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办北京居住证准备的资料(北京居住证是北漂成为新北京人的必备条件之一)
北京居住证是北漂成为新北京人北京户口积分必备条件之一,不可缺少。今天就和大家一起聊聊和北京居住证相关的一些问题,还没有办理居住证的小伙伴们要仔细看哦!
北京市居住证旧称北京市暂住证,并不等同于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获得北京市居住证的人在部分情况下可以获得等同于京籍的资源和条件。
自2016年10月1日起,北京市正式实行居住证制度。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同时有合法稳定就业、有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即可申请。持证人不仅可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等,居住证还成为参与北京积分落户的必要条件之一。
自2020年11月20日起,北京市将网上核发电子《北京市居住证》和《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下称“居住证(卡)”),停止发放实体居住证(卡)。
先给大家稍微列一下,在北京会用到居住证的地方:
非京籍家庭孩子入学
积分落户申请
非京籍车牌摇号
非京籍家庭申请共有产权房
常住外埠老年人办理养老助残卡
报名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考试
机动车登记
非京籍办理生育登记........
北京市居住证的持证人在京可以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6项基本公共服务。而在国家规定的7项便利中,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等5项均已经落实。更重要的是,作为必要条件之一,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领取居住证以后,符合本市积分落户政策的,就可以参与积分落户。积分落户只是居住证“赋权保障”基本功能的一个衍生,并非是来京人员落户的唯一渠道。
现行的落户渠道主要有: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才引进、亲属投靠和工作调动等。积分落户政策实施后,其他渠道仍按原来的政策执行。
综合来说,“北京市居住证”的含金量如下:
1、“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2、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3、北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4、北京机动车牌照的申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将保障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新型城镇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公众关心的异地高考问题上,目前没有明确政策表明两个证件能提供与北京户口相同的待遇。也就是说,无论是工作居住证的持有者还是居住证的持有者,至少到目前为止,子女都不能以北京考生的身份参加高考。专业人士认为,非京籍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申领到居住证后,对孩子在京幼升小或有一定的好处。非京籍适龄儿童在京幼升小,需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五证”,“五证”中包含在京暂住证一项。各区对‘五证’中部分证件都有缴纳或申领的时长限制,自2016年10月1日起,非京籍家长需要办理居住证,才能解决孩子幼升小,小升初的上学问题。不过,学生家长还应该多了解其他有关升学城区和目标小学的幼升小、小升初政策,避免因为证件时限等因素不符合政策要求,影响孩子升学。
北京居住证与工作居住证的区别
工作居住证与普通居民居住证完全是两码事。居住证是普通居民居住证,面向人群大,侧重于保障外地进京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工作居住证旨在吸引高新、优秀人才,被称作“北京绿卡”,但不能落户。工作居住证可以享受北京市民的权利,如可以直接参加小汽车车牌摇号,直接购买北京房子而不受五年社保或完税限制,孩子可以直接入学。工作居住证也可以申请积分争取落户。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以后持有“北京绿卡”的人也可以申请居住证,参加积分落户,但是他们并不会因为持有“北京绿卡”有特殊加分。
除了以上这些,在北京生活,还有很多很多地方,都要用到居住证,还没有办居住证的你,还不快来申请下?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包括卡换证):
1.来京人员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并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可向所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2.申请人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有效期已满5个月且不到7个月,同时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换领《北京市居住证》。
注:
①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②在京有稳定住所(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③在京连续就读(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④如登记卡不满5个月,但在京有连续缴纳6个月纳税凭证或社保凭证,也可直接办理进京证。
办理材料:
1、若申请人以《居住登记卡》作为居住时间证明,需提供如下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2)《居住登记卡》
3)申请人的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连续就读证明之一:
①选择合法稳定就业的:提供合法稳定就业证明,若申请人的现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卡》不一致,还须提供与所填现住地址一致的在京住所证明。
②选择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③选择连续就读的:提供连续就读证明,同时,若申请人的现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卡》不一致,还须提供与所填现住地址一致的在京住所证明。
4)办理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2、若申请人以纳税凭证或社保凭证作为居住时间证明,需提供如下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的在京连续缴纳6个月(连续缴纳6个月的起止时间是指,申领当月的上上月前推连续缴纳6个月)纳税凭证或社保凭证。
3)与网上申请居住证时所填现住地址一致的在京住所证明。
4)办理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目前办理居住证可以网上申请,也可以直接在现场办理,大家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办理。
网上申请:
1.官方申请:
进入北京市居住证官网,注册登录,选择办理项目(居住登记卡还是居住证)按照相关流程操作即可。
2.关注“北京市居住证”公众号,选择“我要办理-自主申报”,提交资料即可。
网上申请居住证或登记卡时,可就近选择受理地点,申请通过后,根据所预约的受理时间,到受理网点现场办理即可。现场受理审核通过的,可选择自取或邮寄形式收取居住证,居住证一般8个工作日内发放,因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
现场办理:
准备好所需要的材料,就近寻找受理点办理即可,受理地点一般为现住地址所属的公安派出所。
现场受理审核通过的,可选择自取或邮寄形式收取居住证,居住证一般8个工作日内发放,因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
不过,近期受政策影响,北京市居住证办理有了新的变化,一起来看看吧!
1.最新政策:
自2020年11月20日起,将网上核发电子北京市居住证和居住登记卡,停止发放实体居住证(卡),电子居住证(卡)将通过北京通APP展示。
2020年11月20日-2020年12月31日,为推行使用电子居住证(卡)的过渡期。
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正式全面推行线上申请、制发电子居住证(卡)。已经领取且处于有效期内的实体居住证(卡)仍可继续使用,直至该实体居住证(卡)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政策原文:
2.办理渠道:
目前办理电子居住证(卡)有以下三种途径,大家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办理,后续如办理渠道有变更,小北会及时为大家进行更新。
①官网办理:
进入北京市居住证官网,注册登录,选择办理项目(居住登记卡还是居住证)按照相关流程操作即可。
②微信办理:
关注“北京市居住证”公众号,点击“我要办理-自主申报”,提交资料即可。
③现场办理:
准备好所需要的材料,就近寻找受理点办理即可,受理地点一般为现住地址所属的公安派出所。进入北京市居住证官网,即可查看北京各区受理网点:
现场受理审核通过后,一般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电子居住证(卡)。
温馨提示:
大家对办理居住证所需要的材料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点击小北之前发布的内容进行查看→(点击查看),或者在北京市居住证官网进行查看。
3.查看方式:
电子居住证办理成功后,目前只能通过“北京通”APP进行查看。大家可以通过手机的软件商店下载“北京通”APP。
打开APP,登录进行人脸实名认证后,点击首页“全部电子卡证”根据提示进行验证,即可添加查看电子居住证(卡)。
以上便是关于北京电子居住证办理的全部内容了,大家有要补充的或者有其他问题可以在文末进行留言,希望可以帮到一起北漂的小伙伴们。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2016年5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0号令公布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北京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来京人员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需要证明居住事实的,应当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来京人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核验来京人员的《北京市居住证》。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暂住登记和《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北京市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和《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来京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应当为来京人员提供暂住登记服务。
第七条 来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一)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
(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第八条 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实提供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居住时间证明包括来京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申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监护、委托关系存在的证明。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收到《北京市居住证》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更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经告知补正后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区公安机关。
区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其身份、居住时间、就业、住所、就读等状况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发放《北京市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法定原因需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延长的,制发《北京市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北京市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遗失的,《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因证件损坏难以辨认而换领新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三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北京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在申领、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信息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办理程序,不予发放《北京市居住证》;已经发放的,其《北京市居住证》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证》:
(一)死亡的;
(二)已在京登记常住户口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负责《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来京人员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北京市居住证》办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对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承担办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居住证等信息系统,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逐步使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手段,方便来京人员申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首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活动中有违反《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公人管字〔2016〕1337号 市教委、人力社保局、规划国土委、住建委、工商局相关单位,清河、开发区公安分局,各公安分局:
现将《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局
2016年9月27日
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以下简称《居住登记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适用本细则;来京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以下简称流管站)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的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并配合证件使用部门对《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进行核验。
第三条 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卡》预制卡和《居住证》的制作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区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申领人身份信息、在京暂住信息的审核,制证信息的上报,存疑的证件证明材料向行政部门转递。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来京人员《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工作。
流管站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和《居住登记卡》的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技工学校就读信息。
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商品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信息。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信息。
市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中小学学生学籍及就读信息、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信息。
第二章 申报暂住登记
第四条 来京人员应当自到达本市之日起3日内,到居住地流管站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
第五条 申报暂住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
(一)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在京住所证明。
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2.租住房屋的:提供在有效期内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3.寄住或借住的:提供房屋所有人或户主出具的寄住或借住证明。
4.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三)提交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第六条 申报暂住登记,应当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提供证件、证明齐全的,当场发放《居住登记卡》。
第三章 申领《居住证》
第七条 来京人员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并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证明:
(一)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居住时间证明。持有已满6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
(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
1.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 (1)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且有至少6个月以上尚未履行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 (2)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距经营期限届满不少于6个月的营业执照。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 (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2)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3)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3.连续就读证明包括: (1)在本市小学、中学取得学籍并就读的,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2)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四)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单》。对存疑的证件、证明材料信息要当日报送区公安机关,由区公安机关转递至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相关行政部门在接收到需审核的证件、证明材料信息后,3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反馈区公安机关。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申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审核未通过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可延长至30日。 申领人领取《居住证》时,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四章 签 注
第十二条 《居住登记卡》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 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 30日内,持本人《居住登记卡》及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三条 《居住证》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1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持本人《居住证》及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四条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或办理签注时无法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的,《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6个月(含)内补办签注手续的,使用功能恢复。 《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超过 6个月的,原《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重新申报暂住登记并领取《居住登记卡》。待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后,重新申领《居住证》。
第十五条 《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五章 换领、补领
第十六条 《居住登记卡》在有效期内,因损坏难以辨认的,持有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损坏的《居住登记卡》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换领手续,原卡收回;《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因损坏难以辨认的,持有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损坏的《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原证收回。
第十七条 《居住登记卡》在有效期内,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持原《居住登记卡》及信息变更后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换领手续,原卡收回。《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持原《居住证》及信息变更后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原证收回。
第十八条 《居住登记卡》在有效期内遗失的,持有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补领手续;《居住证》在有效期内遗失的,持有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九条 换领、补领《居住登记卡》,原持有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齐全的,当场发放新的《居住登记卡》;换领、补领《居住证》,原持有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齐全的,于15日内制发新的《居住证》。
第六章 变更、注销
第二十条 《居住登记卡》在有效期内,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持本人《居住登记卡》和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在京住所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变更手续;《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持本人《居住证》和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在京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应注销其《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 (一)死亡的; (二)已在京登记常住户口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七章 代为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经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管站工作人员入户核查情况属实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办理。
第二十三条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持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件、证明: (一)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存在监护、亲属关系的证明; (二)书面委托书(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和《居住证》的申领、补领、换领以及办理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提交证件、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证》签注、变更手续不收取费用;补领、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具体收费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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