老师在这篇文章中表达的核心观点是:我国合同法去设计违约行为形态的时候,可以不用像德国民法、日本民法那样,把履行不能作为违约行为形态的一种。履行不能是一种事实状态,但不一定要将它规定成为违约行为的形态。当时读到这篇文章,对我的震动是非常大的。因为此前我的头脑中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天经地义的观念,即违约行为形态就应该是履行不能、履行迟延,最多在此之外加上不完全履行。履行不能还可以再进一步作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一时不能与永久不能、嗣后不能与自始不能的类型区分,这样的区分又可以进行不同的排列组合。例如,债法现代化法之前,《德国民法典》就一度规定,如果标的自始(客观永久)不能,那么契约无效。这一规定中的自始(客观永久)不能,就是多种排列组合中的一种。可见,围绕着履行不能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已经发展出了一个类型复杂、内容丰富的理论体系。我作为崔老师的助手参与合同法专家建议稿起草的时候接受的就是这样的观念,所以在草拟的法定解除权产生条件的条文中,履行不能是产生法定解除权的原因之一。而王老师论文中表达的观点对我自己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观念构成了一个巨大的冲击,它让我产生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就算是德国、日本既有的民法制度和民法学理论,也不是不可质疑、不可挑战的。

“第二击”同样发生在我备考的过程中。王老师1995年在南京师范大学公丕祥教授主编的《法制现代化研究》上发表了《瑕疵担保责任与不适当履行》一文。咱们今天民法学的课堂上也会讲到瑕疵担保责任。我给2022届的学生上民法总论课,谈到与此有关内容的时候,只是讲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而没有讲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民法学理论是继受了德国、日本的学说,认为在违约责任之外,还有一个与它并身而立的责任体系,即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在法理基础、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诉讼时效制度的具体适用上有其特殊性,与违约责任不同。同时,围绕着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也发展出了非常复杂、内容丰富的理论体系。所以在我此前学习债法时,是需要花很多功夫、很多时间去学习瑕疵担保责任的。但是王老师在这篇文章中提出,不需要认可与违约责任体系并行而立的瑕疵担保责任体系,可以把瑕疵担保责任要解决的问题放在违约责任中来应对。他进一步指出,德国虽然既受了罗马法的瑕疵担保责任、建立了庞杂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但是德国学者也在反思是否有必要认可一个与违约责任并身而立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否有必要区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德国民法学说和实务对物的瑕疵与权利的瑕疵的认定问题长期争论不休,而王老师认为这种争论没有必要,可以把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作为违约行为形态放到违约责任的体系中,一并予以解决。这是“第二击”,再一次让我认识到民法学知识具有多种可能性。

“第三击”同样来自王老师的一篇文章。王老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学前沿》第一辑中发表了《合久必分: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一文。王老师表达的核心观点是:我国可以不像传统民法那样,把侵权行为法作为债法的一部分,而是可以考虑把它作为与债法并身而立的单独的一部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单独起草,以及民法典中有单独的侵权责任编,其理论基础就可以追溯到王老师的这篇文章。以前的学说都认为,侵权责任就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应的就是债的法律关系,所以调整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则就是债法体系不可分割的部分。当王老师提出侵权行为法要从债法中独立出来、分离出来时,我相信当时不仅是对我,也对很多人所接受的传统民法学知识不容置疑、不可挑战的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我把这三篇文章对我产生的冲击称为学术上的“三连击”,是因为这三篇文章让我意识到民法学知识具有知识的多种可能性。对于为什么民法学知识具有知识的多种可能性这一问题,当时我只认识到了一个方面的原因:法学知识,包括民法学知识,都是在解决特定国家、特定地区、特定民族的特定问题的实践中产生的,所以产生之初,它一定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这种地方性知识也可能恰好被其他国家、其他地区、其他民族的人们借鉴,解决他们所遇到的特定问题,从而能够具有普遍的意义和价值。但是,并非所有的地方性知识都能够具有普遍的意义。这个世界上有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会遇到形形色色的问题,就一定会有多种多样的地方性知识。

我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还赶上了一件很重要的事,即物权法的起草。1998年物权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委托梁慧星老师、王利明老师组织两个课题组,分头进行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王老师让我参加了他牵头的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所以,在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时候,王老师建议我选择物权法领域的问题,最终我的博士学位论文题目确定为《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后来正式出版的时候将书名确定为《物权变动论》。我常常给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讲,必须认真对待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因为一个人适不适合做学问,以及如果做学问了将来能走多远,在你写作博士学位论文的过程中,就已经能够作出判断了。我非常感激王老师给我确定的题目和在博士学位论文写作过程中给予我的指导。到现在为止,我感兴趣的领域和问题,都可以回溯到当年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比如我对民法学方法论的关注以及对民法规范论的关注,都是在写作博士学位论文的过程中形成的。

也就是到了博士学位论文写作的时候,才觉得自己真的迈过了思考民法学问题的一道门槛。因为当时讨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要回答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在博士学位论文写作的过程中我逐渐认识到,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是一个会在整个民法体系内部产生巨大体系效应的问题。如今,我常常提醒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选题的时候要注意,一定要选一个能够在民法体系内产生体系效应的问题去研究,这样才能对民法学的博大精深有一个比较直观和感性的了解。就是在讨论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问题的过程中,我真切意识到了民法体系内好多的制度设计跟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都存在着体系上的密切关联。所以,我在《物权变动论》中选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善意取得制度、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等几个具体问题,后来我又写了有关一物数卖、所有权保留等方面的文章,它们都是在展现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所产生的体系效应。就我个人的看法,判断一个人有没有学好民法学,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有没有认识到民法规则的体系效应、有没有认识到民法上不同制度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

我在博士学位论文写作过程中对民法学方法论的关注,奠定了我后续有关民法学问题类型区分和体系建构思考的基础。我对民法规范论的持续思考,也发端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记得在讨论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体系效应的时候,就涉及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的规定,究竟如何在解释论上确定它的含义,这个规则对应的法律规范是什么类型的法律规范等一系列问题。也是在博士学位论文写作的过程中,我首次提出了倡导性规范的概念。我对于民法学方法论和民法规范论的浓厚兴趣,一直延续到今天。

04

工作以来

(1999年至2022年) Law

王轶教授法律人生(百辑专栏王轶三十三年学与思)(8)

1999年取得博士学位之后,我再次面临向何处去的问题。当时,我自己特别想去政法部门工作,但是王老师认为我还是应当做学问。于是,我选择到北京大学法学院跟随魏振瀛老师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1年博士后出站,当时担任北大法学院院长的朱苏力老师劝我别回人大,先留在北大法学院教书,这样还能够给北大法学院的学生讲讲人大民法学老师们的观点。这个理由打动了我,我选择留在了北大法学院。

从1999年到2005年,我在北大法学院一共工作了六年。在这期间,我有幸参与了新中国历史上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有关工作。当时王利明老师承担了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的起草工作,我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了相关工作。同时,我也有幸作为课题组成员分别参加了王利明老师和梁慧星老师领导的两个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

魏振瀛老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小组的九位成员之一,他经常给我讲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情况以及他构建中国请求权体系的学术思想,对我启发很大。魏老师体现出的老一辈民法学家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让我深受触动。2016年9月5日魏老师去世之后,我曾写过一篇悼念文章——《时刻惦记民法典的先生,走了》,回忆魏老师的民法学人生。

在北大法学院工作期间,有几位跟我年龄相仿的同事,我从他们身上也学到了很多。一位就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院友——强世功教授,他比我年长几岁。一位是现在在上海交通大学任教的郑戈教授,一位是现在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赵晓力教授,我们年龄差不多。还有王锡锌教授和沈岿教授,我们三个在2001年一起被评聘为副教授。同属一个学科群的有葛云松教授、张谷教授、张双根教授等。他们各有所长,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知识面广,学术积累深厚。在这些同龄学者的激励下,我在那六年中也扩展了自己的阅读范围,进一步深化了对民法学方法论和民法规范论的思考。北大法学院的六年,给我留下了很多美好的回忆,是我到现在为止的从教生涯中,难得的轻松而纯粹的一段时期。

2005年9月,我回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一直到今天,未来估计也要在这里退休了。回来之后,我继续从事民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慢慢也承担了越来越繁重的行政事务。我一直保持着对民法学方法论和民法规范论的浓厚兴趣,我阅读的文献、思考的问题和发表的论文主要集中在这两个领域。即便讨论的是具体问题,也能看到民法学方法论和民法规范论的底色。在我看来,民法学方法论和民法规范论是关于元民法学问题的思考,是关于民法学思想资源和分析框架的学问,是关于民法学世界观的学问,所以我对这两个领域特别感兴趣,并不断地去检验它们回应和解决具体问题的有效性。

我对民法学方法论的思考建立在对民法学问题作类型区分的基础上。根据关注对象、讨论内容的差异,我把民法学问题首先区分为纯粹民法学问题和民法问题,纯粹民法学问题又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价值判断、解释选择和表达技术问题,民法问题又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价值判断、解释选择、立法技术和司法技术问题,不同类型的民法学问题有不同的论证方法。我在《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发表的文章《民法典编纂争议问题的类型区分》,比较系统地介绍了我对民法学方法论的思考。在我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过程中,面对形形色色的争论,我特别关注民法学方法论作为分析框架的有效性。在我看来,如果对于民法学界争论的问题是什么类型的民法学问题都缺少学术共识,我不相信有效的讨论能够有序地展开。

我在民法总论的课堂上讲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时候,曾经给2022届本科学生讲过民法规范论,它是建立在对法律规范作类型区分和体系建构的基础上的。我在《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5期发表的《行政许可的民法意义》一文,是我对民法规范论思考的一个小的总结。通过区分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要约定排除法律、行政法规某项规定的适用,还是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某项规定这两种语境,可以完成两个法律规范体系的建构。在第一种语境下,我主张把法律规范区分为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和混合性规范,它们完成一个法律规范体系的建构。在第二种语境下,我主张把法律规范区分为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又完成一个法律规范体系的建构。总体而言,回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工作的这些年中,我的思考着重就体现在这两个方面。

2022年4月25日,到中国人民大学进行考察调研,在师生座谈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在重要讲话中提出了一个重要论断,我认为这个重要论断对未来民法学的发展,未来法学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而且这个重要论断,不仅是前辈学者、我这一代学人的使命和责任,也是后辈学者的使命和责任。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我想,对于民法学而言,未来的任务就是致力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这是几代人都要承担的任务和使命。

致力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可以分别从“怎么看”和“怎么办”这两个重要的侧面进行分析。

“怎么看”中的第一个问题是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意味着什么。在我看来,它意味着我们今天已经有了一个“在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这个“在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是从清末民初“西学东渐”开始,历经一百多年,通过几代民法学人的接续努力形成的。我们现在要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必须完成两个转变,即从“在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转变成为“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再转变为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

“怎么看”中的第二个问题是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为什么可能。我前面提到,我以往只认识到了民法学知识具有多种可能性的一个方面的原因,即民法学知识在产生之初一定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至于它能不能够具有普遍意义,只能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判断。第二个原因与我对民法学方法论的认识有关。此前我提到了民法学问题的类型区分,以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为例,面对社会交往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哪些适合用民法手段去调整,这是价值判断问题;而面对适合用民法手段调整的利益关系,怎么作出利益取舍、怎么安排不同类型利益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是价值判断问题。面对同样的价值判断问题,如果人们的价值取向不同,作出的价值判断结论就会不一样,它是导致民法学知识具有多种可能性的又一个根本原因。基于上述原因,民法学知识具有多种可能性,既然具有多种可能性,我们就有可能去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

“怎么看”中的第三个问题是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为什么必要。且不说目前我们尚未形成民法学的知识体系,就已经形成的“在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而言,并不能很好地完成解释和回应我国民事法治实践的任务。即使推进到“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的阶段,多元共存的民法学学术体系也只是从特定的前见、取向、偏好和传统来看,与其对应的民法学学术体系对于中国的民事法治实践能够具有解释力和回应力。但只有完成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我们才算找到了民法学领域的普遍性认识和共识性内容,以此为基础和前提,培养法律共同体,建设德才兼备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任务,才有可能完成。

接下来就涉及“怎么办”的问题,怎么去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这就需要我们在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从最低限度的民法学学术共识出发,经由讨论和交流,达成相互理解,形成更多共识。在我看来,最低限度的民法学学术共识首先包括讨论者有关争议问题类型的共识,其次包括讨论者在每一种具体类型的问题中分享的最低限度的共识。后一类共识通常就包含着某一种类型具体问题的论证负担规则。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是一个相当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在凝聚共识上付出更多努力。不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老师,还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培养的学生,都要有这样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我们要在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做出自己的贡献。在我看来,这一点特别重要,而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直都有这样的传统。新中国第一代民法学家佟柔先生、郑立先生、赵中孚先生、杨大文先生、刘素萍先生等,就一直在朝着这样的目标努力;新中国第二代民法学家王利明老师、董安生老师、杨立新老师、龙翼飞老师、张新宝老师、叶林老师、姚辉老师、孙若军老师等,也一直在朝着相同的目标努力。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学术,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我们这代人应当更加努力!

文章来源|《判解研究》总第100辑


全文转载自判例研究编辑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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