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和无罪确定(有罪推定)
各位好,这一期的内容当中,小编将与大家聊聊关于“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话题。小编会谈谈自己的一些小小的心得和理解,以此抛砖引玉,欢迎大家也一起来交流一下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于“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相信对刑事法律有一定了解的朋友,都对此不会陌生。或许你在某处听过这样的说法——“古代刑事司法是有罪推定,现在我们是无罪推定。”或者你的某位从事过刑事侦查工作的朋友向你分享过他的经验:“虽然现在要求我们侦查人员要无罪推定,但是想要侦破案件、做好侦查工作,必须要有罪推定,无罪推定的话行不通。”
这段话可能也代表了许多其他侦查人员甚至公诉人的想法。没错,小编也认为很有道理,侦查工作确实需要“有罪推定”,但是无论是在学生时代,还是进入工作之后,老师、领导以及前辈们都无数次地向我们强调过应当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才能够更加公正地处理案件。
那么“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是否是一组对立的、不相容的原则呢?并不是。“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之间并不冲突,并不矛盾。
现代刑事司法是否有“有罪推定”?当然有!
就从我们的法律用语来看吧,“犯罪嫌疑人”,这一个词语的存在不就是“有罪推定”的一种体现吗?这个人未经判决,是个无罪之人,但我依据证据推定他有犯罪的嫌疑,于是对他展开刑事司法程序……
这里也许有朋友会说:“可是‘犯罪嫌疑人’一词的使用,同样也是‘无罪推定’的体现啊,正因为未经判决确定有罪,所以我们不能直接叫他‘罪犯’,或者‘犯罪者’,才叫他‘犯罪嫌疑人’嘛!”
于是小编就要说到,“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这一对看似矛盾却又事实上共同存在的原则,其实是事实层面与法律层面两个层面上的运用。而我们平时在谈到它们的时候,之所以会有“矛盾感”、“不相容感”,其实是因为我们不自主地把他们混淆到同一个层面上来对待了。
引用一段易延友老师在《中国刑诉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的话,“实行无罪推定,乃是一种法律上的假设状态,它所导致的仅仅是在法律上将被告人当作无罪的人来对待这样一种效果;它并不禁止事实上的有罪推定……法律上的无罪推定和事实上的有罪推定完全可以同时存在于一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上。……在现代法律体系下,一名检察官完全可以根据他掌握的事实,推定其指控对象有罪;但是根据法律,在被告人获得公开、公正的审判并被有效地定罪之前,他不能在法律上对被告人定罪。”
原来如此,现代司法所推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对“有罪推定原则”的一种否定,因为它们并没有在同一个层面上运行,“有罪推定”运行在事实层面上,而“无罪推定”却属于法律层面的范畴?如果说,实行“有罪推定”是我们当代侦查人员开展刑事司法工作所不可舍弃的“必要之 恶”,那么“无罪推定原则”是对这一“必要之恶”的有效遏制因素之一。
于是大家现在了解啦,当你的从事侦查工作的朋友再向你抱怨说“我们办案只能有罪推定,无罪推定不适用”的时候,你就可以对他说:“这并不矛盾啊,这是两码事儿嘛!”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第88期》供稿人:熊树杉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排版:周堃
都江堰检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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