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对拐卖妇女知情不报者追责)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对于拐卖妇女案件,越早发现,越早报案,越能得到及时处理。建议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居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等,发现有妇女被拐卖或者涉嫌拐卖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如果知情不报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潘越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发声。
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潘越。受访者供图
“从当前实践来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拐卖妇女的人身自由是受到限制的,她们或遭受暴力或受到威胁恐吓,依靠自身报案解救自己几乎是不现实的。”潘越认为,举报违法犯罪是公民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我国法律制度一以贯之的法律精神。她说:“一些村(居)委会干部发现拐卖案件后应当及时报警;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可能涉嫌拐卖案件的,应及时报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发现妇女及未成年人一些信息透露出涉嫌被拐卖的,需及时报案。”
作为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2021年修订草案,并于去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目前正在开展二审相关工作。
潘越认为,应该抓住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这个时间节点,把国家关于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完善预防、打击、救助一体化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更充分地体现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章节条款中。
除了建议在草案修改中增设强制报告制度之外,潘越还认为应该强化失职问责制度,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对不解救被拐卖妇女,阻挠解救、存在包庇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予以处罚。
同时,潘越建议修订草案参照工会法公益诉讼等规定,增加妇联组织在维权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赋予妇联组织针对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等内容。(人民日报客户端福建频道 林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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