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侵害肖像权(话说民法典肖像权被侵犯)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小吴发现自己健身前后胖瘦对比照片被用于某整形美容公司的广告宣传,这给小吴的日常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小吴要求该整形美容公司停止使用其照片,但该公司未予理睬小吴担心打官司时间漫长,他该如何维权呢?,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民法典规定的侵害肖像权?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民法典规定的侵害肖像权(话说民法典肖像权被侵犯)

民法典规定的侵害肖像权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小吴发现自己健身前后胖瘦对比照片被用于某整形美容公司的广告宣传,这给小吴的日常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小吴要求该整形美容公司停止使用其照片,但该公司未予理睬。小吴担心打官司时间漫长,他该如何维权呢?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林倩律师表示,民事主体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小吴同意,某整形美容公司不得公开及使用小吴的肖像。该整形美容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小吴的人格权,若不及时制止将造成小吴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民法典规定了人格权行为禁令制度,小吴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整形美容公司停止非法使用其照片的措施。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徐匆】

来源: 福州新闻网 作者:叶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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