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证据复印件(复印件究竟可否作为)
所谓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一般情况下,证据是必须向法院提供原件的,但是,有些情况下因原件缺失等原因只能提供复印件……
为牟利招揽客户,打着无效退款旗号
孙某与某美容店(以下简称“A美容店”)订立了关于祛除眼袋的口头服务合同,店家承诺无效全额退款并出具了盖有店家公章的承诺书,孙某信以为真,为此预付了16600元服务费。
后来A美容店被依法注销,同期,B美容店在A美容店的原址注册成立。B美容店告知孙某,孙某与A美容店之间的服务合同将继续履行,孙某可以在B美容店继续接受去眼袋美容服务,孙某于是再次预付3200元服务费尾款给B美容店。
然而一段时间后,B美容店的服务并没有达到之前承诺的效果,说好的无效退款也不愿意退还。
关键证据被质疑,无效退款化泡影
无奈之下的孙某来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寻求法律帮助,要求B美容店全额退还服务费19800元。
接待律师在询问是否有相关证据时,孙某表示有付款凭证和A美容店出具的无效退款承诺书。接待律师仔细查看后,当场提出无效退款承诺书上的A美容店公章疑似打印件,可能对诉讼结果不利。但孙某一再表示是原件并非打印件,愿承担诉讼风险。
庭审中,B美容店代理人对于无效退款承诺书上的A美容店公章疑似打印件提出质疑,主审法官当场向孙某释明,需要对该承诺书委托第三方进行原件还是打印件的专业鉴定,孙某表示同意。
经过法院委托的第三方作出的鉴定结论表示,确认无效退款承诺书上的A美容店公章为打印件非原件。最终,因缺少关键证据,孙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了撤诉。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那么,复印件在何种情况下才能作为证据呢?
一是应当有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
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
符合了这二条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本案中,无效退款承诺书的真伪是关键性证据,该证据因非原件而导致败诉的风险极高,因此,律师提醒大家,注意对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很重要,同时,不要轻易相信店家打着“无效退款”的口头承诺,应当擦亮眼睛,对承诺的效力最好咨询专业律师,防止类似的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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