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到企业查什么(冒用其他公司抬头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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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冒用其他公司抬头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问题大吗?
问:我公司是一家提供报关报检服务的公司,受客户委托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时,公司报关员工作疏忽,没有仔细审查客户所提供的委托手续及资料,后被发现该客户使用的是其他公司的抬头,请问海关会不会因此处罚我公司?
答:应该会。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80号公告《关于报关差错有关事项的公告》之规定,因申报单位错误(1010)被电子审单退回的,记为报关差错。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的公司抬头向海关申报,构成违反以上法律规范之申报不实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因此,贵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报错申报单位构成申报不实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18年10月12日,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S海关申报出口:针织棉布111000米。报关单号:53042018004599XXXX和53042018004599XXXX,集装箱号码:TEMU8196770。经S海关查验发现,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出口货物为:梭织棉布66000米。另有未申报货物:1、蕾丝网布1670千克,2、针织绒布950千克,3、蕾丝花边4075千克。2018年11月22日,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S市公安局J分局M派出所报警称该司抬头和公章被冒用。2018年12月12日,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S海关反映称该公司没有申报过上述货物,该公司抬头和公章被冒用。当事人对委托关系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致使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项目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准确性。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检查(查验)记录表(货管)、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解释报告、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装箱单、合同、发票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的公司抬头向海关申报,构成违反以上法律规范之申报不实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报关公司,以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一般贸易方式向S海关申报出口针织棉布111000米,实际出口货物为:梭织棉布66000米,此外还有未申报货物:1、蕾丝网布1670千克,2、针织绒布950千克,3、蕾丝花边4075千克。事后经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S市公安局J分局M派出所报警,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S海关反映该公司抬头和公章被冒用,该公司并没有申报过上述货物。当事人作为提供报关报检服务的专业公司,对委托关系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致使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项目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准确性,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之申报不实行为。依照法律规定,S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此外,对于本案中的当事人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而言,如其是认证企业,则本案涉及的报关差错还可能会影响该企业申请认证企业,或者影响既有企业等级。比如,根据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因此,企业在委托报关公司处理报关业务过程中,也应当依照企业内部针对外部供应商的合规制度,加强对报关公司及其提供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否则容易产生本案所涉违法行为及其他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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