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律师签合同的范本(律师为顾问单位起草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情况的说明)

和律师签合同的范本(律师为顾问单位起草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情况的说明)(1)

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是由某国有公司改制而来。为了建立新的用人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

理,依法治企,该公司委托法律顾问起草《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在起草过程中,法律顾问针对有些情况,书面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报告请示。

【法律意见】

致: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08年7月17日

法律顾问完全同意贵公司提出的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意

见。制定《管理办法》,不仅对规范公司劳动关系、建立新的用人机制

起到总揽全局、提纲挈领的作用,而且还为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操作程序,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提供一个完整的有章可循的依

据。有鉴于此,我们起草的《管理办法》力求贯穿这一精神。但由于《管理办法》涉及的具体问题很多,在制定过程中有很多政策性问题难

以把握,因此特提出本请示。

一、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的关系

建立新的用人机制,不能沿用以前的一些惯性做法,凭“良心”办

事,需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由于用人方面的规章制度内容很多,

需要适时、经常进行修改,如考核制度、待岗制度、工资制度、劳动纪

律等,这些都不可能在《管理办法》中得到完整体现,否则内容过于庞

杂,修改也比较困难。因此法律顾问认为,规章制度需要另行制定,并

将其作为《管理办法》和劳动合同的附件。制定这些规章制度的目的是

加强劳动管理,为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提供依据。

值得肯定的是,贵公司已经建立有很多这方面的规章制度,现在需

要在《管理办法》通过后逐一进行整理、规范。

二、建立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组织

建立新的用人机制的重点在于建立奖优罚劣、能进能出的用人机

制。而建立该机制,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建立

考核组织。通过考核组织处理与职工之间发生的问题可以避免职工对领

导个人产生误解,因此,法律顾问在《管理办法》中提到由公司劳动考

核委员会对职工某些行为进行考核。贵公司如果同意该方案,可以建立

这样一个组织。该组织的主要职责为:考核职工工作业绩、工作能力、

是否违反劳动纪律、是否需要调整岗位及下岗以及对提请解除劳动关系

进行复核等,其组成人员可以是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工

会代表等。

另外,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还应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职责是根据公司或劳动者要求调解劳动争议。

三、对原具有国有企业身份职工的待遇问题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贵公司还需要对原具有国有企业身份职工的待

遇给予特别的保障。在制定《管理办法》过程中,有三个问题需要明

确:(

1)界限问题,也就是具备什么条件的人可以享受特别待遇。对

这一问题,人力资源部、工会等提出了很多方案,有的提出按已有工龄

界定,达到一定工龄的人给予特别保障,达不到规定工龄的人不享受特

别待遇;有的提出按最近一次职工分流时间划分,分流后留下的职工享

受特别保障,之后所进职工不享受特别保障;有的提出按公司改制完成

日界定,改制完成前进入公司的人员享受特别保障,之后的不享受。法

律顾问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最近一次职工分流前进入公司的职工算作

是具有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2)这些人享受的特别待遇有哪些,法

律顾问考虑可能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要求续订劳

动合同的,公司是否必须续订。二是公司与这些人都同意终止、解除劳

动合同的,公司是否优于国家规定,给予他们经济补偿金。三是当公司

生产任务不足或劳动者身体不佳时,是否给予这些职工“内退”待遇。

3)如果要给这些职工特别待遇,是否需要在《管理办法》中体现。

第一稿中,有关这些待遇的规定分散体现在了各个条款中;第二稿中,

法律顾问把它们列在了特别条款中,并做了简短说明,以缓和“新”职工

的对立情绪。

四、劳动合同文本

为规范管理,需要统一劳动合同文本。原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在

《管理办法》出台后,要统一签订新的合同文本。对原无固定期限合

同,依然签订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原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新签订合同期限为原固定期限减去已工作期限。这一精神也体现在《管理办法》中。

五、签订、终止、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为了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方便,《管理办法》对签订、终止、续订、

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需要仔细研究,看是否符合

贵公司实际。法律顾问设计的程序仅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六、特岗的聘任协议

借鉴有的单位的经验,法律顾问在《管理办法》中提出对副总、部

门负责人、特殊工种人员,公司除要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外,还要签订聘

任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以强化对这些人员的管理。贵公司可视情

况决定是否采用这种模式。

另外,《管理办法》对公司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待岗、待工也做了

规定。

【手记】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职工的保护力度,相应地也加大了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责任,单位再也不能如以前那样随意用工、随意调整职工岗位、随意降低劳动者的薪酬、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为了做到劳动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很多企业制定了自己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虽然从法律上讲,20世纪90年代,我国企业已经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但在有些国有企业,其职工仍然有身份上的三六九等。本案某工程有限公司是在国有企业基础上改制而来,也有这些遗留问题,因而迫切需要建立新的用人机制。同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需要该公司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在这种背景下,法律顾问受托为该公司起草了《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草稿,并对起草过程中发现的几个政策性问题向公司领导进行了请示、修改。最后,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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