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尊与女友分手(霍尊前女友索要分手费栽了)
此前
歌手霍尊与前女友陈露的
纠纷引发社会关注
在女方发文控诉
男方宣布退圈后
事情逐渐淡出大众视野
而昨日
#陈露被抓#的新闻再次登顶热搜
二人之间的纠葛再一次受到关注
事件回顾
今年8月,霍尊前女友陈露在社交媒体公开霍尊与友人的聊天记录,直指他存在出轨、不尊重女性、背后议论其他艺人等行为。陈露晒出聊天记录,发长文讲述自己9年恋情中的付出,还控诉霍尊设局企图以敲诈勒索让陈露获罪。
事件发酵后,霍尊手写道歉信,宣布退出娱乐圈。据报道,此后二人仍有不少情感、钱财上的纠葛,霍尊方曾表示陈露向自己索取巨额分手费,同时,霍尊与家人已于8月下旬向上海警方报案。
12月23日,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获悉,因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已于12月22日对陈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据红星新闻报道,陈露敲诈勒索证据比较确凿。作家陈岚曾在微博晒出转账记录,称陈露在分手后,于5月向霍尊索要2000万分手费,后谈判降至900万。霍尊实际付给陈露58万,在陈露微博发文后还追加了7万。据悉,这两笔转账都有相关的转账记录可佐证。
事件一波三折几经反转
抛开明星外衣
情感、财产方面的纠葛
在每一对情浅缘尽的情侣
分手之际都可能爆发涌现
在分手时
索要情感补偿的“分手费”是否合理合法?
协商讨要与敲诈勒索如何界定区分?
专家观点
给付分手费属自愿行为
“分手时一方单纯索要分手费作为对长期感情的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法律不禁止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感情补偿的财物。”刑法学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允锋说道。
吴允锋表示,从法律上来说,有经济损失才有补偿或者赔偿,而恋爱关系的分合,对任何一方来说都很难认为存在经济损失。“无论是‘分手费’还是‘青春损失费’等各种名义的感情补偿,均不是可以量化的损失,任何一方都不存在法律上的补偿义务。”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瑞阳也表示,法律上没有分手时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索要所谓“分手费”的依据。“恋爱本身是双方的行为,感情的付出也都是相互的,所以单纯从所谓的感情补偿的角度来说,不存在分手时一方需要补偿另一方的事实基础。是否给付分手费,完全是自愿行为,法律并不干涉。”
是否威胁成关键
如果说自愿给出的分手费是出于愧疚的情感补偿,那么索要分手费是否就一定存在风险?何时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的情形呢?吴允锋认为,界定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索要人是否实施了威胁手段足以使另一方陷入恐惧并给付财物,二是索要人索取的财物数额是否明显超出了合法范围,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针对前者所提及的“威胁手段”,吴允锋进一步展开道,威胁的内容可以是针对人身实施暴力、伤害相威胁,也可以是以毁人名誉、前途、设置困境等相威胁,例如披露或公布他人隐私、负面信息、举报犯罪等相威胁。
“正常的协商或者谈判,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即便存在双方因资金、信息等优势不对等而形成实力差异,但这种差异本身并不会影响另一方的处分自由。而以揭发隐私为要挟,属于敲诈勒索罪行为方式之一。”李瑞阳指出,该类隐私既可以是未暴露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是生活作风问题。
此外,索要分手费数额的高低,并非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标准。李瑞阳说道:“是否构成犯罪,主要还在于其诉求无法满足时会采取何种的报复措施,以及该种报复措施能否对他人的处分自由意志产生影响。”
实际上,对于类似的行为司法解释也有明文规定。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对于恋爱关系中索要分手费构罪是非常慎重的。原因在于,双方之间一般都有经济往来,很难明确分手费数额的性质,而且双方曾经存在亲密关系,不宜由刑法过度介入。”吴允锋说道。
整理 | 张旭凡
部分新闻素材综合自澎湃新闻、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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