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视觉与元宇宙概念(视觉黑洞反垄断百年跌宕史)

机器视觉与元宇宙概念(视觉黑洞反垄断百年跌宕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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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因黑洞照片,深陷舆论“黑洞”,股票连续跌停。

在知识产权以及反垄断荒蛮的时代,网民借“视觉黑洞”事件,以口诛笔伐的方式,扒开了技术伪装的外衣,捅出了专利权、互联网霸权以及反霸权的“灰度法则”。

回顾反垄断百年跌宕史,从“专利流氓”、“技术浪子”,到谢尔曼、老罗斯福,再到技术霸权、大数据杀熟,擦亮我们的“视觉”,洞悉政治、利益、技术以及人性之间博弈以及演绎逻辑。

本文逻辑:

一、专利流氓与技术浪子

二、谢尔曼与《谢尔曼法》

三、老罗斯福与小罗斯福

四、哈佛学派与芝加哥学派

五、AT&T与IBM

“专利流氓”与“技术浪子”

1884年的一天,一位来自塞尔维亚的青年不远万里来到美国,他手里揣着一封介绍信找到了爱迪生。爱迪生先瞄了下这位带着南欧气息的帅气青年,顺手拆开信封,信上简单地写着:“我知道世上有两个伟人,一个是你,一个就是你眼前这个年轻人。”

这个爱迪生,正是世界著名发明家托马斯·爱迪生,就是那个小学没毕业,12岁被列车长一巴掌扇成耳聋,一生拥有2000多项发明、1000多项专利,一天不申请专利就浑身难受,一直生活在中国教科书里的小学生偶像。

这位塞尔维亚青年,就是“交流电之父”,人类电气时代的开创者,尼古拉·特斯拉。

爱迪生,是一位成功的商人,也是一位出名的“专利流氓”。当时正值托拉斯鼎盛之时,爱迪生利用各种手段疯狂收割众多技术专利以垄断市场,最终在商业上成为人生赢家,也在中国教科书上成为“伟大的发明家”。

1892年,老摩根出资,将爱迪生电灯公司和汤姆森-休斯顿电气公司合并成立了通用电气公司。这个通用电气,就是曾经不可一世的“美国商业界象征”,也是当时巨无霸级别的托拉斯组织。

与爱迪生截然不同的是,特斯拉是一个“技术狂痴”, 每天只睡2个小时,为科学事业终身不娶;他一生拥有700多项发明,却“懒得申请专利”。他在商业及财富上一塌糊涂,被迫放弃了成为世界首富的机会,最终死于贫困。

“硅谷钢铁侠”埃隆·马斯克对特斯拉无比敬仰,遂将汽车公司命名为“特斯拉”,以纪念这位伟大的科学家。

特斯拉与爱迪生,一文一武,一精明商人一技术浪子,自二人见面开始,便上演人类史上智商最高的史诗级又极为残酷的对抗。

虽受熟人鼎力举荐,但爱迪生对这位年轻人还是不屑。他对特斯拉提了一个过分的要求:“这样吧,你帮我解决一下直流发电机与电动机的问题,弄好了,你不光可以来我这上班,还有5万美元的奖金。”

这个问题,爱迪生自己捣鼓了好几年都没解决,你让一个年轻人勒紧裤腰带,“996”弄出来?

不过,爱迪生没想到的是,正如信中所示,他遇到了狠角色。特斯拉,记忆力超群,过目不忘,极度专研,如痴如醉。

爱迪生则不同,每天忙于赚钱,抢占别人专利,无心读书,但他天赋异禀,“他不学习,也看不起书本里的知识,他只用直觉来进行发明”(特斯拉对爱迪生的评价)。

一年后,特斯拉把发电机的设计递到爱迪生眼前。

爱迪生喜出望外,满意地说:“小伙干得不错,明天来上班吧。”

奖金呢?爱迪生这么跟特斯拉说:“看来你还是不懂美式幽默啊!”

没有拿到一分钱的特斯拉郁闷地进了爱迪生的通用公司,不过他当时还不清楚,“抢占专利还不给钱,反向你索钱”的做法,是爱迪生一生的伎俩。

后来,天天被“996”,屡次加薪又被拒,忍无可忍的特斯拉最终与爱迪生闹翻,并离开这家公司。临走时,爱迪生强行将特斯拉27项专利转入爱迪生通用公司。

第一回合,“技术浪子”,被“专利流氓”坑得够呛。

离职后的特斯拉心里憋了一肚子的气,一心专研交流电,以死磕爱迪生的直流电。从此,历史上著名的交流电与直流电大战上演。

这场大战中,爱迪生没有把心思花在研究上,而是想尽一切办法抨击交流电,搞臭特斯拉,手段可谓无所不用其极。

为了证明交流电很危险,他用交流电电死了大批流浪猫狗,甚至电死过大象。还有更绝的,他买通政府官员,直接搞了一把交流电电椅,来执行死刑犯——结果又没有完全电死。

1893年,在芝加哥世博会上,特斯拉做了一个公开实验:他一手举着电灯泡,一手拿着一根电线,然后点亮了灯泡。谣言不攻自破。

为了阻止这个实验,爱迪生不允许特斯拉使用他发明的灯泡,而无所不能的特斯拉自己专门研发了这个实验灯泡。

在世博会供电招标上,特斯拉的交流电报价要比爱迪生的直流电足足低了50万美元。世博会官方最终决定使用交流电。在这次世博会上,特斯拉用交流电点亮了90000盏灯泡,照亮了整个会场,震惊世人。

在这场世纪电力大战中,特斯拉成功翻盘,从此交流电取代了直流电成为供电的主流方案。

但是,当时一股财团势力要挟特斯拉放弃直流电专利权,并意图独占牟利。经过多番交涉后,特斯拉决定放弃交流电的专利权,条件是交流电的专利将永久公开。从此他便撕毁了交流电的专利书,交流电成为一项免费的发明。

如果不是受威逼,特斯拉可以从每一马力交流电中获得2.5美元的“专利费”,他将会是世界上最富有的人。

1895年,当特斯拉处于事业巅峰时,一场离奇的大火把他整个实验室烧毁,他半生的研究资料及心血毁于一旦。特斯拉晚年凄凉、穷困潦倒,最终死在了纽约一旅馆3327房间,并留下一大笔债务未还。

而爱迪生,可能会让很多人失望。原来爱迪生是这么一个爱迪生,一个专利流氓、垄断暴徒、不折手段的商人,完全颠覆了小学教科书上那伟大光辉的科学家形象。

爱迪生一生发明无数,但不少都是其公司工程师研究出来的,然后强行以他的名字申请专利。他抢先注册了不少别人的专利,从而构建了专利网络来打压对手。

爱迪生布局及抢注电影产业技术专利,与柯达公司联合垄断胶片,向美国电影制片方收取高额专利使用费,并雇佣打手袭击片场和影院。

特斯拉和爱迪生曾经同一时间都在研制X射线荧光分析仪,然而爱迪生为了更快拿到专利,他不惜让自己的助手长期处于X射线当中,并最终导致助手患上癌症死亡。

当技术浪子遇上专利流氓,普通人遇到托拉斯,结局早已注定。

谢尔曼与《谢尔曼法》

“专利流氓”对特斯拉的打击,可能会引起不少人的愤怒。实际上,在当时,诸如爱迪生此类托拉斯的垄断及暴行,已经引发美国社会的担忧、谴责、愤恨、抵触与恐惧。

萨缪尔森在其著名教科书《经济学》中这样描述“镀金时代的垄断者”:

“由于法律和习俗的不断变化,美国今天的垄断者,与1870-1914年镀金时代的那种辉煌、富有创造力、不道德的、欺诈的强盗绅士相比,已经有天壤之别。

如洛克菲勒、高德、范德比尔特、弗里德、卡内基、罗森查德以及摩根等大亨的传奇故事,都描述了所有你可能很难想象到的东西。他们开创了诸如铁路、石油、钢铁等产业,形成了自己的财团,推动了西进运动。他们都打败了自己的竞争对手,并将惊人的财富留给了他们的后代。”

“美国西部边疆的铁路大亨,历史可以将他们列为最不道德的企业家。横跨美洲大陆的铁路建设,是通过大量拨发联邦土地而获得资金、并经由大力贿赂无数议员与大官而取得特权的。南北战争后不久,老谋深算的铁路职员杰·高德就企图垄断全美的黄金供给,并用它来控制国家的货币供给。

高德后来为了提高北部那段铁路(常年为大雪围困的地方)的声誉,竟然如此描述:那里是一片热带雨林的乐园,种植园里长满了桔子与香蕉,随处可见活蹦乱跳的猴子。到那个世纪末,所有的这些贿赂、土地转让、搀水股、以及那些荒诞的承诺,都终于促成了世界上最大的铁路系统的竣工。”

从19世纪70年代起,美国就出现了格兰奇运动、绿背纸币运动,相继涌现了反垄断党、联合劳动党、农民联盟等几十个小党,底层农民、小企业主爆发的轰轰烈烈的运动,打破了镀金时代沉默的政治空气。大量中小企业主、农场主、工人阶级被托拉斯挤压了生存空间,处于被社会淘汰的边缘。对于托拉斯以及垄断行为进行限制、约束甚至打击,在社会底层达成了广泛的共识。

美国政治家已感受到愈演愈烈的反托拉斯运动正在威胁到他们政治地位。候选人们纷纷“弃车保帅”,迎合平权运动和反托拉斯思潮,发表平权主张以获得民意支持。

1888年的总统竞选活动中,所有的候选人都发表声明谴责托拉斯,其中最为积极的一位是来自俄亥俄州的约翰·谢尔曼参议员。

谢尔曼在总统竞选中最终败给了本杰明·哈里森。虽然没有成功当选总统,但作为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谢尔曼连年向国会递交反托拉斯提案,并赢得广泛关注。

在国会辩论上,雄辩的谢尔曼说出那句掷地有声的辩词——“如果我们不能忍受一个拥有政治力量的国王,那么我们也不能忍受一个控制各种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国王。”

1890年4月8日,谢尔曼所提交的法案在参议院以51:1通过;6月20日在众议院以242:0通过。从投票比例可以看出,反垄断法的出台具有压倒性的民意支持。

7月2日,总统哈里森签署了该法令,即《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也以谢尔曼命名简称为《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法被誉为“经济宪法”、“自由企业大宪章”,但是这部法律诞生十年间几乎成了一纸空文。1904年美国共有318家托拉斯,其中93%是1890年该法出台后产生的。

当时有人这么评价这部法律:

“石油托拉斯、食糖托拉斯、威士忌托拉斯和亚麻籽油托拉斯,这些恶魔的命运都悬在这些普通的词句上,悬在联邦政府对于提起诉讼的热情上,悬在联邦法院将在这一制定法的骨架填充何种内容的兴趣之上。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该法案可以说是一个骗人的东西。即使是它的支持者也认为它只是‘实验性的’。而该法案本身,除了平息了人们提起反托拉斯之诉讼——任何诉讼——的呼声外,什么事情也没有做,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

这部法律通过后,社会公众的反托拉斯心理得到了缓解,联邦政府、法官都对干预经济、制裁托拉斯组织一事倾向于保守甚至否定。当时,反托拉斯法的立法基础实际上是平民主义,平民运动与政治需求催生了这部法律。

这部光辉的法律,在当时就像一个平息民愤的政治工具。翻看这部法律文本,你会发现这是一部非常简陋的法律。法律文本翻译成中文不到1000字,跟高考作文的字数差不多。

当然,这是英美法体系的一种习惯,英美体系讲究法庭判例,就是法律不清楚没有关系,先把框架制定出来,然后根据个案判决再补充完善法律。尽管如此,谢尔曼法也应该是英美判例法体系中最为简陋的重要法律之一。

法律第一条规定,禁止“限制贸易”或商业的任何合约、联合和共谋行为。这一条其实有点荒唐,因为任何商业合同都会涉及到权力义务的约束,也就会触及到“限制贸易”条款,那么企业就违法了。

第二条则规定禁止“垄断”和意欲垄断的阴谋。但是,无论是该法的正文还是附件,都没有给出“垄断”的确切含义,或逐条指明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在当时,立法者都搞不清楚什么是垄断,哪些行为是垄断,这样一部反垄断法似乎有点搞笑。

谢尔曼在提交这一法律提案时,他就明确说了“并没有宣布一项新的法律原则,仅仅是将那些老的、广为人知的普通法原则授予了我们复杂的州和联邦的司法机关。”

既然之前已由普通法管理,为何还要另立法。他的理由是,此前各州根据普通法来反对这些商业集中,但是由于违法的集中现在已经超出了州的界限,“只有联邦政府才能提供救济。”

谢尔曼本人也说不清楚反垄断具体反什么,垄断怎么界定。在国会辩论上,有人批评谢尔曼说,这提案可能会干涉传统的合法的商业行为。谢尔曼也承认,资本和资源的集中导致美国经济大发展,社会个体组织而成的大企业的出现可以降低产出成本,因而应该得到鼓励和保护。

这部含含糊糊的法律,实际上是在民意和政治需求的推动下诞生的。

垄断的具体含义及标准,在随后多年的法庭判例中才逐渐得以充实和明确。谢尔曼认为具体标准由法官来判断:“我们很难通过对法律词汇的定义,在合法的和不合法的商业联合中画出一道精确的线来。在每一个个案中必须要留给法庭去决定其是否合法。”

其实,垄断及垄断行为,是一个专业的经济学定义。

但是,当时这部法律的出台以及之后长达几十年的执行,几乎没有经济学家参与。立法会的参众两院中,大多具有律师身份而非经学家。他们秉持着“公平、正义、秩序”等法律思维推动该法出台,而没有看到经济学家的身影或声音在影响这部法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最初的一些重要裁决中,没有表述、引用任何经济学理论或经济学家的观点。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历史文献,基本上没有跟当时的经济学理论发生什么直接联系。

这与绝大多数人的认知有所不同。实际上,在当时并不是经济学家利用垄断模型来反托拉斯,相反不少经济学家认同托拉斯在“泰勒革命”下的规模经济和生产效率,不欢迎反托拉斯法的制定。经济学和经济学家在当时被认为是为企业、大企业服务的,显然很难得到当时的立法者和政治家的信任。

但是,反托拉斯法毕竟针对的是经济主体以及经济行为,如果立法成员、法官、律师不对复杂的经济问题做深入的研究,那么对于反垄断的立法与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合理性显然不能让人信服。这就好比,基金公司做股票投资,没有分析师、操盘手,而是找一群收集市场消息的人来判断市场行情。

这种挑战实际上一直困扰着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在《谢尔曼法》出台40多年后,该局才在1936年雇佣了有史以来第一位经济学家。但是,该局经济学家在反垄断案件中的作用局限于数据搜集和诉讼支持。

波斯纳法官在1971年曾经有过如下描述:“如今(司法部反托拉斯)局里的经济学家们是律师们的女仆,一直受到忽视”。

老罗斯福与小罗斯福

政治催生又极为简陋的《谢尔曼法》,确实难倒了当时法官们,并出现了一些离奇的判决。

1895年,第一个案子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这就是著名的美国诉奈特公司案。当时,美国精制糖公司试图以交换股份的方式整合包括内特公司在内的四家大公司,这四家公司控制了美国精制糖产业98%的份额。克利夫兰总统指示联邦政府起诉奈特公司违反《谢尔曼法》,以阻止该项合并。

法官认为,四家公司控制了绝对的市场份额,奈特公司这种行为构成了垄断。但是问题的关键点是:谢尔曼法是否能够适用于生产领域?

反托拉斯法反的不就是你们这些工业托拉斯吗?针对跌路、钢铁、石油等托拉斯,怎么又不适合于制造业领域?那这部含糊不清的法律到底管谁?

这部法律的全称是《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当时出台主要是为了禁止限制性贸易作法及垄断商业的行为,没有提及生产、制造或工业领域。

早在1791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提交的《制造业报告》中提出了高关税、工业扶持的保护政策。此后,美国受高关税保护的工业领域大多数都形成了托拉斯组织,如铁路、钢铁、糖业等。糖业托拉斯总经理哈夫曼承认:“高关税乃托拉斯政策”。因此,当时的立法者将矛头指向贸易保护,而不是制造企业。

这个好像有点吠错了人啊!最终,法官裁决以8:1判决政府败诉。

奈特公司这个判决出来后,当时所有制造企业的托拉斯都免于《谢尔曼法》的制裁。

与此同时,工会组织和工人罢工反而成为反垄断的目标。当时工人联合起来罢工、要求加工资等一致行动,被认为是一种垄断行为,工会组织被认为是垄断组织。

1894年普尔曼罢工拒绝运输邮件,司法部以“限制贸易罪”将罢工领袖尤金·德布斯起诉到最高法院,结果法官依据反托拉斯法判处德布斯有罪。

从1890年到1897年,最早的13个被认定为违反《谢尔曼法》的案件中,有12个是针对劳工组织的。从1890-1900年的18其反托拉斯案件中,没有一起托拉斯遭到解散。

显然,这是一部“既未确切地告诉公众可以做什么,也没有确切地告知法官们必须做什么”的法律。

但是,1900年后,历史开始发生戏剧性变化。

1900年,在一次招待晚宴上,一位名叫乔尔戈什的无政府主义者,用一块手帕包着一只左轮手枪慢慢靠近了威廉·麦金莱,扣动了扳机,两粒子弹射进了麦金莱总统的腹部。

麦金莱被誉为“繁荣总统”,他以支持大企业兼并、鼓励托拉斯闻名。人们说他是托拉斯利益集团代表马克·汉纳的“政治傀儡”,并送他一个外号叫“汉纳的孩子”。

第二年,原副总统西奥多·罗斯福继任成为了总统,时年42岁,是美国历史上最年轻的在任总统。今天习惯将其称之为老罗斯福,因为后面还有一个罗斯福总统,他就是我们熟悉的富兰克林·罗斯福,也就是小罗斯福。实际上,小罗斯福是老罗斯福的远房堂弟。

老罗斯福总统是著名的“拉什莫尔山总统”,以执政强悍著称于世。老罗斯福时代,是美国历史上承前启后的大时代。军人出身的他,抓住了历史机遇,对内推行进步主义,对外推行门罗主义,推动美国开始登上世界舞台。

眼看麦金莱倒在总统位置上,老罗斯福一上台便举起大刀砍向托拉斯,这样汉纳方寸大乱。汉纳当时就大骂老罗斯福为“该死的牛仔”。

在第一次国会演讲时,老罗斯福就批评过去反垄断在立法和执法上的不力,要求国会加强立法限制托拉斯的经营活动。但是,国会没有任何反应。

1902年,老罗斯福试图来个“斩首行动”以正视听,指示联邦司法部对北方证券发起反垄断诉讼。

这个北方证券什么来头?北方证券掌握了包括北大西洋铁路、昆西铁路、芝加哥铁路在内的世界上最庞大的铁路网络。其背后金主是华尔街大佬摩根和洛克菲勒。

老摩根在寓所里听到了这个坏消息后气急败坏。他怎么也想不到,这位曾经得到他支持和资助的年轻政治家,上台第二年就对自己开刀。

当天晚上,老摩根愤怒地赶往白宫,质问老罗斯福总统:“如果我们有错,你可派人来和我的人谈,他们肯定能够把事情摆平。你为什么不打招呼就直接提出诉讼,而不事先通知我呢?”

西奥多·罗斯福回答说:“我并不是要摆平一件事,而是要制止它。”老摩根请了全美一流的律师团队与老罗斯福一战到底,官司最终打到联邦最高法院。1903年,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以5:4的判决裁定该公司违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下令其停止。

正如老罗斯福所言,他并不是要摆平一件事,而是要制止托拉斯。这个案件被称为“20世纪美国反托拉斯垄断的第一枪”,大大扭转了联邦最高法院对托拉斯的态度。

此后,老罗斯福还对著名的标准石油发起了反垄断诉讼,并一口气发起44个针对大企业的法律诉讼,其中25起胜诉,成功解散了牛肉托拉斯、石油托拉斯、电信托拉斯和烟草托拉斯等。因此,当时人们给他送了“托拉斯驯兽师”、“托拉斯爆破手”的外号。

经过十几年的磕磕碰碰,加上社会上反托拉斯法呼声日渐高涨,威尔逊和老罗斯福在1912年再次竞选总统时都提出必须进一步加强反托拉斯立法。

1914年,美国国会终于制定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以弥补谢尔曼法这部笼统的法律的不足。这三部法律也就构成了美国反托拉斯的法律体系。

老罗斯福卸任20多年后,他的远房堂弟小罗斯福在大萧条时期凭借“新政改革”上台。新政中影响最大的便是1933年通过的《国家产业复兴法》,这部法律授权总统调节工业、许可卡特尔和垄断,希望以此来刺激经济复苏。

根据该法建立了国家复兴署,这个机构帮助产业界创制并执行所谓的产业法典。这些法典就是产业界的协议,可以有效地限制价格竞争、产量、工厂、设备投资以及工时等。小罗斯福认为,这是“阻止不公平竞争以及灾难性的生产过剩”所必须的。其实,这些法典实际上是支持了垄断行为。

从1933年6月16日生效后,一年多时间一共签署了450项产业法典。这段时间,小罗斯福的一些非常救市举措,削弱了谢尔曼法对托拉斯组织的打击力度。不过,1935年最高法院以过分授权为由宣布产业法典违宪,但当时全国已经采纳了550项产业法典。

迫于逐渐高企的反垄断呼声以及要求竞争政策,小罗斯福在其第二个总统任期时,任命了主张反托拉斯的瑟曼·阿诺德来领导司法部发托拉斯局。阿诺德宣称:“如果通过反托拉斯法的实施可以重建价格竞争,那么我们就为经济衰退中的一个重要难题打开了道路。”

于是,阿诺德率领反托拉斯局开启了大量的反托拉斯调查。1937-1939年反托拉斯局发动的反托拉斯案件跃至48件,而在此前的三年间只有15件。在1940-1942年间,反托拉斯局更是提起了182件,其中大约70%是刑事案件。

老罗斯福凶狠狙击托拉斯,小罗斯福则先扬后抑,同是姓“罗斯福”的总统对待托拉斯的态度截然不同。一个对托拉斯嫉恶如仇的总统上台,就拆解了几十家大型企业;需要大企业拉动经济增长时,总统又对托拉斯网开一面;当反垄断呼声高时,杀气再起。

如此,反垄断法不就成为政治工具吗?老摩根心想,我凭自己的本事垄断,凭什么把我拆分?

1943年,芬兰经济学家卡莱茨基提出政治性经济周期理论。后来经济学家阿克曼指出,选举周期影响经济政策和经济周期。

美国两党相互竞争,而两党历来的执政理念和经济政策都不同,民主党在经济上强调政府干预,共和党在经济上提倡小政府、自由主义。美国反托拉斯法颁布一百多年来,反托拉斯的力度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周期。

但最重要的原因还是,谢尔曼法颁布实施六七十年来,都没有专业的经济学基础,以及靠谱的判案依据。

早在1918年,美国司法部指控芝加哥贸易协会固定价格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将其起诉到联邦地方法院。最终地方法院并没有判处被告违法,而是让司法部与贸易协会达成和解。

当时布兰代斯大法官指出,没有证据显示该规则具有限制运输至芝加哥谷物数量、迟滞或者加速出货、升高或压低了价格、对某部分公众构成歧视、对任何人带来困难等限制贸易的意图,或者产生了限制效果。

布兰代斯大法官这个案子中,使用了著名的合理规则来解释。所谓合理规则,就是判断一项限制是否违法,要考虑该行为的所有事实,包括限制发生前后的状况,限制的本质和效果,现实性和可能性,救助的目的和原因。后面,很多法官都援引了这个案例以及合理规则来裁决,但这就大大增加了自由裁量权。

同样是固定价格行为,1927年的一个案子,最高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的裁决。当时,被告是20个个人和23家公司,他们占据了美国卫生陶瓷80%的生产和销售份额。联邦司法局指控他们联合起来固定并维持卫生陶瓷的统一价格,其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

开始地方法院判处被告有罪,而后联邦第二上诉巡回法院又推翻了该判决。官司最后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最后肯定了初审法院的有罪判决。

大法官在判决中这样指出:任何固定价格协议如果是有效的,其目的和结果都是消除某种形式的竞争。即使一个被固定的价格在今天是合理的,由于经济和商业变化,也会在明天变得不合理。不需要花上一分钟的时间去调查这一被固定下来的价格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

反垄断,亟需靠谱的经济学理论以及判案依据。

哈佛学派与芝加哥学派

直到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末,经济家们开始关注反垄断领域,并在反垄断工作中快速建立了影响和权威,从此反垄断告别了过去的盲从以及政治工具的时代,真正进入经济学的正轨。

最先在这一领域有所建树的是哈佛学派。由于库尔诺以及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建立的垄断模型过于理论化,条件假设过于苛刻,在现实判案中根本用不上。在193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张伯伦教授和英国剑桥大学罗宾逊夫人,摒弃了新古典主义均衡范式,提出了新的垄断理论或不完全竞争理论。

他们指出,实际的市场既不是竞争的,也不是垄断的,而是这两种因素的混合;许多市场价格都既具有竞争因素,又具有垄断因素,因此,企业家心目中没有纯粹竞争,只有垄断竞争的概念。这些理论更切合现实,这就为垄断理论走进法律层面的应用奠定了基础。

后来,哈佛大学梅森教授及其弟子贝恩在张伯伦及罗宾逊夫人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产业组织理论(SCP范式)。梅森教授的理论对托拉斯、垄断企业、大企业非常不利。他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告诉司法部门,看一个企业是否涉嫌垄断,主要不是看企业行为,更不是看市场绩效,而是看市场结构——集中度高低、企业数量多少及规模大小。

他们认为,集中度高的企业倾向于提高价格、设置障碍,以谋取垄断利润,阻碍技术进步,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集中度过高的产业往往效率低下、市场绩效糟糕。

哈佛学派就相当于给反垄断立法与执法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以及简单的判断依据。原来判断一家企业是否涉嫌垄断,只要看其市场规模和集中度就可以,这犹如给在黑夜中摸索了半个多世纪的律师们、法官们投出了一道理性之光。美国司法部门获得如此事实、经验充分以及操作简单的工具,简直如获至宝。

从哈佛学派崛起开始,经济学理论大肆渗透到反垄断立法与司法裁决中,经济学家在其中的地位和影响快速提高。反垄断司法部门接受的第一个经济学理论就是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因此被称为“反托拉斯法经济革命的第一声礼炮”。

当时联邦助理司法部长便是哈佛大学的经济学家唐纳德·特纳。他在司法部创立了经济学特别助理的职位,任命了一位经济学家担任该职并直接向助理司法部长汇报。之后,吸引了一批年轻的经济学家来担任该职。

特纳建议执法部门出台合并指南。在哈佛学派的影响下,1968年司法局颁布的《合并指南》“是由一组经济和政策专家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职业律师共同制定的,其中蕴含着产业组织分析框架”。该指南非常明确市场份额作为判断垄断组织的依据,体现了哈佛学派的思想。

受哈佛学派影响,美国司法部门在短时间内发起了美国历史上最为严厉的反托拉斯行动,受到了美国企业界和经济学家的激烈批判。

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其实存在非致命的缺陷。这一理论缺乏严密的逻辑推理及数学论证,更多依靠大量经验观察、简单调研及静态分析。他们过于注重市场结构的决定性作用,实际上影响市场绩效的因素及因果关系极为复杂,且存在各种动态关系。即使以市场规模为标准,在现实中也很难判断,因为界定市场是极为困难的。

例如谷歌公司是搜索引擎还是广告行业,从其收入来源来定是广告行业,但其在广告行业的市场份额是极小的;如果以搜索引擎来定,虽然市场份额巨大,但是其搜索引擎为免费产品,不从中赚取任何收入,不存在影响价格问题,又怎么认定其垄断呢?

1970年代,美国经济陷入长期滞胀,日本、德国迅速崛起大有后来居上之上,美国的企业规模和技术领先优势降低,人们开始审视反垄断的经济学基础,而此时芝加哥学派“经济效率至上”的思想很快被美国各界所接受。

芝加哥学派的斯蒂格勒、德姆塞兹、波斯纳等经济学家,遵循了弗里德曼自由主义的传统。他们否定了哈佛学派的理论,提出企业行为理论。

芝加哥学派告诉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以及律师们,看一家企业是否垄断,主要看经济效率,而不是哈佛学派提倡的市场份额和集中度。他们相信市场竞争的力量,强调对垄断保持宽容,垄断行业的高利率、高价格会吸引新的竞争者进入,长期来说是充分竞争的、有效率的,所以主张政府应尽量减少对竞争过程的干预。

芝加哥学派所倡导的自由主义和效率优先原则,更加贴近企业现实,也迎合了当时市场的期盼。1973年芝加哥大学教授、著名法官波斯纳发表《法律的经济分析》,奠定了“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与分析架构。他曾说:“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于其代价!”,就是指法律原则,不能缺乏经济学的效率概念。

当时,美国司法界兴起了一股法律经济学热潮,美国司法部门及律师大量学习了经济学理论。因此,芝加哥学派很快掀起了“反托拉斯革命的第二次浪潮”,美国联邦司法部门的经济思想逐渐从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转向芝加哥学派的效率主义,后者成为托拉斯法立法及执法的经济学基础。

菲利普·阿里达、罗伯特·博克、沃德·鲍曼、查理德·波斯纳等著名经济学者,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反复建言,反托拉斯法应该以提高消费者福利的形式来提升经济学效率。事实上,芝加哥学派给美国反垄断行动带来的转变是非常明显的。

1977年一家电视厂商被反垄断指控,陪审团判决被告败诉,但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以微弱多数推翻了该判决,认为应该按照合理规则来审查。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鲍威尔大法官指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纵向的区域限制已经或者可能对竞争产生破坏性影响。

1979年广播音乐公司和全美作曲家协会和出版家协会被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指控为非法固定价格。最后,最高法院也使用合理规则判决被告无罪。

1982年企业合并指南修改体现了这种转变。指南不再仅仅关注传统律师们和哈佛学派的市场结构和集中度问题,而是企业合并带来的竞争效果、市场进入、效率增益等。

1992年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企业横向合并指南》基本放弃了哈佛学派的理论,以合并前后的经济效率作为判断基准。

在反垄断立法及执法上,经济学家逐渐告别了“女仆”角色,开始发挥关键作用。

有数据显示,在1973年底反托拉斯局经济分析组共有5位经济学家;在1980年,反托拉斯局中律师与经济学家的人数之比为十比一;在1983年,反托拉斯局的组织架构显示,经济学家与律师处于同等地位。

到21世纪头十年,司法部雇佣了大约60位具有博士学位的经济学家,通常由一位杰出的经济学家作为副助理司法部长。经济学家与律师的人数比从过去的一比十上升到一比六。

乔治·梅森大学法和经济学中心自1976年开始了法官培训,现在已经成为全美最大的法官培训组织,培训了数百位联邦法官。在最高峰的1990年,该培训机构培训了40%的联邦法法官,其中包括两位最高法院法官和67位联邦上诉法院法官。

AT&T与IBM

1970年代开始,信息技术革命掀起全球化创新浪潮,反垄断开始转向高科技领域。

1974年联邦司法部对AT&T提起反垄断诉讼,理由是包括该公司存在利用从电子设备获得的垄断利润补贴其网络;阻止MCI或者其他运营商链接到本地制造商,并通过拒绝购买非贝尔供应商的设备,从而垄断了电信设备市场。

AT&T就是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它的前身正是电话发明人贝尔于1877年创建的美国贝尔电话公司。后来,这家公司在托拉斯盛行的年代,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整合成为美国最大的本地和长途电话公司,曾长期垄断美国长途和本地电话市场。

这个官司打了将近十年,AT&T于1982年同意了接受司法部的裁决方案。两年后,AT&T被依法拆分为7个大型的区域性电话控股公司,其只保留了长途电话业务以及贝尔实验室和西电公司,规模和销售额均被削减了80%。

人们普遍认为对AT&T的拆分推动了通讯领域的竞争与创新。不过,人们很快反应过来,打败垄断的力量正是来源于技术创新本身,那就是正在爆发的信息革命。

贝尔系统的解体后,在电信行业掀起了一场激动人心的革命。新技术正在改变着电信行业的面貌:手机通信系统,在不断削弱亚历山大-格雷厄姆-贝尔系统基于有线通信的自然垄断;电话公司齐心协力,把电视信号送进了千家万户;光导纤维犹如数据传输的高速公路,在美国和全世界范围内传送着海量的信息;互联网把不同的人和地区连为一体。

在中国,过去二十年,这种技术创新颠覆传统势力的戏法轰轰烈烈的展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巨头把持着固话和移动通讯市场,互联网不断攻城略地,轻易地击破了原有局面,也大大挤压了他们的生存空间。

今天,我们的手机几乎90%以上的使用时间都在网上而不是打电话,电话业务逐渐被微信以及互联网通信取代。

早在1960年代,美国有八大电脑公司,UNIVAC、都市生活、科学数据系统、控制数据公司、通用电气公司、美国无线电公司、Honeywell以及IBM,其中老牌巨头IBM是八大之首,独自一档,人们一般将他们称之为“IBM和七个星体”。1960年代中期开始掀起了半导体革命,IBM推出了划时代的System/360大型计算机,从而宣告了大型机时代的来临。

然而1969年,IBM被美国司法部指控其违反反托拉斯法,理由是垄断或企图垄断通用数字电子计算机系统的市场,尤其是商业设计的电脑;通过降低价格阻止竞争对手进入该产业以及引进新产品、减少其他公司产品的吸引力等。

打官司的同时IBM计算机业务疯狂地抢占国际市场。1975年,IBM生产的计算机数量是世界其他所有计算机厂家生产的计算机总和的4倍,成为一个集科研、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教育培训为一体的联合企业。

1981年IBM推出世界上第一台个人电脑——IBM5150,这个米色的“大盒子”,售价1565美元,只有16K字节的内存。可以使用盒式录音磁带来下载和存储数据,此外也可配备5.25英寸的软件盘驱动器。

这是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一打就是十几年。当时,芝加哥学派对反垄断政策影响增加,美国司法部和最高法院的反垄断思维处于转型期一时难以抉择。

IBM则辩称,政府是在惩罚成功者,而不是在惩罚反竞争行为。政府的所作所为,是对预见到计算机革命的巨大潜力并通过自己“高超的技术、远见和产业”来统治该产业的企业进行惩罚。

IMB还指出,它在美国销售电子数据程序产品和提供劳务中所得的收益份额并不是像政府声称的那样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它所占据的市场份额在1961年为56.4%,1968年为54%,到了1972年,则下降到了40.7%。

到1982年,即里根政府时代,当时的反托拉斯局负责人威廉·巴克斯特仔细复查了该案后,决定以“没有必要”为由撤销这一诉讼。

他的解释是,与电信也不同,计算机行业是无管制的,承受着市场竞争的强大压力。他认为,这一产业本质是竞争的,政府重组计算机市场的企图,可能不是促进而是损害经济的效率。

事实上,确实如此,IBM5150问世后,“个人电脑”这个新生市场随之诞生,英特尔、微软、苹果、高通等技术公司快速崛起,对IBM构成巨大的竞争。

微软公司则是IBM的合作伙伴,事实上IBM研发的第一代计算机正是与比尔·盖茨合作而成,微软开发的DOS也因此成为行业唯一标准。

最开始比尔·盖茨拿着可行性报告去IBM谈合作,当时IBM董事长约翰·埃克斯对这个17岁从哈佛退学的小孩不太信任,就找到了盖茨的母亲玛丽·盖茨问:“你儿子只上了两年大学,能干什么呢?”

玛丽笑笑说:“这一次我以自己的成就和人格为我的爱子作最好的担保。”实际上,盖茨的母亲是一位非常成功的美国商业界人士,她担任IBM的董事,是董事长埃克斯的好朋友。只是当时埃克斯肯定没有想到,这个小孩创立的微软几十年后便取代了IBM的软件霸主地位。

当时代进入80年代,乔布斯的苹果和比尔·盖茨的微软快速崛起,而IBM开始陷入亏损。1993年1月19日,IBM宣布1992会计年度亏损49.7亿美元,这是当时在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公司年损失。这次损失导致IBM重点从硬件转向软件和服务。

1999年,微软的总体规模超过IBM软件集团成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比尔·盖茨此后长期把持世界首富位置。如今微软、苹果以及后来兴起的亚马逊、谷歌依然是全球屈指可数的科技巨头。而原来八大电脑公司早已被技术浪潮淹没,今天很少人听过他们名字。

AT&T和IBM两个案件非常有代表性,他们让人们看到技术变革的力量对垄断势力的打击。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一书中这样写道:“贝尔体系的解体,向人们清楚地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迅猛发展的技术革新,并不需要依赖于垄断的力量。”

但是,在科技领域,最为矛盾的反垄断理念与执法应该是反垄断法与专利法的冲突。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是英国议会在1624年通过的《垄断法案》。从名字上,你就可以看出,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对立性。

1981年一家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词颇有代表性:反托拉斯法和专利法之间的冲突源于它们为了达到彼此相反的目的而设计的方法。当反托拉斯法禁止对于竞争的限制的时候,专利法却授予发明人以暂时性的垄断,使得他可以组织其他人竞争性地利用其专利技术。

美国司法部门长期对专利权加以限制,法院经常以专利权滥用来限制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比如禁止专利产品与非专利产品搭售。当年爱迪生在电影制作领域申请的大量专利,也在反托拉斯浪潮中逐渐丧失。

八十年代开始,在信息技术浪潮的洗礼下,联邦法院开始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促进竞争的效果,认为反托拉斯法与知识产权之间拥有共同的目标,是互补的而非冲突的。

此后,反垄断行动更加保护技术创新,肯定专利的独占性,反对阻碍创新的垄断行为。技术创新对美国反垄断思维及政策的转变是显而易见的,而这些变化显然离不开一个学派的努力,那就是以创新为目标的反垄断学派——创新学派。

到了九十年,如日中天的微软被联邦司法部起诉。理由是,微软公司利用其在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优势,强制捆绑销售其应用软件;司法部要求将微软一分为二。

审理这个案件的杰克逊法官,未加任何改动地全盘接受了司法部一分为二的建议;最终判决微软违反谢尔曼法,要强制微软拆分为两家独立的公司。

不过,该案件的审理随后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转折。有证据表明,杰克逊法官私下里与记者进行了密切的交谈,并对案件的审理直言不讳,即便当时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这种不道德行为,杰克逊法官受到了严厉的谴责,并因此被排除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之外。

此后不久,布什政府决定不再试图拆分微软公司,而是采取针对行为的改进方案。该案件于2002年11月结案,微软逃过一劫。

微软案件与当年IBM一样是反垄断历史的转折点。它标志着,美国司法部已经从原来芝加哥学派的经济效率,转向以创新学派的创新优先。当时美国司法部谈及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目的时说道:“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是为了创造竞争环境以推动创新。”

序章

在信息时代,技术创新日新月异,颠覆行业,巨头倒台,司空见惯。

反垄断行动对技术公司的容忍度越来越高。多数国家忌惮于妨碍技术创新和全球竞争力,对技术垄断势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然而,技术公司也绝非“傻白甜”,他们做起恶来,我们可能全然不知。在大数据时代,技术公司掌控着亿万级的大数据,在信息上对用户构成绝对的降维打击,上演“大数据杀熟”的戏码。

当反垄断掉进技术创新的“黑洞”,人们的视觉开始变得迷糊……

参考文献

【1】经济学,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商务印书馆出版社;

【2】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百年,李胜利,法律出版社;

【3】技术垄断:文化向技术投降,尼尔·波斯曼,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4】反托拉斯法,波斯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反垄断经学家(音频课程),清和,智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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