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休假的正确方法(超详细的年休假知识汇总)

本文包含的知识点有:

一、年休假的天数

二、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情形

三、婚丧假、产假、工伤等情形,是否享受年休假

四、新进员工的年休假计算、离职员工的年休假计算

五、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核算

六、案例详解


一、年休假的天数

直接上条例: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注意事项:所谓“累计工作”是指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并不限于“本单位工作年限”。

如何认定:可以通过劳动者的档案、社保缴纳凭证、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及离职证明、入职时登记的入职信息等。

在实操中,单凭某一项资料可能很难界定劳动者入职本单位前的工作年限,比如社保缴纳凭证,如果碰到员工上一家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或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的情况,就会导致年限界定不足。实操中,对劳动者的工龄界定由劳动者提供证明材料并对提供的资料负责,用人单位可以结合多种资料进行综合认定,认定的结果同劳动者确认签字。

多说一句:无论是作为HR,还是作为员工,多一份细心并把事情做到前面可以避免后续的很多麻烦。比如在员工入职时,就让员工提供过往的工作经历及凭证,并做好详细记录等等。


二、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情形

直接上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注意事项:所谓“请病假(事假)累计”指的是员工当年度内请病假(事假)累计。

举个栗子:张三于2019年7月1日毕业时,与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22年6月30日。张三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今年有5天的法定带薪年假。2021年2月,张三因腰椎盘突出向公司申请了病休2个半月。2021年9月,张三打算跟公司申请年休假,此时公司可以不批准吗?

案例解析:张三的情况满足了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情形中的第(三)点,张三于2021年2月申请了2个半月的病假,已累计超过2个月,故不再享受本年度(2021年度)的年休假。

特殊情况:如果张三年初已休完5天的年休假,之后又病假了2个半月,则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长期休假的正确方法(超详细的年休假知识汇总)(1)


三、婚丧假、产假、工伤等情形,是否享受年休假

直接上答案:有。即产假、婚丧假、因工伤产生的停工留薪期间同年休假不存在冲突,员工可以同时享受

长期休假的正确方法(超详细的年休假知识汇总)(2)

四、新进员工的年休假计算、离职员工的年休假计算

直接上条例:针对新进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举个栗子:张三于2019年7月1日毕业时,与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22年6月30日。那么,张三于2020年6月30日后达到连续工作1年的条件就可以享受年休假了。折算的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184天÷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5天=2.5天,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故张三2020年可享受2天年休假。

直接上条例:针对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五、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核算

直接上条例: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需要额外支付200%的年休假工资。

重点强调:月工资是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需要额外支付的是200%的工资,非300%。

其它条例知晓: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六、案例详解

【案例】朱朱2017年大学毕业后,来到本市一家商贸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从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1日。根据公司安排,朱朱需每月双休日加班2天,公司每月支付给她的工资收入为税后6000元,包括3000元基本工资,2000元奖金,和1000元加班工资。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与朱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朱朱离开公司后发现自己每年应有年休假可享受,而直到解除劳动合同也未享受,因此向公司提出,是否还应补发其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那么公司应该支付吗?

首先来看一下,朱朱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年休假?

  根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也就是说,案例里的朱朱从2018年7月1日开始享受年休假。

  那朱朱有几天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休假期限具体为: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朱朱属于新进单位的职工,且符合年休假享受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经过折算,朱朱的年休假天数为2天。(184/365)×5≈2.5  

公司与朱朱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要向她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吗?

  需要。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经过折算,公司需要向朱朱支付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2天。(365/365)×2-0

如何支付这2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包括奖金吗?

  根据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为计算基数,并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已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用人单位只需按照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支付2倍的日工资即可。

  此外,未休年假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进行折算。此处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简单来说,这里的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等,但在计算时要剔除加班工资。

  案例中,朱朱工资收入6000元中包含了1000元的加班工资,在计算时应予剔除,即其未休年假工资为5000元÷21.75×应休未休的天数×2倍计算,即公司需要向其支付约为920元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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