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突然猝死保险公司赔偿吗(建筑工人猝死了)

在说今天的案例之前,我们先清楚两个概念:意外和猝死,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上班时间突然猝死保险公司赔偿吗?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上班时间突然猝死保险公司赔偿吗(建筑工人猝死了)

上班时间突然猝死保险公司赔偿吗

在说今天的案例之前,我们先清楚两个概念:意外和猝死。

保险对意外的定义非常的明确:外来的、突发的、非自身、非疾病,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才能构成意外事故,保险才可以进行赔偿。举个例子来说,一个人因为脑中风摔倒死亡了,这就是属于疾病,不属于意外;比如说,走着路,被天上飞来的一根树枝打破头了,就属于意外。

猝死是一个医学概念,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突然的非暴力死亡,这是一个疾病作用的结果。简单来说就是病死的,与癌症等不一样,这个病致死速度非常的快,一般几个小时人就不在了。

现在那么问题就来了,猝死,属于意外吗?

我们来看今天的这个案例

事情经过:

2020年,江苏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某个项目的建筑工人: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购买有雇主责任险,在紫金财产保险公司购买有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在亚太财产保险公司购买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20年8月20日,浩特公司的某位员工张某在工作场所无明显诱因心脏猝死

浩特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有找到紫金和亚太的记录,不知道理赔结果,但是如果按照条款规定,大概率是不赔付的;只找到平安的,这里也就只说平安的结果)

平安财产险公司对此拒赔,原因是案涉险种只保障意外,不保障疾病,张某属于突发疾病导致的身故,不在承保范围内。

一审,北京西城区法院,

保险公司败诉

平安财产险提起上诉:增加了一个起诉原因,浩特公司在投保时及理赔的时候,故意隐瞒了在其他公司投保的险种,涉嫌通过保险获利。

二审,北京金融法院

案件审理主要涉及到三个方向

第一个方向是张某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案涉险种的保障责任

案涉险种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者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现任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该条款释义部分载明,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测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法院认为:根据条款规定,该险种只承担意外和职业病导致的事故,但是张某的身故(无明显诱因心脏猝死)符合上述释义条款中关于意外的定义,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结合靖江地区的计算标准,江苏浩特公司已经支付给张某家属的100万元赔偿金属于合理范围。

    第二个方向是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抗辩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及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于2020年8月20日死亡,江苏浩特公司于8月21日向平安保险电话报案,履行了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同日,平安财产险公司告知要准备的资料范围。8月26日,平安保险进行了现场勘验。9月11日,江苏浩特公司向平安保险提交索赔申请书。之后平安保险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作出核定,或者一次性通知江苏浩特公司补充提交相关证明及资料

    法院认为,平安保险公司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第三个方向是浩特公司投保其他险种

    经查,江苏浩特公司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两个险种的被保险人均为江苏浩特公司特定项目的建筑工人。

    法院认为,团体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意外险,和案涉险种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也不同,受益人也不同,属于保障内容不同的两类险种,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浩特公司已经取得了上述赔偿。

    最后驳回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上诉。

    经纪人说:

    根据这个险种的条款规定,很明显可以看出来,这个雇主责任险的确是不赔付疾病相关的事故,也就是不赔猝死。

    如果想要赔偿,这里面的核心在于,把这个猝死论证为非条款意义上的意外事故即可。

    本案中,平安财产险虽然在免责条款中提到不对疾病进行赔付,但是条款对于意外的定义上出现了模糊,并没有使用通俗上的关于意外的定义(外来的、突发的、非自身、非疾病),用的是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测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可以看到,张某的猝死完全符合这个定义,不可预测、无法控制、人身伤亡、突发性事件。然后法院据此认为,猝死虽然本质上是由疾病导致的结果,但是按照平安财产险公司的定义,就应该属于意外事故。

    当然,也可以利用另一点:“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如果张某的死亡已经被认定为工伤了,那么也可以据此争取理赔。具体是否可以,还是需要法院的判断。

    但是,这种案例不构成共性,往往需要多次争取,并且在保险公司有其他明显疏忽的情况下,借由法院的偏向性才能赢。

    就比如这个案例,如果法院判保险公司胜诉,其实也是说得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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