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狂捉1006只癞蛤蟆(3天狂捉1006只癞蛤蟆)

记者 李自强

夫妻俩水库边3天捕捉蟾蜍1006只,经认定,二人所捕捉的物种为两栖纲无尾目中华蟾蜍,为“三有”保护动物。日前,黄岛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捕捉蟾蜍的非法狩猎刑事案,并当庭宣判,因非法狩猎罪,两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八个月,缓刑一年。

3天狂捉1006只癞蛤蟆(3天狂捉1006只癞蛤蟆)(1)

今年5月11日至13日,被告人葛某与其丈夫被告人宋某,在青岛市某区某村北边水库捕捉蟾蜍。民警接到报警后,至二被告人家中现场扣押已捕捉的蟾蜍。经青岛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物种认定,二被告人所捕捉的物种为两栖纲无尾目中华蟾蜍共计1006只,两栖纲无尾目黑斑侧褶蛙共计17只。中华蟾蜍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经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进行价格认定,两栖纲无尾目所有种蟾蜍的基准价值为100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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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宋某违反狩猎法规,猎捕中华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被告人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办案法官表示,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便涉嫌非法狩猎罪。因此,法官温馨提示,广大群众要遵守禁猎区、禁猎期的相应法律规定,严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进行狩猎,不要乱捕、滥食野生动物,切莫为了口腹之欲或经济利益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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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人们所熟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外,癞蛤蟆、松鼠、野鸡、啄木鸟、山斑鸠等常见的野生动物也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它们虽然没被列入《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是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主要依据为原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该名录上的陆生野生动物俗称“三有”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三有”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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