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打击非法捕鸟(农民非法捕鸟11只)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法院在执行一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创新办案方式方法,不断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协作,促成当事人通过4年公益劳动方式代偿生态环境损失。

2020年8月上旬,被告人颜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未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情况下,为防止飞鸟啄食其种植的高粱,在其承包土地南侧的河沟内,用竹竿私自架设一面线网,猎捕到鸟类11只,其中有5只纵纹腹小鸮,4只珠颈斑鸠,1只灰喜鹊,1只大嘴乌鸦,该11只鸟均被线网缠挂致死。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纵纹腹小鸮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珠颈斑鸠、灰喜鹊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保护动物,大嘴乌鸦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也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随后,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对颜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3月,东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颜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补偿国家生态环境损失76500元。在县级以上主流媒体赔礼道歉。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发现颜某自身生活困难,没有收入来源,无力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遂与检察院进行了沟通,最终颜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达成协议,由颜某以管护东平县一村段河堤及两岸绿化树的方式抵顶应补偿国家环境损失76500元,以东平县最低工资1550元/月为标准,管护期限为49个月零11天。

为了确保劳务代偿事项有效落实,由颜某所在村委对颜某巡查护堤情况考勤监督,当地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要求对颜某执行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情况进行考察。东平县法院执行干警对颜某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林业打击非法捕鸟(农民非法捕鸟11只)(1)

野生动物小知识:

纵纹腹小鸮(学名:Athene noctua),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体小(23厘米)而无耳羽簇的鸮鸟。头顶平,眼亮黄而长凝。浅色的平眉及宽阔的白色髭纹使其看似狰狞。上体褐色,具白色纵纹及点斑。下体白色,具褐色杂斑及纵纹。肩上有两道白色或皮黄色的横斑。

林业打击非法捕鸟(农民非法捕鸟11只)(2)

珠颈斑鸠(学名:Spilopelia chinensis),鸠鸽科珠颈斑鸠属鸟类,俗称“野鸽子”,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保护动物。中型鸟类,头为鸽灰色,上体大都褐色,下体粉红色,后颈有宽阔的黑色,其上满布以白色细小斑点形成的领斑,在淡粉红色的颈部极为醒目。尾甚长,外侧尾羽黑褐色,末端白色,飞翔时极明显。

林业打击非法捕鸟(农民非法捕鸟11只)(3)

灰喜鹊(学名:Cyanopica cyana),鸦科灰喜鹊属动物,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保护动物。外形酷似喜鹊,但稍小。体长33-40cm。嘴、脚黑色,额至后颈黑色,背灰色,两翅和尾灰蓝色,初级飞羽外翈端部白色。尾长,呈凸状具白色端斑,下体灰白色,外侧尾羽较短不及中央尾羽之半。

林业打击非法捕鸟(农民非法捕鸟11只)(4)

法条链接

《刑法》第341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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