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江苏巡抚标准(满汉不同标准下)

清朝江苏巡抚标准(满汉不同标准下)(1)

康熙时期督抚体制中满汉督抚代表着不同群体的利益,在以往制度史研究中仅揭示制度的相关内容,而忽视制度对社会的反作用,这与制度研究的目的相差较远。需要强调的是,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是会不断发生改变,甚至会出现与制定的初衷不一样的情况。

在这样的背景下,使我们对康熙时期督抚制度的设置以及督抚权力结构有一个重新认识。政府政策的落实状况以及封建王朝的盛衰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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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督抚在一个地区任职过长,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与地方官员相勾结形成威胁皇权的地方势力;若任期时间较少,同样也会造成督抚流动性大、频繁更换等状况会影响地方政府有效治理,也不能实现总督在任职期间的政治抱负。

于是,一个合理的任期既有利于皇权对地方的管理,又有利于长远发展。它是洞悉官僚政治的关键所在,能从中总结出官员任职的特点以及运行特征。因此督抚任职时长是清代政治之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作为突破口可以从侧面反映督抚运行的整体状况与发展趋势。

总督任职时长

比较康熙时期总督任期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规律性和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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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一些重要区域,满官任总督的时间远远超过汉人,如两江和湖广两个重要地区的总督皆主用满人。在这两个地区中,汉族官员的任职时长大体相当,但都不及满族官员任职时长的一半。在其他地区也体现出同样的特点,充分说明统治者给予满族官员充分的肯定,和对汉官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

其次,从总督任期的比较中,可以清晰地把握清代康熙时期政治制度发展变化的轨迹。虽然总督的任期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看出总督的任期平均为两至三年,一般以三年为限。这是清代前期总督任期制的普遍性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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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通过对督抚的灵活调动凸显权威力量。这也是朝廷防止总督割据一方,积攒势力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为国家不断注入新的官僚政治资源的一种方式。况且通过任职时间来把控和调配官员,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政治手段。

任职时间越长就能在地方上不断拉拢人脉,长期坐镇一方。尤其是汉族官员的任期更短,因为他们是清统治者所要防范的对象之一。所以总督在地方任职的时间并没有固定化,主要还是依据统治者对其任职时期间的表现是否满意,也与自身执政能力和为官作风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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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之出于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康熙时期的总督大多职权较轻,任期较短

巡抚任职时长比较

在各巡抚任职中满官大多比汉官任职时间长,尤其是在西北军事重地,或是重要发展地区。但也存在汉族官员任职比满族官员时间长的情况,例如湖北巡抚,是汉人巡抚任职时间最长的省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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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总的来说满汉巡抚任职时长的差距要小于满汉总督任职时长的差距。

足以说明统治者对巡抚的任用更倾向于汉官,毕竟是要管理众多汉人区域,因此任职时长相对较高。任职时长也能代表皇帝对其的依赖和信任程度,与此成正相关。如果能够得到足够信赖就能延长任职时间。否则就会经常出现调换官员的状况在康熙一朝时有发生,防止一个官员在一个地方任职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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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满汉巡抚官员任职时长和在位期间的任职人数可以得出,巡抚平均在位3 年左右,一位官员在任期间并不长,这也是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的手段,防止地方势力扩张。与一般官僚考核方式不同,督抚是由皇帝对其亲自考量,对封疆大吏的去留进行思考。

总督的任期平均值是 2.47 年与 3 年为一周期的考核大致吻合,这也是清代总督任期的基本时长,与巡抚任职时长不相上下,但不排除有特殊情况。因此 3 年考绩制度会使督抚任期发生变化,但并未超出这一基本范畴。督抚官僚集团的总体质量和业务能力在大一统的集权国家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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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巡抚的任职时长与总督的任职时长有着大体相同的发展趋势。这是统治者加强本民族官员凝聚力时的一项举措,也是强化此项制度的一种方式。

无论是员额的多寡还是任职时长始终都凸显着统治者对待不同民族属性官员时的民族倾向。二者都是在统治者的掌控下发生变化,他们的变化也是受到观念因素的影响。

满汉旗的不同待遇

历史制度主义者认为,观念因素对制度施加一定的影响。清朝官员制作为清代的人事制度,就是将统治者的执政理念与制度相结合的典范。这是出于民族统治的特殊性,与明代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因此不公平的现象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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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者虽然表面上对满汉官员一视同仁,但满汉官员始终得不到相同的待遇,始终无法逃脱重满轻汉这一思维定式。而且统治者力图将“首崇满洲”作为治国原则进行具体操作,依据官员的民族属性划分职位,体现出统治者在处理政务时的民族倾向及真实意图。

为了维护统治民族的根本利益,保留满洲根本的观念就会愈加强烈。清朝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作为对广大汉民族的征服者,在国家用人行政上始终贯彻首崇满洲的原则,因而清朝的设官定制有着鲜明的民族特点,它集中表现在按照民族等级序次、即以满洲、蒙古、汉军、汉人为序的官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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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清朝入关以后,在中央各部院均设置满汉复职之制,以保障满族上层最大可能地参与政治。而在地方上,从出任封疆的地方大员的民族成分来看,康熙时期任用的督抚主要以满人与汉军旗人为主,汉人只是极少数康熙时期汉人官员大多出任江南等地区的巡抚,却让满人担任重要地区总督,这种施政方针能够在两大官僚群体中保持一种稳定性,达到相互制衡以加强中央集权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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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汉督抚在处理政务时也能够相互扶持,使二者的力量均衡发展。这一点也是清朝管理地方的独特之处,在康熙时期也能起到治国安民的功效。并能按地区的条件任命相匹配的官员,依据治理难度等级有效分配官僚资源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

在地方上,满汉督抚互相监督,相互牵掣,共同维护统一局面。也是康熙时期加强中央集权的一项创举,使满汉督抚的力量局限在一定范围之内,始终没有都在皇权掌控之中。

督抚制度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它在动态的历史进程中生成并完善,政治制度在形成之后就要思考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式的推进会带来怎样的变化,如何保持制度功能并发挥最大优势政治制度维系的主要途径有:自我强化的路径依赖、必要的行政手段以及观念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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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满汉督抚的员额和官员的任职时长都作为该制度自我强化的措施,统治者作为政治权力的执行者通过一系列的政策使政治权力的天平倾向于满族官员。再加上民族观念因素的支撑,使得康熙一朝督抚体制得到了强有力的维系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中央集权,使清政权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有效的控制并逐步实现对地方的全面治理。

也对康熙朝代以后督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督抚官员群体都呈现出满多于汉的现象,这些都得益于统治者以及政策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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