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门更改向外开的纠纷(邻居把入户门向内开)

小户型要充分利用空间,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入户门更改向外开的纠纷?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入户门更改向外开的纠纷(邻居把入户门向内开)

入户门更改向外开的纠纷

小户型要充分利用空间

将朝内开的入户门改为朝外开

可以吗?

近日

杭州市临平区法院

审理了一起

因邻居擅改入户门朝向

引起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张某系邻居。刘某、张某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因房屋系小户型,出于最大化利用面积的考虑,将入户门设计为朝外开。刘某、张某在装修前曾征求年近七旬邻居李某的意见,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但刘某、张某仍将入户门改为朝外开。

李某认为,刘某、张某擅自改变入户门朝向,在入户门向外全开时,将导致公共通道狭窄,对他的通行造成安全隐患,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张某将房屋入户门恢复成朝内开。

法院判决

1.本案存在妨害事实

刘某、张某的房屋交付时入户门为朝内开,两被告对入户门朝向进行改动,需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19)第6.11.9条规定:“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8.5条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本案中,原被告两家距离较近,公共走道距离较窄,两被告将房门改成朝外开会影响邻居通行,妨碍相邻户门开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2.妨害行为已超过原告必要的容忍义务范围

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权利冲突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与邻为善,提倡换位思考,兼顾各方利益。本案中,两被告在装修前与原告沟通更改入户门朝向事项时,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同意,但两被告只考虑自身利益,坚持更改入户门朝向,造成影响原告老人通行,妨碍相邻户门开启的妨害事实。

同时,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爱老助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年近七旬,对安全有更高要求。被告刘某、张某作为老人的邻居,在处理相邻关系上应负有更高注意义务,两被告的妨害行为已超出原告老人必要的容忍义务范围,故法院判决刘某、张某将入户门朝向改为朝内开。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立相邻关系是为尽可能确保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平衡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这就要求人们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坚持以人为本、睦邻友善、互利共赢,反对损人利己,要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为对方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与便利。发生纠纷时,相邻各方要保持忍让和克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转自:杭州市临平区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