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规费的取费基数(规费缴纳主体和计取依据)

【建设工程】规费缴纳主体和计取依据

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

建设工程的规费的取费基数(规费缴纳主体和计取依据)(1)

案件基本事实

2011年5月1日,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开发公司)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安集团承建城市乡村区块开发项目创业城工程二标段。

2011年6月7日,建安集团以下属单位鑫龙海公司的名义与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将全部案涉工程转包给创业公司施工完成。合同第14.1条为双方关于竣工结算的约定,内容为分包方在工程竣工后30天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由承包人盖章,由分包人报送建设单位审批,待竣工结算终审完毕后,由分包人转承包人备案。补充条款约定,第20.1条为“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以发包人拨款时间和比例为准,结算金额以最终审计金额为准。第一次拨款承包人一次性提取工程管理费100万元及合同印化税按工程总价0.03%提取7.5万元,其他费用如税金、企业所得税、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均按发包人规定由发包人代扣代缴,并需提供相关证明,否则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建安集团应否留取案涉工程的规费及数额。

承包人建安集团观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结算应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甲供材是施工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购配件、零件、半成品,应计取规费。依据《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建安集团是规费的计取主体和缴纳主体,除油田开发公司代扣代缴部分外,建安集团也依法缴纳了规费。

建设工程的规费的取费基数(规费缴纳主体和计取依据)(2)

发包人创业公司观点

规费计算方法不应是工程总造价x建安集团规费证上载明的费率,而应为规费基数x费率,规费基数为项目清单中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应将甲供材部分扣除。规费大部分为施工工人社会保险,已由创业公司缴纳或由油田开发公司代扣代缴,应当付给实际施工企业,不应预留给建安集团。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观点

对于建安集团提出规费、税金应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的主张,因上述费用均已由油田开发公司代扣代缴,因此对于其抗辩理由亦不采纳。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观点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修缝工程施工企业,均按本办法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规费是指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第10条规定:“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人应按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费标准计算规费,并在招标文件中给出,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规费计入报价中,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按照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规费。”

本案中,建安集团作为案涉工程的投标单位及中标单位,已将规费计入其投标报价。油田开发公司在与建安集团结算工程款的过程中已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规费计入工程价款。同时,建安集团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其规费证中已经载明包括案涉工程,其亦应具有向有关部门缴纳规费的义务,故建安集团具有计取规费的权利。建安集团的规费证载明的费率4.12%,工程总造价257,195,895.52元中包含建安集团应计取的规费为10,596,470.90元,扣除油田开发公司代扣代缴养老保险3,574,546.60元、462,248.83元,再扣除与规费类似性质的代扣代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85,910元后,建安集团还应留取规费6,473,765.47元。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观点

参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建安集团作为案涉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有计取规费并向有权部门缴纳规费的义务。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参照法定和约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计取费用。案涉施工合同第77条约定,工程结算定额执行现行施工年度《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各分册大庆市单价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的(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规费的计算基础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案涉工程甲供材部分属施工耗费的材料费用,系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规费的计算基数。创业公司主张甲供材不应缴纳规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提供的《单体(单项)工程结算费用汇总明细表》对规费的计算亦未扣除甲供材。本院认为,二审判决就此作出的认定,并无明显不当,对创业公司就此提出的诉请,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的规费的取费基数(规费缴纳主体和计取依据)(3)

评析

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或计取,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从规定可知,规费的计取范围及方式等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案涉工程所在地为黑龙江省,根据《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规费计取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费用;如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规费计取基数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费用。而案涉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故规费计取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费用。

而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根据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费率计算。计算公式为: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程定额人工费x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率)。而该通知并非全国适用,规费计取应当参照当地省级有关部门规定。

▶风险提示

规费的计算基数为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费用,而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费用又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企业管理费组成,因此,不管是甲供材料还是自购材料都应当作为计算规费的依据。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838号民事裁定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11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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