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生效后买房受保护吗(夫妻双方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
原告杨甲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胡乙原告于2012年发现被告感情出轨,对此被告也予以承认,双方曾草拟了离婚协议,后被告表态愿意悔改,并承诺与第三者断绝关系,原告遂打消了离婚的念头2013年6月原告再次发现被告与第三者仍有来往,但是后来被告生了一场病,离婚再次搁置,但此后双方一直争吵不休2015年春节后,双方再次拟定了离婚协议,被告搬离了家中,去美国购置了不动产,每月给儿子抚养费17,000元,共支付了四个月但是2015年3月被告又突然搬回家,推翻了之前拟定的离婚协议,但双方至此就没有再同房居住2015年6月第三者回国,被告曾经明目张胆的与之在华亭宾馆开房,全然不顾原告的感受被告平日还有家暴行为,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忍让至今,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要求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7,000元,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离婚判决生效后买房受保护吗?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离婚判决生效后买房受保护吗
原告杨甲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胡乙。原告于2012年发现被告感情出轨,对此被告也予以承认,双方曾草拟了离婚协议,后被告表态愿意悔改,并承诺与第三者断绝关系,原告遂打消了离婚的念头。2013年6月原告再次发现被告与第三者仍有来往,但是后来被告生了一场病,离婚再次搁置,但此后双方一直争吵不休。2015年春节后,双方再次拟定了离婚协议,被告搬离了家中,去美国购置了不动产,每月给儿子抚养费17,000元,共支付了四个月。但是2015年3月被告又突然搬回家,推翻了之前拟定的离婚协议,但双方至此就没有再同房居住。2015年6月第三者回国,被告曾经明目张胆的与之在华亭宾馆开房,全然不顾原告的感受。被告平日还有家暴行为,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忍让至今,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要求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7,000元。
被告胡某甲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婚姻经过、生育情况无异议。原、被告的婚姻走到今天非常不易,之前一直分居大洋彼岸,直到2008年被告回国才与原告团聚,当时被告也是放弃了美国波士顿大学终身教授一职,作了很大牺牲。双方在生活、工作上一直相互扶持、相互照顾。被告并没有婚内出轨,的确有一个女学生比较主动,但被告并没有背叛家庭。原告是一个女强人,比较任性,之前因为其工作上的挫折埋怨被告没有帮助她,所以有一些怨气,在草率的决定下才提起了本次诉讼。而且儿子年龄还小,如果离婚,将对其幼小心灵造成很大的伤害,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考虑到儿子系美国国籍,今后会去美国上学,而儿子在美国的学习事宜均是被告在负责,如果把儿子抚养权判给原告,则被告在美国为儿子办理的入学手续等文件将失效,会影响到儿子今后的发展,故要求儿子由被告抚养,可以不要求原告付抚养费。此外双方在上海购置过一套住房,系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登记在儿子胡乙名下,但被告认为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离婚后房子给被告,否则被告在上海无其他住所,没有办法解决居住问题。原告名下还有车牌号为沪K2XXXX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以下简称系争车辆)1辆,同意离婚后归原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5日登记结婚,2005年9月6日在美国生育一子名胡乙。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未生育子女,被告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被告自认目前年收入约90万人民币。审理中,胡乙本人向法院陈述,今后想去美国读书,但父母离婚后,愿意继续与母亲共同生活。另查明,系争房屋于2010年2月26日核准登记在胡乙一人名下,目前该房屋由原、被告及胡乙共同居住。原告认为该套房屋系双方对儿子的赠与,系儿子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则认为并非对儿子的赠与,只是夫妻的共同投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如果判决离婚,该套系争房屋归被告所有,否则被告在上海无其他住房居住。系争车辆于婚后登记在原告名下,现由原告在使用。原、被告一致同意离婚后系争车辆(含牌照)归原告所有。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份2012年12月31日《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载明:“男方胡某甲与女方杨甲现因男方有外遇出轨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婚生子女胡乙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生活抚养费人民币1.5万元。……”落款处有原、被告的签名,证明被告在该协议书中自认了曾经感情出轨的事实,双方感情早已破裂。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中“胡某甲”的签名认为是原告伪造,并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后又致电法院,表示撤回笔迹鉴定申请。
庭审中,原告还提交了复旦大学BBS论坛上一篇于2013年10月15日发布的标题为《一个好学生的真面目》的帖子,内容为:“管院管理科学系在读博士陈某乙,第三者插足某教授家庭,以非正常手段轻松考取某教授博士生,不经努力轻松发表论文、获得企业赞助及参加课题收入。陈某乙因为东窗事发,被某教授太太告到学校,学校临时更换博导。此事从学院书记、院长,到普通学生,几乎人人皆知。”原告称该文中的陈某乙即是被告的外遇对象。原告还提交了案外人王某乙、吴某某、陈某某的书面证言、原、被告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案外人朱某某拍摄的被告与第三者在饭店的照片,以此证明被告出轨的事实。被告承认BBS上曾经有过这一篇帖子,但认为其中陈述的均不是事实,且该帖子已经被删掉了。案外人王某乙、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因为证人均未到庭作证,不符合证人证言的形式要件,不予认可。微信和短信记录无法证明被告出轨、双方感情破裂。照片属实,当时只是与学生在饭店吃饭,因为该学生的导师系被告的学弟,双方只是出于学业方面的交流,并无不正当关系,而且从照片看被告背对着学生,将手甩开,故即使该名学生有过主动,被告也是拒绝的。
原告还提交了门锁被撬的照片、原告受伤的照片、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验伤通知、派出所询问笔录以及病史资料,证明被告搬回家后双方矛盾加剧,被告曾经将原告打伤,并报过警,在得知原告起诉后,被告还将原告居住的房间门撬开,威胁原告。被告对真实性均认可,但认为报警记录、验伤通知书以及询问笔录中反映的事实均不属实,被告没有打过原告,倒是被原告叫来的亲属打伤,且照片模糊不能辨认,撬锁是因为原告将门锁住不让被告进去,被告要拿东西所以只能撬锁。
原告还提交了其名下兴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明细,显示被告曾于2015年3月至6月以每月17,000元的金额给原告转账,交易备注为“生活费”,证明双方曾经协议离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7,000元。被告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只是日常的生活费用,并非子女抚养费。
庭审中,原告申请证人朱某某、王某甲、杨乙出庭作证。朱某某自称系原告原来的同事,曾于2015年6月13日在五原路的功德林餐厅看见被告和一名年轻女子一起吃饭,并当时拍下照片。2015年7月7日,在原告办公室门口听到原、被告的争吵,被告称要向原告领导反映情况并让原告辞职。王某甲自称系原告同事,曾于2015年7月7日在原告办公室门口听到里面有激烈争吵,然后看到被告在里面,原告在哭泣,他们争吵的内容与离婚有关。杨乙自称系原告的阿姨,原告曾于2012年12月致电杨乙,告知其被告出轨,为此杨乙曾向被告求证,被告承认了出轨的事实。之后原、被告一直争吵不休,并且被告还打伤过原告,把原告衣服都撕破了,为此还报警。原告对上述证人证言均予以认可。被告则认为上述证人与原告均存在利害关系,证言无效。
庭审中,被告自认2015年6月份确实在华亭宾馆订过房间,但因为陈某乙的导师系被告的师弟,当时被告师弟正好回国,被告替师弟订房间是为了让其指导陈某乙的学业。被告于庭审中提交了其美国护照、波士顿大学的终身教授聘函(英文)、上海特聘专家证书、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称号聘书、2013年全家旅游合影、被告与儿子的合影、被告名下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本来在国外已经获得了相当高的学术地位,后回国发展是为了家庭,作出了很大牺牲。夫妻二人以及儿子关系一直和睦,之前还去旅游。被告于2015年陆续曾给原告转账约30万元,均用于生活日常开销,对家庭尽到了责任,故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认为波士顿大学的聘函没有翻译件,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上海证书恰好可以证明他在国内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机会,并不是屈尊为了家庭才回国发展。照片系双方第一次签离婚协议时出游,不能证明感情未破裂。对于被告提供的转账明细,除了与原告提交的几笔抚养费的支付得到印证外,其他转账并非均用于生活开销。此外对于被告系美国国籍就应该抚养儿子的观点,原告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与子女的国籍没有关联,即便儿子有意愿今后去美国发展,原告也完全有能力带儿子出国读书。此外,被告当庭提出如果儿子由原告抚养,其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要求每周周末探望儿子。原告对被告的探望请求表示同意。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另有结婚证、出生证、户口本、护照、上海特聘专家证书、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出具的《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旦大学BBS论坛站内信件、微信、短信记录、兴业银行、中国银行明细、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验伤通知书、徐汇公安分局枫林派出所询问笔录、病史记录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出具的2012年12月31日《自愿离婚协议书》,有原、被告的签名,虽然被告对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后撤销了要求笔迹鉴定的申请,在被告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签名系伪造的情况下,本院对于该份《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虽然其中对于子女、财产等事项的处理因为当时并未实际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发生效力,但被告在其中自认“男方有外遇出轨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应该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又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与第三者的就餐照片以及复旦大学BBS论坛帖子等证据,相关证人也出庭作证,证实了被告感情出轨的事实,形成了证据链,与被告的自认相吻合,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自2012年12月感情出轨以来,双方感情至今没有修复,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儿子胡乙,且被告提出胡乙今后想在美国发展,而被告系美国国籍,由被告做监护人更利于胡乙入学等手续的办理,故被告更适合抚养胡乙。本院认为,抚养权是基于父母因婚姻关系解除无法共同生活而衍生出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胡乙作为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本人明确表示今后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均应尊重胡乙的意愿。虽然胡乙本人也表示今后想去美国读书,但去哪个国家发展不能与随哪方共同生活相混淆,而且原告也表示完全有能力帮助胡乙实现去美国读书的愿望,故胡乙随原告共同生活更为适宜。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给付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部或全部。虽然被告自认目前年收入约90万元人民币,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7,000元的抚养费数额偏高,超出了本市居民一般生活消费水平,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被告自认的收入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酌情判定。对于被告要求每周周末探望胡乙的主张,原告表示同意,对此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主张,因该房屋登记在儿子胡乙名下,且原告明确表示系对儿子的赠与,被告未能就其仅仅是挂名在儿子名下,而非是儿子的个人财产予以举证,应视作为胡乙的个人财产,故对于被告认为系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离婚后无其他住房可以居住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作为高收入人群,又是高校教授,完全有能力另行解决居住问题,故对于以此作为不同意离婚以及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系争车辆的分割,原、被告均达成一致意见归原告所有,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甲与被告胡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之子胡乙随原告杨甲共同生活,被告胡某甲自2016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8,000元,至胡乙满18周岁时止;
三、被告胡某甲可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于每周周五下午17时至周六下午16时探望胡乙,由被告负责至原告处接送胡乙,原告有协助被告探望胡乙的义务;
四、车牌号为沪K2XXXX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含牌照)归原告杨甲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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