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补缴公积金(公司没给我上公积金)
在这里我们先普及一个概念,那就是公积金是必须要上的!因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里有相关条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办理公积金的缴存登记、需要设立公积金的账户、每月汇缴公积金等事项,都“应当办理”。
这里可能有小伙伴会说:这里说的是“应当办理”,不是“必须办理”啊。但是,依据《立法技术规范》的解释,法条中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而不是我们自己理解的那个“可干可不干”的意思!
既然法条上都这么说了,我们再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看一下是不是现实中真的这么实行吧: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的相关规定做出判决如下:
本案中舒某所供职的工程公司虽然在2016年才开始为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舒某通过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的方式证明了双方确实在1999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法院判定工程公司须为舒某补缴住房公积金!
通过这样的案例,我们就能明白了吧,其实企业是必须要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对于那些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的行为,我们是可以通过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的!
不过在依法维权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住房公积金争议要去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维权举报,不是去到劳动仲裁委。因为仲裁委不受理住房公积金的争议,这可能也是造成很多人认为住房公积金不是必须缴纳的原因之一。
在这点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说到这里,我想大家对于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必须交,如果不交我们该如何维权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了吧。
在最后,我们在一起总结回顾一下今天的重点内容:
1、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公司是必须要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2、如果公司存在不给我们缴纳住房供给基金的违法行为,是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去维权的(注意不是劳动仲裁委哦)。
3、如果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履行追缴的职责,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另外一定要切记:在维权上诉的时候,一定要带上能证明我们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说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打卡记录、往来工作邮件等证据材料,这个可是关键哦~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