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强迫调岗起诉案例(多次自行给员工调岗被判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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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强迫调岗起诉案例(多次自行给员工调岗被判违约)

被公司强迫调岗起诉案例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原标题:多次自行给员工调岗被判违约(主题)

法院认为,公司以拒绝调岗员工“旷工即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副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吴铎思 实习生白夏鸣)新疆一员工因公司不合理调岗提起诉讼。日前,经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吐鲁番市鄯善某商贸公司向杜某赔偿33105元。

2013年8月,杜某应聘为鄯善某商贸公司人事经理一职。2021年4月,鄯善某商贸公司任命杜某担任鄯善某酒店有限公司楼层经理。6月1日,杜某认为鄯善某商贸公司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拒绝离职并要求回原岗工作。

6月3日,鄯善某百货公司将杜某调岗至会员中心礼仪岗,薪资按新岗位标准执行,杜某拒绝。6月4日鄯善某百货公司又将杜某调任为招商部主管,薪资待遇按原薪资执行,杜某又以原工作岗位与招商运营无关联性为由,拒绝前往新岗位。

三次调动均遭拒,鄯善某商贸公司以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要求杜某办理离职手续。杜某自行停止至鄯善某百货公司上班。鄯善某百货公司根据《企业员工手册》旷工10日自愿离职的规定,视其为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杜某认为,鄯善某商贸公司存在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66210元。鄯善某百货公司表示,鄯善某百货公司与鄯善某酒店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不存在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从2021年4月19日起,杜某即根据通知在鄯善某酒店有限公司从事楼层经理工作,鄯善某百货公司与鄯善某酒店有限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虽为同一人,但属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故杜某在通知上签字确认时,应认定双方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关于经济补偿及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定,鄯善某百货公司应按照杜某在其单位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4414元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33105元。至于杜某要求的双倍赔偿金,因双方就岗位安排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且鄯善某百货公司已向杜某支付了相应报酬,故法院不予支持。

鄯善某百货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鄯善某百货公司多次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合理性,属违约行为。其以杜某旷工视为自动离职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其一系列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杜某支付赔偿金。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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