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红最后跟谁了(曝光山东花红运营手段三宗罪)
随着春节临近,地推会成为花红小黑膏的主流趋势!
其实在全国各地,在很多地方,都有坚持地推的花红微商小伙伴!
他们可能日赚千元,他可能只是守在小区门口,他们可能免费送你试用!
但我要说的是,地推模式,可以轻松帮你解决客源问题和出货问题!
——花红电商
花红电商官网截图
花红小黑膏为花红电商落地推广的产品,经笔者查询,花红小黑膏由山东花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花红)委托贵州苗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花红药业)商标授权,产品背景强大。
山东花红成立于2015年8月,法人黄晓伟
涉嫌非法经营、当街卖药神似“江湖郎中”
微商产品多以网络、社交平台(如微信、QQ,直播平台)等方式进行推广,这种推广方式已经成为当前大势。
花红小黑膏采用地推的方式进行营销,也是无奈之举。
据悉,微信安全中心日前发布公告称,利用微信个人账号发布“违法违禁品”售卖信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微信安全团队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坚决处理、严厉打击。微信团队要求,微信个人账号不得发布、展示、传播各类“违法违禁品”售卖信息,其中就包括药品、医疗器械、非法保健品以及催情迷药等。据悉,如果是用户通过个人账号、群等产品功能发布违法违禁品售卖信息,属于违规行为;如果是帮助朋友在朋友圈、微信群转发宣传推销违法违禁品的行为,一旦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有可能需要承担行政处罚。朋友圈严禁刷屏卖药 帮朋友转发违法违禁品或遭罚。
碍于微信的监管,于是就出现了花红小黑膏摆摊设点、当街卖药的行为,俨然成为一条“靓丽”的风景线。与其强大的背景对比有一种莫名的喜感。
笔者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花红电商的“地推”。
注意地推人员的红马甲、推销地点以及赤裸上身的使用者
花红电商落地微商,据该公司网站宣传称地推的几个优势:
1、地推就不会缺客户。
2、地推信任度更高。
3、坚持地推,你就是品牌。
所以,做地推建议:地点最好要固定,时间最好要固定,坚持时间越长效果越好。
结合以上几点,笔者给花红小黑膏落地微商摆摊叫卖的法盲小白们两点温馨提示:
1、早上8点钟之前收摊,白天不工作,等到晚上6点钟之后再出摊。
2、看见城管等一切执法人员,不要犹豫,赶紧跑。
花红小黑膏属于二类医疗器械。
查询可知,花红小黑膏在食药监登记的产品名称是远红外风湿关节炎痛帖,需要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花红小黑膏在食药监的产品备案,手续齐全,合法合规。
二类医疗器械不需要经营许可证的产品类别。显然属于药品的贴膏药不在其中。
从2014年6月1日起,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无需办理许可证,而是到所在地 地市级食药监局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因为是到各地市药监局办理,可能各个地方的标准和材料不完全一样。下面以北京市为例:
1.《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交验原件);申请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4.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5.经营场所、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库房的产权证明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委托贮存的,应提交与被委托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复印件、被委托方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备案表》复印件)
6.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7.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8.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如有);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
10.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根据相关法规,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简单说来要满足各种苛刻的信息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还需要相应学历和职称的证明材料。能满足这些条件的可能只有合法的药店和医院。
从上面的图片中,笔者无法准确判断穿白大褂的是否为职业药剂师,但是结合花红小黑膏出没于各大菜市场、广场,小区门口等各种无固定场所的地推,笔者臆测其无法满足相关要求。
有一位网友和肖升东律师的问答让人忍俊不禁,看下图:
这是在“集市上,摊位还没摆开就被没收的”花红小黑膏地推者神奇经历,可笑的是这位法盲从业者的无知和无畏。
所以坚持要做地推的小伙伴们,请谨记笔者的两点提示,因为被罚没算是最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堂堂广西花红药业商标授权的产品,销售方式却与当街割鸡眼的赤脚医生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希望广大网友在街上看到这种行为的时候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直接拨打“110”。
涉嫌非法行医、涉嫌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可入刑,希望广大花红小黑膏的小白代理人引以为戒。
当然也不排除知法犯法者,因为有巨大的利益驱使。
代理模式涉嫌传销,值得铤而走险
马克思说过,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
对比这段话,我们来看看花红小黑膏全国加盟商招募政策。
市代:投资1400元,拿货200贴,单价7元/贴;
省代:投资10980元 保证金1000元,拿货1800贴,单价6.1元/贴;
总代:投资46800元 保证金2000元,拿货9000贴,单价5.2元/贴;
官方:投资283800元 保证金3000元,拿货66000贴,单价4.3元/贴。
全国统一零售价:零售价9.9元/贴。
代理级别越高,产品单价越低,收益越大;可自行招募代理获得提成。
根据2005年国家颁布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发展人员牟取暴利。花红小黑膏的销售模式和《禁止传销条例》有冲突。
以4.68万元的总代为例,共计9000贴,进货价5.2元,如果全部以地推零售的方式售出,可得利润4.23万元。达到“践踏人间一切法律”的边缘。
公司的代理模式涉嫌传销,一旦交钱加入就会有大量的产品囤积在代理人手中,而产品一经销售即可获得巨大的利润。
面对这种骑虎难下的局面,又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所有风险都会被抛诸脑后。
大多数人会选择铤而走险、同流合污:不断地销售产品、招募代理,从受害者转变成施害者。
天道轮回,报应不爽!如此恶性循环,留给代理人的可能是血本无归。
再结合其涉嫌非法经营、涉嫌非法行医,甚至有机会收到最新款的“玫瑰金”小手镯一对。
涉嫌广告违法,怪胎合体
涉嫌虚假广告和涉嫌传销行为总是同时存在的,山东花红的相关产品也不例外。两次因广告夸大宣传遭到当地市场监督部门的查处,分别罚款22万元和2.3万元。
2018年12月3日的处罚决定书中称:“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 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 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作虚假或者引人误 解的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一同因广告违法被罚的不止有花红小黑膏,还有同样由广西花红药业授权,山东花红负责运营的花红雪莲贴。
据悉,花红雪莲贴由应采儿代言。笔者不知在代言这款两度被处罚的产品前,应采儿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过。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明星代言主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六条(部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在老北京有一句老话:鹌鹑戏子猴儿,不过一玩物。
在一片纷杂混乱当中,艺人们从“神”变成了“鬼”、讨厌鬼、倒霉鬼、贪婪鬼。
现在我们应该反思一下,我们干嘛要追捧这些臭戏子呢?历朝历代都没有现在艺人来钱这么容易,为了钱也什么事都能干的出来。笔者建议大家不要把明星太当回事。
同样的,花红雪莲贴也采用涉嫌传销的模式运营,详情请点击《应采儿代言花红雪莲贴:涉嫌传销,两度因虚假广告遭处罚》。
针对广西花红药业商标授权一事,笔者曾致电广西花红药业求证,当笔者说明山东花红可能以涉嫌传销的模式运营市场时。
对方态度强硬,称:广西花红药业只是将商标授权予山东花红使用,山东花红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所有环节我们均未参与,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与法律责任与广西花红药业无关。
《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根据《商标法》规定,广西花红药业的确可以将所有责任推脱干净。
而广西花红作为拥有三十余年历史的老品牌,相信有很多人都是冲着广西花红药业的金字招牌投资加入的,而现在却可以独善其身,把责任甩得一干二净,这波操作简直亮瞎眼。
但愿广西花红药业与别有用心之人划清界限,为了挣这点授权费砸了自己招牌就不值得了。
作为一丘之貉的山东花红,成立时间不长,套路却很深。
山东花红这两款产品,再一次证明了笔者的观点:涉嫌夸大宣传和涉嫌传销永远是相辅相成,不离不弃的一对怪胎。
希望“花红”们能珍惜自己的羽毛,避免走上权健、华林的老路。
文章来源:捉销师,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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