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钟看懂发票问题(关于发票的5个常识)
发票是会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1、购买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附了一份自己打印的材料明细表,这样的发票合格吗?
发票的清单不合格,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未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普通发票只填写名称和税号,这样的发票合格吗?
这样的普通发票是合格的,对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税号,没有要求必须填写开户行账号和地址电话。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发票领取有哪些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经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对纳税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存在购销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税务约谈两次无故不到等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
4、发票税率降低后,还能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吗?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从4月1日开始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发票不按规定选择税收分类编码,会受到哪些处罚?
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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