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介绍(伊斯兰学说的缩影)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全世界的主,至仁至慈的主,报应日的主。我

们只崇拜你,只求你佑助,求你引导我们上正路,你所佑助者的路,不

是受愤怒者的路,也不是迷途者的路。一《古兰经》

伊斯兰教介绍(伊斯兰学说的缩影)(1)

伊斯兰教介绍(伊斯兰学说的缩影)(2)

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教法的简称,于公元7世纪初产生于阿拉伯半岛,是伴随着伊斯兰教的创立和阿拉伯民族围家的形成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公元610年,伊斯兰教的先知穆罕默德(570~632)接受了真主安拉的启示,受命为圣,开始在麦加进行艰苦卓绝的传教活动。他要求人们放弃对各自部落保护神的崇拜,转而信仰宇宙间唯一的真主安拉。在传教中,穆罕默德建立了政教合一的穆斯林公社。信仰伊斯兰教的队伍日益壮大,引起了麦加贵族的仇恨与惊恐,他们开始疯狂镇压穆斯林(伊斯兰教教徒)。公元630年,穆罕默德终于率领穆斯林大军打败了麦加贵族,迫使他们投降。

不久,整个阿拉伯半岛基本皈依了伊斯兰教。穆罕默德遂在穆斯林公社的基础上建立起了统一的阿拉伯国家,在这个过程中,伊斯兰法诞生了。它本来是以伊斯兰教的学说和教义为基础的,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家庭和个人生活的行为准则的总称,而不是像普通法律那样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并适用于全体居民。但是,由于政教合一,这些准则、规定无疑同时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

伊斯兰法没有独立的表现形式,其内容全部来自伊斯兰教的学说,宗教色彩很浓。德国著名学者约瑟夫·夏赫就曾经精辟地描述过伊斯兰法和伊斯兰教的密切关系:“伊斯兰法是伊斯兰学说的缩影,是伊斯兰生活方式的最典型的体现,是伊斯兰教本身的精髓和核心。”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有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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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兰经》,是先知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真主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也是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2.“圣训”,它是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虽然“圣训”并非安拉的启示,但是出自安拉的使者,因而也有极大的权威性,是仅次于《古兰经》的法律渊源。

3.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它主要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含义并推导和创制出新的法律规则。4.政府的行政命令、习惯和外族法律。这些必须要先经过伊斯兰化,才能成为法律渊源。

按照上述法律渊源的规定,伊斯兰法的基本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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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穆斯林基本义务的规定。伊斯兰法主要是一个义务性的体系,对穆斯林的义务性规定居多,权利却很少问津。在义务中,最重要的是“五功”,这是穆斯林必须要履行的,否则就要受惩罚。五功具体是:

1.念功,要求穆斯林在一切重要场合都必须口诵“我作证:除安拉外,再无受拜的;我又作证:穆罕默德确是安拉的仆人和使者”这句经文。2.拜功,即做礼拜,是穆斯林向安拉归顺、感恩、赞颂、祈求和忏悔的宗教义务与仪式,如放弃做礼拜即丧失穆斯林资格。3.斋功,即斋戒,要求穆斯林在每年回历9月斋戒一月。4.课功,即法定施舍,穆斯林的财产达到一定数额时必须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施舍,以使财产洁净,后来则演变为税收。5.朝贡,即到麦加克尔伯神庙朝圣。伊斯兰法规定每个穆斯林一生至少要朝圣一次。“五功”构成伊斯兰法的基础。

二、土地制度。按照伊斯兰法的规定,土地是安拉的财产,只有先知及其继承人哈里发才有权支配土地,阿拉伯贵族和普通自由人只有占有权。

三、债法制度。伊斯兰法中已有契约所生之债和致人损害所生之债的区别。由于宗教的影响,伊斯兰法特别强调致人损害无论因何缘故都必须赔偿;契约债务必须要履行,不得违背约言。同样出于宗教原因,《古兰经》明确宣布禁止借贷时放利,认为收取利息是违背安拉意志的。

四、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按照伊斯兰教学说的精神,伊斯兰法允许一夫多妻制,规定离婚的主动权全掌握在丈夫手里。妇女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继承权只有男子的一半。另外,还规定妇女不能随便在人面前显露身体容貌,不能直接和其他男子交谈。

五、犯罪和刑罚制度。为了维护伊斯兰教宣扬的道德观念,《古兰经》规定了对一些犯罪要予以严惩,如盗窃罪要砍手脚,已婚男女通奸要处以随着阿拉伯帝国的扩张,伊斯兰教迅速向外传播,形成了一个空前广大的伊斯兰教穆斯林世界。伊斯兰法遂成为西亚、北非许多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伊斯兰法系逐渐形成。近现代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各国法律融合趋势的增强,伊斯兰国家纷纷进行了法律改革,在刑法、诉讼法和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民商法领域,大量引入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原则。但是在婚姻、家庭、继承、宗教义务等与经济发展关系不大的社会关系领域,伊斯兰法仍然占有统治地位。从总体来看,伊斯兰国家仍将伊斯兰法视为法律的基本渊源,这使他们今天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生活依然呈现出浓厚的宗教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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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法系……

伊斯兰法系是由信奉伊斯兰教的同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的法律所组成的伊斯兰法律家族,又称同拉伯法系。它是世界著名五大法系(印废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一,也是东方三大法系中至今唯一的活法系(印废法系和中华法系从整体上看已消失,被称为“死”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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