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对楼上扰民的提示(小区内蛙声严重扰民)

物业对楼上扰民的提示(小区内蛙声严重扰民)(1)

  “听取蛙声一片”本是久居城市人们理想中田园牧歌般的美好生活。然而,每天的生活被高分贝蛙声环绕,有苦难诉的居民们又该如何维权呢?

  事件

  夏天遭遇蛙声扰民

  昆明市龙江雅苑小区部分居民已在声声蛙鸣中生活了3年。一到夏天,26栋周围就蛙声一片,断断续续的蛙鸣声平均有60分贝,最高达到92分贝。根据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的规定,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不得高于55分贝,夜间不得高于45分贝。龙江雅苑的蛙鸣声,已明显高于标准值。

  有居民提出,该小区是昆十中的学区房,居住着很多中学生,蛙鸣产生的噪音,对附近居民,尤其是家里有学生的居民,造成了极大困扰。大家也曾自发购买工具捕蛙,但收效甚微。

  对此,小区物业天昊物业服务公司也并非不作为,在居民们的要求下,物业公司曾指派几名保安捕蛙,但效果同样不明显。除了人工捕蛙,物业人员也想过用药,但因种种原因无法实施。在人与蛙的“博弈”中,3年过去了,居民们不胜其扰,希望物业公司能彻底将小区里的蛙赶走,甚至要求填平景观池,彻底解决蛙声扰民问题。

  蛙鸣还惊动了社区,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盘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表示,社区不具有执法权,社区工作人员只能先到小区了解情况,再和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办法。

  释法

  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策

  面对蛙声扰民,居民如何维权?是否有法可依?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杰认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文明社会追求的最大价值目标之一,创建并共享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是城市住宅小区全体居民的共同愿望及合法权益。

  蛙声扰民问题从法律层面来看,并非由特定主体的过错行为引发。在小区物业公司已穷尽一切服务管理手段,而仍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是否采取填埋临近居民住宅景观池的办法解决蛙声扰民问题,应交由全体业主按照公共建筑物业管理使用决策程序。

  根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关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重大事项议决程序,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白杰提出,不同业主的意见很难相同,议决的结果恐难达成一致。处于不同立场的业主,可能得出享受自然之趣或不堪其扰两种结论或意见,而该两种立场均不违法。从法律层面来讲,无论议决结果如何,不满意的少数业主一方均可行使司法救济权,如诉请撤销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议决结果等。但司法裁判也只能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维护多数人利益,即体现相对公平的法律效果,不可能实现令所有人满意、消除一切矛盾纠纷的社会效果。

  如果填埋景观池提议无法获得多数业主支持,白杰建议,在研究无害化技术手段改变蛙群栖息环境、降低蛙群密度的同时,还可改造景观池,或对临近景观池的居民减免、补贴专项维修资金,加装隔音设施,在不减损景观效益或最大限度保障多数业主利益情况下,寻求各方相对满意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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